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十」》今日生效澳门要「醒目」主动配合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3-01 05:01
今日是三月一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开始生效之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月二十七日分别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出了补充、修改,补充十七个罪名,包括「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尽管说,直到昨日为止,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尚未有将澳门列为「境外赌博城市」的黑名单,因而内地居民到澳门旅游,在各家赌场或卫星赌场的中场「小赌可怡情」,是「心照不宣」地默许的。但对于各家贵宾厅及其旗下的「中介人」尤其是「迭码仔」,到内地招揽及组织内地居民来澳门参赌,并借贷给内地居民参赌,就都是属于干犯《刑法修正案(十)》的罪行,只要人一进入内地,即可由内地公安及司法机关行使司法管辖权,依法拘捕及起诉、审判。
因此,各博彩业者,应当「与时俱进」,「醒目」地调整经营方针路线,改为走中场高端化的道路,因为入场参赌者是自愿的,不是到内地组织的,就既能避开《刑法修正案(十)》的罪名,又能满足部份内地游客,并不喜欢在中场的广庭大众中参赌,希望能保留个人私隐的心理,而且也能满足较大额投注的意愿。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认定,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公安部去年十一月联合发出的《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的共犯论处。
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问邻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但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对受雇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跨境赌博关联犯罪的认定,该《意见》规定如下:
一、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体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处罚。部分参赌者盈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
二、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数罪并罚。
三、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四、实施赌博犯罪,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五、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赌博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向实施赌博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上述的各项罪行,某些贵宾厅及其旗下的「迭码仔」,多多少少都有所触犯,有的还很严重。由于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引发多种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黑灰产业助推传统赌博和跨境赌博犯罪向互联网迁移,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
打击跨境赌博犯罪活动是中央的重大决策,也是视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因而从今日起,某些贵宾厅及其旗下的「迭码仔」,就必须「打醒精神」,「金盘洗手」,停止以各种方式招揽及组织内地居民到澳门参赌,及向内地居民借贷「赌本」。否则,神仙也难救。
旅游局长文绮华,和澳门旅游业界希望内地将澳门视为「境内」,不受旅游「境外禁令」的限制,恢复办理旅行团签注,及恢复网上个人游签注申请。就此,澳门特区首先就应自觉配合《刑法修正案(十)》的执行,严厉监视及禁止澳门某些贵宾厅及「迭码仔」是否有违反《刑法修正案(十)》的行为,亦即以各种方式招揽组织内地居民来澳参赌,及向内地居民发放贷款。
当年永利‧史提芬以大跳「草裙舞」的方式,迫令澳门特区为赌场借贷立法。而现在,这个时空背景已经消失,一方面,史提芬已因涉嫌非礼等罪名而离开了「永利」,另一方面,「永利」的投资计划也已基本完成。因此,是到了修订「赌场借贷法律」,增订禁止向内地居民借贷尤其是高利贷的内容的时侯了。否则,中央仍不放心恢复放行旅行团及网上申请个人游签注,甚至还有可能会将澳门列进「境外赌博城市黑名单」。与此同时,在未来修订《幸运娱乐制度法律》时,也能将此因素考虑进去,在已经禁止开设赌博网站的基础上,严厉禁止澳门的博彩业者到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开设赌博网站。
博监局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加大了监管力度。而在《刑法修正案(十)》生效的严峻局面下,还须进一步加大力度,对「叠码仔」的活动,加强监管。对在外地开设网络博彩的从业人员,虽然他们在外地开设的网站,澳门无权处理,但他们在外地开设赌博网站的行为,间接影响中央对澳门的印象,因而仍需以「法外情」的方式,加以监管,并在澳门法律的范畴内,限制其经营活动,包括禁止其参加赌牌开投,限制持牌博企准予开设贵宾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