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要求对方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法院判了……_风闻
Yuan9077-2021-03-01 15:27
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北京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支持了全职太太王某的家务补偿诉求,对于界定家务劳动的法律性质和价值、呵护婚姻关系公平、促进男女平等都具有积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影响。
家务劳动并不是义务劳动,而是具有法定求偿属性。实际上,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就做出了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吸收《婚姻法》之后,在其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明显的变化是,《民法典》删去了“夫妻书面约定”这一前置条件,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门槛降低了,适用范围变宽了。家务劳动补偿成了一种普适性的法定权利,只要夫妻中的一方因做饭、洗衣、照顾小孩、赡养老人、保洁等家务劳动付出了更多责任,就具备了求偿的资格。
家务劳动不是夫妻中哪一方的独角戏,而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平等的,也是连带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基于家务责任的连带属性,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分工的默契,家务劳动补偿条款不会被触发。但到了离婚时,就需要明算账,即便家务责任曾具有连带属性,最终也能确定双方各自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