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这些新规3月起施行!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1-02-28 22:52
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这些你关心的新规3月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题: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这些你关心的新规3月起施行!
新华社记者白阳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新规也将从3月起施行。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惩戒学生可以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法治有温度,社会更进步。
刑责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3月1日起施行,涉及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金融市场乱象等社会热点。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修正案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罚;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着力打击药品“黑作坊”,将高空抛物、抢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上大学”等写入刑法。
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其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规定还要求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惩戒学生可以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则,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其中,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明确禁止实施的不当教育行为,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
企业“取名”自主权更强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这项新规将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赋予企业更大的“取名”自主权。
新规施行后,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的基本规则,企业可以通过申报系统或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企业对自己选取的企业名称自主判断、决定申报、登记和使用,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建立企业名称争议的行政裁决机制,对于“傍名牌”等企业名称侵权行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经营权流转严禁“粮田不种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我国首部流域法律全面保护长江母亲河
长江保护法从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流域法律。
这部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法律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规定了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
法律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同时,法律明确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育惩戒新规将实施,“红线”不能碰来源:澎湃新闻
2021-02-28 16:27
央视新闻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中所称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
●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 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扰乱课堂秩序 、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 违反学生守则的;
●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的;
● 打骂同学、老师 ,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 的行为。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 轻微 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点名批评;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 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 的 ,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 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 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
●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 以击打、刺扎 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 ,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 ,以及刻意孤立 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
●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
● 因学业成绩 而教育惩戒学生;
● 因个人情绪、好恶 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 实施教育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