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评说】解码人脸识别,谁在“盗取”我们的脸?_风闻
青贝克智慧工场-2021-03-18 10:55
编者按:在万物数智化时代,青贝克智慧工场着力推动人力资源智能化的研究与应用,通过汇集思想、挖掘价值,为社会经济、人力资源、科技等领域带来新的发展理念和角度。因此,我们特别推出独家栏目《青评说》,为受众朋友带来新的思考。本期,为您推荐第一期《解码人脸识别,谁在“盗取”我们的脸?》。
近年来,各类人脸识别应用的出现标志着“刷脸时代”的到来。然而,在人脸识别技术为生活带来巨大红利的同时,其带来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小觑。3月15日,在央视3·15曝光案例中,我们注意到很多时候,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些商家已经把顾客的脸偷走了。有了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一旦顾客进入门店消费,人脸信息就会被捕捉、记录,以后顾客再去哪家店,去了几次,商家都会知道。
时间拉回到20世纪60年代,陈(Chen)和布莱索(Bledsoe)在Panoramic Research Inc.发表了一篇最早关于自动人脸识别的报告。简单来说,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面部特征进行身份识别的一项生物识别技术,这项技术通过采集人像、关键点提取,对人像进行预处理、特征提取、人脸识别对比,实现个人身份识别验证的目的。
那么,“人脸”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如何来保护人脸识别信息?
一、商家背后的秘密
随着全球新冠疫情的蔓延,“无接触”成为疫后新潮流,从快餐店的“无接触”自助点餐,到超市的“无接触”自助收银,从快递公司的“无接触”配送自助取件,到航空公司的“无接触”自助乘机,可以说“无接触”服务运用的场景已经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在这过程中,人脸识别逐渐成为了人们工作、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工具”,应用于身份认证、交易、支付等场景。
然而,人脸具有唯一性,是作为一种重要的个人生物信息独立存在。而且人脸是始终暴露于外在的一种个人生物信息,可能走在路上被人偷拍便被获取了。
现在的商家越来越多地联盟共享资源,采用多种合伙机制,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垄断当地市场或整个领域,这时你的所有消费数据就会被多家平台共享。
很多店面搞促销,免费发礼物,比如蛋糕店发免费的产品,还是传统的一张纸片,你发多少都无法实现系统营销,免费占便宜的多,吃完了也不说你好,如果利用人脸识别功能,就能分辨出哪些是多次占便宜的,线上发放电子优惠卡,积分兑换制,甚至可以把优惠券、免费卡定向发到老顾客手中,变成分销和水平裂变。当顾客结算时,会出现此顾客的全部购买记录,谁发放的购物优惠卡、谁推荐的会员,谁就有提成,这也是渠道客户的营销模式。
二、如何防范人脸识别信息滥用?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行为进行了明确。收集是获得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的行为,包括由个人信息主体主动提供、通过与个人信息主体交互或记录个人信息主体行为等自动采集行为,以及通过共享、转让、搜集公开信息等间接获取个人信息等行为。如果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工具供个人信息主体使用,提供者不对个人信息进行访问的,则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收集。例如,离线导航软件在终端获取个人信息主体位置信息后,如果不回传至软件提供者,不属于个人信息主体位置信息的收集。
民法典将收集行为列为处理个人信息的一种,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遵循四个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有专家表示,在日常场景下,可利用人脸识别提供高效便捷的安全服务;但在一些特定场景下,可采取多种验证方式来提高安全性,比如:密码、指纹等。尝试多种保密方式搭配虽然会牺牲一部分便利性,但安全会更有保障。
对此,我们认为,人脸是很重要的信息,虽然每天都暴露在太阳光下,但不是任何人都有采集的权利。即便是不可避免的采集到了,还应看利用信息的最初目的和手段是否是善意的、是否对当事人有害、是否公平、是否侵害利益等等,这不是通过一两部法典就能解决的。当然规则非常有用,但主要还是商家或是信息采集者,是否有比较善意的道德标准来合理的使用这些信息。虽然公众对于隐私的敏感程度和介意程度存在很大差异,但他们的权益是一样的,所以举凡用个人信息获利或有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都应得到当事人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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