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慎重处理更要遵守基本法立法原意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2-24 05:04
澳门特区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前日继续讨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法案。该法案建议,居留许可持有人不在澳门拥有日常居所,可被废除相关的居留许可。主席黄显辉在会后表示,有不少非永久性居民白天在澳门工作,夜晚在邻近珠海或大湾区居住,但按照法案理解,日后有机会被废除居留许可。虽然政府正推进横琴澳门新街坊项目,但相关人士若居于「澳门新街坊」项目,亦不符合条件,亦很大机会被废除居留许可。
由此可见,第三常设委员会的议员们对有关居留权利的问题,是极为慎重的。实际上,居留权是是属于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澳门基本法》,还是在中国澳门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居/公民拥有不得剥夺其居留权的权利和自由。
但是,「居留权」这个概念,在澳门特区有着与一般通常理解不同的定义和内涵。由于《澳门基本法》的起草立法比《香港基本法》迟后两年,因而能够在冷静观察《香港基本法》的不足之处后,编制得更为严谨。其中对「居留权」的定义,就明显比香港严谨得多,规定只有永久性居民才具有居留权,成为永久性居民之前只是具有逗留权。而且更重要的是,规定只有成为永久性居民之后,在澳门特区以外出生的子女,才具有居留权。因此,澳门特区就没有发生类似香港特区的「居留权事件」,甚至是在出入境事务处纵火的恶性事件。
实际上,按照《澳门基本法》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澳门特区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前者具有在澳门的居留权,后者则无,只是享有逗留权。而《澳门基本法》对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的定义,在中国公民的部分,是指: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取得载明其居留权资格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基本法》对澳门特区非永久性居民的定义是指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按照现行第4/2003号法律(《人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的一般原则》。和第5/2003号行政法规《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的规定,居留许可是否获续期,主要的审查依据是申请人是否仍然具备首次申请时的要件、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批出居留许可的前提要件,当事人是否在澳门特区通常居住。
居留许可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申请人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缴付居留许可的费用。
二、申请人不再符合获发居留许可的前提或要件,例如,申请人居留期间违反澳门特区韵法律;申请人申请居留许可的理由已经不存在,例如,以夫妻团聚为由申请居留者与配偶的夫妻关系已解除等。
三、出现法规规定的引致居留许可不能获续期的情况,例如,由请人没有在澳门通常居住。
因第一点所指的原因而导致居留许可失效的情况,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发给许可。即使提出申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亦不予受理。
按照基本法及澳门法律的上述规定,已经具有澳门居留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是无需担心会发生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的议员们所担心的情况的。当然,其某些权利仍将会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参选行政长官就必须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出任主要官员和立法会正副主席也必须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等。
另外,永久性居民在享受某些福利时,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也必须在前一历年内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处澳门特区。当然,也有豁免条件,包括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程度课程;因伤病住院;年满65岁并以内地为常居地;受雇于已在该基金登录的雇主,且被派往澳门以外地方工作;因长期患病或卧病,又或全身或半身瘫痪而常居内地;负担在澳门特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等。但发生这些情况的人士,原来就是澳门永久性居民。这与并非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的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有着质的不同。不过,有很多。似乎还些规定,也可引进适用于行政长官选举和出任主要官员、立法会正副主席。
现在所讨论的,是在成为永久性居民之前,处于非永久性居民的状况。由于第三常设委员会讨论的主要是大湾区的情况,因而遇到这种情况的,主要是原内地居民。可能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持内地公安机关批出的前往澳门特区通行证亦即「单程证」;其二、是「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
这两者有一个重大的区别。持「单程证」者,在出境到澳门居留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注销其户口,并收回其身份证。
实际上,即使是「龙的行动」的受惠者,也需要回到原居地,办理取销原居地户口及撤销内地身份证,才能领到非永久性澳门居民身份证。
而「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却是仍保留其在原居地的户口,及内地的身份证。即使是住满七年成为永久性居民后,也是如此。
相比之下,如果发生议员们所担忧的情况,持「单程证」来澳者,在丧失澳门的证件,回到原居地后就将变成「黑人黑户」,对就业、就读以至出行等方面,极为不便。至于「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者,倘撤销其澳门证件,由于他们仍然保留有原居地的户籍和内地身份证,因而就不会造成「黑人黑户」的问题。
因此,对于如何慎重处理议员们所担忧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况,可以有更细腻的处理。对循「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途径取得澳门身份证者,强制性地要求其每年必须在澳门连续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以上。其实,他们既然是「移民」,就应以澳门为主要甚至是长久的居住地,在澳门管理其投资项目,或从事其专业工作。而不是拿到了澳门身份证后,就返回原居地,「两边通吃」,没有为澳门经济社会作贡献,却享受澳门的福利。何况,「坐移民监」,这是世界各地的通例。
其实,所谓到大湾区工作、居住,在内地政府的管理范畴,并不影响这部份居民,因为他们本身就持有内地身份证,而无须办理内地的居住证。当然,为了享受针对港澳台民及优惠待遇,可能仍将会凭澳门身份证申领居住证,但就在原来持有「双证」造成管理混乱的基础上,更添一层混乱。
而对于持「单程证」来澳者,就适宜适当放宽。至于他们在澳门工作,在珠海住宿的问题,可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作为其「连续居住」的凭证。
在「澳门新街坊」居住者,显然是以退休人士为主,他们本身就是永久性居民,根本不受此影响,无须多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