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指引既要严厉规范更要防止矫枉过正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3-13 07:38
在行政长官贺一诚订定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日期之后,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立即雷厉风行,为保证选举公平公正进行,公布第一号指引,就竞选宣传、选举开支、投票方式等订定具约束力的指引。该指引明示,在竞选宣传方面,必须将竞选总部等场所的面积地址及账目等资料通知选举管理委员会;同时禁止通过商业广告进行竞选宣传,而宣传车辆首次规定上限为八辆,宣传车音响播放的音量,由上午九时至晚上八时,不得超过八十五分贝,晚上八时至晚上十一时不得超过七十分贝。指引还明确规定,禁止投票站内使用流动电话和其他通讯及具有影像功能的设备,不得以拍照或录影方式获取或记录自己及他人的选票。该指引还就选举的开支、中立义务、以及投票时须强制使用的印章等作出规范。选管会称,该指引属约束性指引,违反指引规定将被控加重违令罪。该选举指引的各项规范,完全符合《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因而也就符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立法原则。
而在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本澳传媒机构代表座谈中,选管会主席唐晓峰在表态尊重新闻自由的同时,却又提出超越一号指引的规范,包括在冷静期和选举日,传媒应隐藏所有涉及参选组别宣传成分的网上新闻报道,否则会构成宣传行为视为违法,相关传媒机构倘没在限定时间内向选管会作出合理解释,不排除交予司法机关跟进,却在本澳新闻传媒中引发疑虑,并有媒体公开进行质疑,指出这是矫枉过正,将「冷静期」禁止竞选宣传原意「放大」,变相将曾经发布的竞选宣传「旧闻」资讯「洗刷下架」。传媒机构还质疑,要把在宣传期「依《选举法》合法放上网的『旧闻』下架」,技术和操作上都大有问题,况且宣传期期间这些资讯都有大批市民、组别支持者或机构转发、报道和收藏,令所谓「下架『旧闻』」徒添变数。而且,内地以至海外注册媒体,若在冷静期和选举日仍没有将过去涉及宣传的内容下架,选管会是否具法律效力追究亦成疑。
实际上,无论是西方的「普世价值」,还是具有澳门特色的澳门特区法律规范,各项公职选举在投票日当日及前夕的「冷静期」,禁止各候选人及其组别作竞选宣传,也禁止传媒对各候选人的参选意图和抱负进行报导。这是让选民们在竞选宣传期接受了狂轰滥炸式的竞选政纲资讯后,冷静地对比思考选择投票的对象。这有其正面积极的意义,而且也是选举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社会舆论环境下进行的保证。
作为传媒,在充分享受基本法和澳门特区相关法律给予的新闻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切实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及约定俗成的惯例。在「冷静期」及投票当日,自觉地避免报导任何能够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消息及作出评论,包括候选人的参选政纲及其含有宣传自己参选理念的语言及文字、图案等。尤其是要注意区分某些具有参选者与其他社会人士「双重角色」人物的言论,对其以对民生事务发表评价的方式,宣传自己的参选政纲的行为,予以「杯葛」,拒绝进行报导。
但是,要求媒体将在竞选期间张贴上网的合法报导及评论,在「冷静期」及投票日予以「下架」,则是矫枉过正,强人之难。不但是「法国大餐——多旧鱼」,无此必要,而且也在技术操作上难以完全做到,因而随时会有新闻媒体单位及新闻从业员,会被检控吃官司,成为某种形式的「文字狱」,戕害新闻自由,损害澳门特区完整、准确、全面践行「一国两制」方针的形象。
实际上,媒体在合法进行宣传期张贴上网的资讯内容,到「冷静期」及投票日之时,都已经成为「明日黄花」的旧闻,而且也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如果将之删除,等于是篡改那一段时间的历史。倘此逻辑能够成立,那么,在公众图书馆及其他任何场所包括家庭在内,是否也应将在竞选宣传期出版的合法报纸杂志,也都要统统收回销毁?以至在澳门特区的历史上,留下这一段时间的「空白」?虽然说,选举法允许个别媒体以报备的方式,拒绝在竞选宣传期刊登各参选团体的政纲,但基于新闻规律及读者尤其是选民们的知情权,各家媒体还是会在竞选宣传期报导刊登各位候选人的参选理念的。而按照唐晓峰的逻辑,在「冷静期」及投票日,人们仍然能够在图书馆、办公室及家中接触到这些资讯,就都成为「违法」行为,媒体单位及报导记者都应该受到检控,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其他地方,都没有类似的规定。诚然,不排除会有参选人,在「冷静期」或投票日,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工具进行「偷步」宣传,或是故意不撤下竞选宣传期的竞选内容。这是需要严厉取缔的检控的,因为他们是选举活动的选举利益相关者,其所有行为都可以被视为选举行为,就需要严格遵守选举法中有关的严格规范。如果在「冷静期」及投票日,单凭自己的力量未能完成,即使是外判承包,也要完成。反正,这笔开支可以归入于选举成本之内,进行申报。
现在反而是某些社会团体,与参选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甚至就是参选人的「后台」及「平台」。而这些社会团体,往往都有自己的网站以至是会刊,甚至还创办了内部或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无论是建制派,还是反对派,都是如此。因而选管会更应注意此类与选举利益相关的团体所经营的网站,在「冷静期」和投票日,是否已经将其曾经刊登的竞选宣传资讯「下架」。
希望今次的「失言」,也像四年前的对开罚「重复签名」问题上,「以葡文版本为依据」事件那样,不了了之。基于「面子」,可以不撤回相关言论,但在明显不符法律规定之下,也不予执行。
四年前的「以葡文版本为依据」事件,就违背了基本法关于中文为澳门特区第一官方语言的立法原意,也悖逆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初衷。《澳门基本法》第九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王叔文教授在其所著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一书中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份,当地居民的百分之九十八是中国人,以中文作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式语文,并以中文为主,乃理所当然。」也是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萧蔚云教授,也在《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中指出,「基本法在确认中文为主要官方语文的同时,也仍然保留葡文作为澳门的正式语文,可继续在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使用,这既是在澳门实行『一国两制』方针的体现,也是维护和照顾葡萄牙后裔居民利益的具体体现。」「当中葡两种语文出现解释或理解方面的不一致时,应以中文为准。基本法确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语文政策,是要把中文作为主要官方语文的地位确认下来,在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和法院、检察院中,必须使用中文,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较少或不使用中文的不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