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黑恶势力“拉面帮”这次在山东也栽了!_风闻
西域都护-西域都护官方账号-新疆在地观察家。公众号:西域都护2021-03-16 12:42
先看一则判决书: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佳江、韩忠义、马小虎、韩达个、马明旺、马永龙、马银宝、马保军、马永寿、马明德、马祥录、马四么尼、马全强、马占龙、马富祥、马成军、马福龙、马占贵、马进元、马玉山、马子新、喇永福、喇么录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9)鲁1302刑初2281号刑事判决。

2015年10月,被告人金佳江纠集被告人韩忠义、马小虎、韩达个、马明旺、马银宝、马保军、马子新、马永龙、马祥录、喇永福、喇么录等人,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在临沂市兰山区××道清真寺成立“临沂市外来穆斯林联谊会”(又称临沂市拉面协会),制定《临沂市外来穆斯林联谊会关于开设拉面馆的协商规定》(以下简称《协商规定》)的组织纪律,规定“新来西北人在临沂市新开拉面馆必须到临沂市拉面协会报到,须经审核同意后开店,且市区800米、乡镇1500米之内不允许重复开店”。**其中被告人金佳江担任秘书长,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韩忠义、马小虎、韩达个、马明旺、马银宝、马保军、马子新、马占龙担任副会长;被告人韩忠义负责管理青海籍的会员;被告人马小虎负责管理甘肃籍的会员。

文章配图,与文章无关
之后,被告人马明德、马四么尼、马富祥、马成军、马福龙、马占贵、马进元、马玉山陆续加入协会成为会员,被告人马全强亦接受协会管理。该协会按照划片管理,副会长之下设立管理片区的队长,吸纳发展会员200余人,并对加入的会员收取会费,向会员发放纪念品,对违反协会规定的拉面馆,以恐吓、打砸、强行搬走店内物品等暴力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金佳江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韩忠义、马小虎、韩达个为重要成员的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4月,被告人马永龙以王某1在临沂市兰山区××道××路交汇处经营的“牛肉面大王”拉面馆违反《协商规定》为由,要求王某1搬迁遭拒绝,便要求“拉面协会”协调处理。被告人金佳江、韩忠义、马小虎、马永龙以拉面协会名义,到该拉面馆协调未果后,于同年5月1日15时许,组织被告人韩达个、马明旺、马银宝、马保军等人利用农用车强行将店内的桌椅板凳等物品拉至临沂市兰山区××道清真寺内存放。搬运物品期间,被告人马小虎用拖把杆将广告匾砸坏。后王某1在被迫写出更改店名、店中不出现“拉面”字样的保证书后,方领回物品并开业经营。
2017年3月底,因马某1在临沂市兰山区商城路××路交汇东侧路段经营的“舌尖上的牛肉面”拉面馆违反《协商规定》,被告人金佳江等人以“拉面协会”名义,采用言语威胁方式禁止其营业未果后,于同年4月3日23时许,组织被告人韩忠义、马小虎、韩达个等30余人持木棍、石块等物品打砸该店广告牌、玻璃门、桌椅、厨房等处。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0271元。案发后,被告人金佳江于2017年4月4日12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该起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金佳江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告人韩忠义与马某1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马某1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人马永寿以马某2(另案处理)在临沂市人民医院西门南侧经营的兰州拉面馆违反《协商规定》为由,要求“拉面协会”协调处理。2016年2月8日,被告人马永寿、马明旺组织多人对该拉面馆进行打砸。后被告人金佳江、韩忠义、马小虎、马永寿、马明旺以拉面协会名义协调,马某2赔偿后方允许开业经营。后马某2给被告人马永寿赔偿1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永寿已将赃款退还马某2。
马某12(另案处理)以马某5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经营的兰州拉面馆违反《协商规定》为由,要求“拉面协会”协调处理。2016年4月,被告人金佳江、马子新及马某12以协会名义要求马某5搬离。后经被告人金佳江、马小虎、马子新协调,马某5赔偿后方允许营业,后马某5向马某12赔偿1000元。案发后,马某12已将赃款退还马某5。
被告人马明德以马某3(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北侧经营的兰州拉面馆违反《协商规定》为由,要求“拉面协会”协调处理。2016年10月,被告人金佳江、韩忠义、马明德以拉面协会名义禁止马某3营业,后经被告人金佳江、韩忠义、马小虎协调,马某3赔偿后方允许开业经营。后马某3赔偿13000元,被告人马明德分得赃款12000元,拉面协会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明德已将赃款退还马某3。
被告人马祥录以马某6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东北侧经营的兰州拉面馆违反《协商规定》为由,要求“拉面协会”协调处理。2016年10月,被告人韩忠义、马祥录要求马某6到拉面协会接受处理。经被告人金佳江、韩忠义、马小虎协调,马某6赔偿后方允许开业经营,后马某6向被告人马祥录赔偿1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祥录已将赃款退还马某6。
被告人马四么尼以马某7(已病故)在临沂市兰山区红星国际广场经营的兰州拉面馆违反《协商规定》为由,要求“拉面协会”协调处理。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金佳江组织被告人韩忠义、马小虎、韩达个、马永龙、马明德、马四么尼、马全强、马占龙、马富祥、马成军、马福龙、马占贵、马进元、马玉山、马子新、喇永福、喇么录等人,在马某7的店铺前聚集。期间,被告人金佳江等人与送牛肉的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徐某左耳部受伤。公安机关接警后将被告人金佳江、徐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后双方调解。对于被告人马四么尼与马某7拉面馆之间的纷争,后经被告人金佳江、韩忠义、韩达个协调,马某7须赔偿后方允许开业经营。马某7借钱未果,被告人金佳江出资2000元经被告人马全强转交给被告人马四么尼。案发后,被告人马四么尼将赃款退还马某7亲属。
2015年9月,马某3在临沂市兰山区大学××生活区经营兰州拉面馆,被告人马玉山发现后,以马某3的拉面馆距离自家拉面馆过近为由,要求其禁止营业未果。后被告人金佳江、马玉山等人,以“拉面协会”的名义协调,马某3的房东王某2给被告人马玉山赔偿3万元后,方允许马某3继续营业。后因房屋被临沂大学收回,王某2要求退款,被告人马玉山退给王某2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玉山已将赃款退还王某2。
2017年1月8日,因张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金属城经营的兰州拉面馆违反《协商规定》,被告人马富祥纠集被告人马占龙、马成军、马福龙、马占贵、马进元等人,围堵张某的拉面馆,并与张某的妻子马某8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当晚,被告人马富祥又纠集上述人员至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东方购物中心张某经营的另一家兰州拉面馆内,以言语威胁的方式禁止其在李官镇金属城经营。同年1月13日,被告人金佳江、韩忠义、马小虎、韩达个以“拉面协会”的名义,让被告人马富祥赔偿张某8000元后,张某停止在李官镇金属城经营拉面馆。

