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逃犯条例幕后大斗法_风闻
山峰与浮云-2021-03-05 19:16
美英公然以各種形式介入
讓這次修法鎩羽而歸的幕後大黑手非美國莫屬,因為港府動到了美國的奶酪。眾所周知,香港是有名的國際間諜城市,二戰後,這裡就成了西方間諜,當然也包含台諜與陸諜,收集並交換各方情報,特別是大陸情報的大本營,甚至也成了兩岸密使接觸的便宜之城。
1997後有所顧忌,美國曾一度把在港的情報單位移往曼谷,但運作不佳,後又搬回香港。此後,美英等國利用香港獨特的地理位置、特殊的政治制度,致力在此鼓動顏色革命,伺機向大陸輸出;整合港獨、台獨、藏獨、疆獨等分離勢力,企圖顛覆大陸政權。若非如此,以香港彈丸之地,700萬左右人口,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竟有1,000人的編制,實在不合常理。而英國直到1984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後啟動香港的民主化進程,也是不懷好意,預埋地雷的報復行為。
美英等國之所以能在香港大搞情報間諜,甚至滲透顛覆活動,原因有三。
一是在「一國兩制」下,大陸的法治之手伸不到香港。二是,美英等西方國家早在港英時代就與香港簽了引渡條約。如其人員在大陸搞情報顛覆活動,被大陸察覺逃到香港,可以根據引渡條約,要求引渡回國受審。三是,香港實行屬地主義,如果犯罪者非港人,又不是在香港境內犯罪,香港無管轄權。
有這三重保障,美英等西方間諜在香港活動如魚得水,肆無忌憚。《逃犯條例》修正案就是在防堵這塊治安與國安的死角。
《逃犯條例》在港英政府時代就存在,當時又在英國主導下,與美、加、澳等20幾個國家都簽有引渡條約,相互引渡人犯。而大陸、香港、台灣、澳門都屬一國之內,倒無法相互移交逃犯,情理上很難說得通。為越過「一國兩制」的束縛,或簽訂移交協議的政治障礙,由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將移交逃犯規定納入《條例》,最為簡便。
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只有37種國際公認的刑事犯罪,刑期在7年以上,且必須有特區法院和特首的雙批,才能移交。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犯罪行為者,將排除在外,即所謂「八不移交」。在法言法,這個修正案無可挑剔。
本來香港這一方渾水既深且濁,美英等國間諜嬉戲其中,悠遊自得。但《逃犯條例》修正案猶如抽水馬達,一旦啟動,渾水抽盡,水下髒物盡出,美英情報網將被一網打盡,如何使得?因此,我們不難理解,何以過去港人反政府活動中,美英介入都還躲躲藏藏,但在這次「反送中」行動中則毫不遮掩,公然以各種形式介入。
原作者为张麟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