看到日本在台湾问题上蠢蠢欲动,突然想起前敌国条款_风闻
段延志-研究海洋安全、日本问题、国际法。2021-03-22 20:40
近日美日防长称若大陆和台湾发生军事冲突,两国将密切合作。日防卫大臣岸信夫还强调,日本由于临近台湾海峡,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他认为有必要探讨日本自卫队能为前往台湾的美军提供何种协助的问题。看到岸信夫这个表态,感到日本军国主义幽魂未散,可谓贼心不死,又蠢得要死。现在就结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前敌国条款”谈谈,中国在对付日本追随美国干涉台海问题上有哪些处置日本的权利。
敌国条款主要是指二战后,为防止侵略战争重演,《联合国宪章》中对日本、德国等战败国所订立的相关约束性条款,主要存在于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根据这些规定,中国几乎拥有反击日本武力干涉台海的无限权利。
——第53条,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鉴于近代日本曾有侵略占领台湾之经历,且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要求日本将台湾归还中国,战后日本投降书宣布接受上述宣言和公告。这意味着日本再无任何阻挠台湾回归中国之权利。如果日本再度以军事染指台湾,不管其单独或以军事同盟等形式,中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日宣战的战胜国,均可认为日本重拾侵略政策,并根据宪章第53条,无须遵守宪章第51条关于国家自卫权应向安理会报告、在安理会做出决议后应依照决议行事等规定,直接对日实施采取自卫战争行动。
——第77条,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由于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据此,战后琉球地区法律上即不属于日本领土而交予联合国托管,并由美国实施管理。1972年美日冲绳返还协定未经联合国安理会同意,属于私相授受,是无效的。而且,该协定也仅规定美国将冲绳行政管辖权而非领土主权返还日本。据此,冲绳的领土主权法律上至今仍不属于日本。如果日本重拾侵略政策、再度侵犯台湾,即意味着单方面废弃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因此中国也可收回在上述联合声明和条约框架下对日本冲绳县的承认,并依据波茨坦公告上述条款和宪章第77条宣布,宣布琉球地区不属于日本领土,并支持琉球人民恢复主权国家地位的努力!
——第107条,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根据该条款,中国制裁日本重拾侵略政策的措施、规模和强度,不必寻求与日本的侵台行为相称,可以二次大战期间对日反侵略战争为上限,除需要遵守人道主义法之外,可对日本自卫队全军、日本境内的军事设施、装备和军工企业等实施本土全面轰炸,可视情实施大规模登陆和占领、全面解除日本武装,可拘捕作出追随美军侵台决策的内阁、防卫省、自卫队等战争犯罪嫌疑人并以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等罪名审判等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