文章配图,与文章无关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佳江纠集上诉人韩忠义、韩达个以及原审被告人马小虎、马明旺、马永龙、马银宝、马保军、马永寿、马明德、马祥录、马四么尼、马全强、马占龙、马富祥、马成军、马福龙、马占贵、马进元、马玉山、马子新、喇永福、喇么录,恐吓违反“拉面协会”管理规定的拉面馆经营人员、打砸拉面馆、强行搬走店内物品、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上诉人金佳江、韩忠义所提“临沂市外来穆斯林联谊会是兰山区宗教局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目的是处理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事务,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不相干,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金佳江虽将设立“临沂市外来穆斯林联谊会”(“拉面协会”)的材料上报至临沂市兰山区民族宗教局,但民族宗教局并未予以审查同意,金佳江也没有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故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协会属于非法设立的组织。虽然上诉人金佳江等人成立“拉面协会”的初衷是对拉面行业进行有序管理,但其利用协会名义,强行要求拉面馆接受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规定的拉面馆,有组织地实施恐吓、打砸、强行搬走店内物品、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活动,多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干扰拉面行业的经营管理,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从这个案件中,最该学习的就是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拉面帮”的犯罪伎俩是不法之徒成立非法的“拉面协会”组织,以所谓“穆斯林兄弟”的名义制定所谓的“行规”,比如“500米(一说400米,还有300米,总之是有越来越小的趋势)内不准开第二家拉面店”,只要违反就组织“群起而攻之”,采取堵门甚至打砸等暴力手段,勒索钱财、打击竞争者,人为制造行业垄断。同时,个别不法分子还会利用这些所谓的“协会”制度,采取“集资”、“摊派”、“会费”等方式,向店铺变相征收“宗教税”,助长宗教极端主义沉渣泛起。

文章配图,与文章无关
有的读者可能会说,遇到这种情况直接报警不就行了。在正常的状态下,报警时最好的选择。
但事实上,在前些年,我们在网上看到很多明显是敲诈勒索、欺行霸市案件,一些地方或是出于担心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或是出于法不责众,或是纯粹就是“两面人”, 采取的竟是和稀泥的方法,让双方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或是让受害方息事宁人,最终的结果还是受害方赔钱了事。这样的行为,无异于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野生动物的管理上,全世界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凡是吃了人的野生动物一般都要击毙,为什么要击毙?因为野生动物吃过人肉之后,就会形成“人是可以食用的猎物”的意识,就很可能会继续攻击、捕食人类,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对犯罪分子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犯罪分子通过违法行为尝到了甜头,又看到地方政府或警方是和稀泥的态度,就会形成自己的民族身份、宗教信仰是自己违法犯罪“挡箭牌”的意识,一旦被惯出了“特殊”的习惯,他们自然会更加的肆无忌惮,给社会安全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而这样的教训在历史上并非没有出现过。

文章配图,与文章无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什么是平等?平等就是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民族,没有特殊的宗教,也没有特殊的群体,更没有特殊的公民,任何一个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是信仰了什么宗教,也不管有怎样的社会地位,首先是一个中国公民,是中国公民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存在“法不责众”,更不存在“教大于法”。**只要违了法、犯了罪、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管他拉了哪个民族的“大旗”,无论他扯了那个宗教的“虎皮”,都要一视同仁,该抓就抓、该判就判。对于那些披着民族、宗教外衣,拉帮结伙、聚众闹事,妄想“法不责众”,动辄扣“民族团结”大帽的,更要严格依法深挖彻查、一网打尽。
须知,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底线。只有秉公执法、敢于斗争,才能赢得人心,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与团结;倘若患得患失,在法律的底线面前选择退让,就会丧失法律的尊严,就会助纣为虐、失掉人心。
作者:木一、鱼翔浅底,自由撰稿人。
欢迎关注!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微信:xiyuduhu2020
觉得还不错,欢迎转发点赞点在看,让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