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会选管会敲响警钟防遏违规行为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3-09 04:47
昨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了行政长官贺一诚发布的第7/2021号行政命令,订定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的选举日。与此同时,也刊登了行政长官贺一诚的第34/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各候选名单在二零二一年立法会选举的开支限额为澳门币三百五十四万九千六百二十二澳门元。
此显示,澳门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不会受到香港特区完善选举制度的影响。不但是按照立法会的届期如常进行换届选举,而且也是继续沿用先行的选举办法,不会作出任何调整修订。此也显示,澳门特区的爱国爱澳传统深厚,而且抵制外来势力影响的「免疫力」强盛,因而能够完整、准确、全面地执行「一国两制」方针和《澳门基本法》,在坚决维护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的前提下,也保障了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雷厉风行,当即于昨日与廉政公署代表举行会议,研究部署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各项操作业务事宜。包括属于选管会的部分,将于三月十一日起提供《提名委员会确认申请表》,并将举行「二零二一年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参选程序讲解会」;属于廉政公署的部分,选管会与廉署共同设立的投诉举报热线及网上平台将于今日启动,任何市民如发现疑似选举违法行为,可透过相关渠道作出举报,廉署将全力依法跟进倘有的贿选情况,以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廉洁。
按照《立法会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只有政治社团及提名委员会有权提出候选名单,间接选举中只有提名委员会有权提出候选名单。在直接选举方面,每一提名委员会须由最少三百及最多五百名自然人选民组成。间接选举方面,每一提名委员会须最少由该选举组别的法人选民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组成,如以该百分率计算所得数字并非整数,则以上一个较小的整数为准。
选管会主席唐晓峰昨日强调,每一选民只可签名组成一个提名委员会及支持一份候选名单,每名选民签署组成提名委员会时均须独立签署一份声明。因此,选民签署申请表时须谨慎,因重复签署将构成违法。
虽然《立法会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可以由政治社团及提名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但自回归以来,其实更是在一九八四年前澳葡政府向华人居民开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后,就一直只有经由选民连署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而没有出现过政治社团(此前称为「公民社团」)提出候选名单的情况。甚至有可能是,在由葡裔居民组成的政治社团活动式微,华人居民也没有组织政治社团,甚至连本来就具有政治社团特征的「新澳门学社」也无意登记为政治社团的情况下,澳门特区可能已经没有「准政党」性质的政治社团存在。
其实,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有「民主派」提倡引进西方某些国家的「立法主导」体制,以促成「政党轮替」;邓小平一锤定音,为了维护香港的政局稳定,保证特区政府的行政效率,而且更重要的是,香港不是一个国家,因而不实行「立法主导」的政治体制,而是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因而《香港基本法》也就没有政党的规定条文。但是,已经有人抢先成立「民主党」等政党。不过,如以政治学的理论比照,这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党。
澳门在回归前,是有政党的,但不叫「政党」,而是「公民团体」。那是在葡国「四二五革命」后,出现政党林立的现象,而直接影响到澳门的产物,专门为参加澳门立法会的直接选举而成立,因而主要是由土生葡人上层人士所组成(当时华人居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分别与葡国的政党挂钩,成为葡国政党在澳门的支部,以「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方式活动。如澳门公民协会与葡国社会民主中心党有挂钩关系;澳门民主联盟与葡国社会党澳门支部在同一地点办公;澳门民主友联促进协会则与葡国社会民主党澳门支部关系十分密切。
澳门回归后,一方面可能是受《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影响,这些葡人政治团体逐渐淡出社会;另一方面,修订《结社权规范》法律,将「公民团体」改称为「政治团体」。但原来由葡裔居民组织的「公民团体」,却未见转型为「政治团体」并参加立法会直接选举;反而是有几个新兴工运组织,整合成「政治团体」,并申请以「工党」之名进行「政治团体」登记。
原来,这些新兴工运团体过去曾经多次报名参加立法会直接选举,但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是没有严密的组织进行动员及征求签名的作业,因而在征求选民签名的阶段,收集了大量的非选民甚至非澳门居民的签名。因而在将组成的提名委员会送交选管会确认其合法存在时,经过选管会审核「签名」的合法性,发现其所能收集到的选民签名,在被剔除不及格的签名后,合格选民数目不足三百名,而丧失参选资格。因此,在这方面屡吃「苦头」的新兴工运团体,就意图利用《立法会选举法》规定,「政治团体」在报名参加立法会直接选举时,无需提交三百至五百个合资格选民签名的「便利」,整合成立名为「工党」的「政治团体」。但据说过不了身份明证明局审核的这一关。
而昨日唐晓峰强调选民签署申请表时须谨慎,因重复签署将构成违法,在某些角度上也正是出于此背景。
唐晓峰昨日也强调指出,候选人必须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一旦经事实证明有候选人不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门特区,选管会可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倘若有关人士不服选管会的决定,则可依照选举法相关规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这既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澳门政治安全的需要,也是鉴于曾经有澳门特区立法会的议员参加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国会议员选举,而修订选举法,禁止「双重效忠」的现象。
既然有意参选立法会议员者在报名时,必须填写当选后不担任外国各类公职的承诺书,以防范「双重效忠」;那么,也是属于外国公职的某些国家驻澳门的荣誉领事,也就同样属于「禁止双重效忠」的范畴之内。因为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名誉领事官员及以名誉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的便利、特权与豁免做了系统规定,享受外交豁免权,如国旗与国徽之使用,领馆馆舍不得侵犯,领馆馆舍免税,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行动自由,通讯自由,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人身不得侵犯,逮捕、羁押或诉究之通知,管辖之豁免,免除工作证,免税,免纳关税及免受查验,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刑事诉讼等。因此,这是比外国国会议员更具「国家主权」的性质,倘当选并出任中国澳门特区的立法会议员,其「双重效忠」的性质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