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大客车驾驶员发生争执致车辆失去动力,被判拘役六个月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1-03-04 13:44
来源:江苏高院
2021-03-04 11:34
基本案情
近年来乘客因车辆经停、票价等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进而发展为采用暴力等手段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层出不穷,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3月2日上午,金坛法院判决了一起乘客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2020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乘坐大客车,经停至常州市金坛区某地时,因下车地点及车费问题与大客车驾驶员陆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上前采取按车辆控制台上的按钮、扭转点火锁钥匙等方式,强行导致车辆失去动力。后经陆某某控制好车辆减速滑行至前方路边迫停。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在正常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通过干扰司机、抢控操纵装置的行为妨害正常行驶的行为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市民应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尊重驾驶人员工作,切勿因小事干扰正常驾驶,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来源: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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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嵊州检察:一乘客谩骂、拉扯拍打公交车驾驶员,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起诉来源:嵊州检察
2021-03-04 11:22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3月3日,嵊州市检察院对何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这是绍兴 首例 以该罪名起诉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何某在车站乘坐公交车时因个人疏忽,在公交车驶离站台后发现同行人员未一同上车。何某便要求驾驶员赵某停车下客,赵某按规定不予停车继续行驶至下个站台。到达下个站台后,何某因心中气愤不肯下车,并在车上谩骂赵某,赵某见其不肯下车,便关门继续行驶。何某见状跑到赵某身边,用双手拉扯、拍打正在开车的赵某,最终导致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随后赵某报警处理。

破解量刑建议难题
嵊州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案适用于3月1日起施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罪,但是在精准量刑上让检察官犯了难。在3月1日之前,该行为适用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两高一部对该犯罪行为联合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但是对于刚生效的妨害安全驾驶罪,还未出台相应的文件规定。如何对刚刚施行的新罪名案件提出精准量刑,这对检察官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检察官参照原先对该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是否有加重行为逐条比对分析,对本院同类案件的量刑加以参考平衡,并提请员额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官最终审查认为,虽然何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但是其对驾驶员实施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因何某主动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嵊州市检察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何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精准量刑建议。
作为绍兴首例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起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案件,为绍兴地区检察机关对于新罪名实施后同类案件的起诉量刑提供了最新案例。检察官表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实施让法律适用更为精准适当,能够有效防范、遏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为老百姓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文字:邵志佳、叶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