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需要进一步廓清澳门居留权问题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2-20 05:12
就在澳门特区立法会公共行政事务跟进委员会听取列席会议的贸促局代表作关于对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个案的覆查报告的同时,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也正在细则性审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法律》法案,并提出了一些问题,如假结婚刑事化,及罪成后取消其身份证(本栏是最早提出过此类建议的)等,还有非本地居民在澳门出生的子女,父母必须于子女出生九十天内办理原居地的旅行证件,以及非本澳居民重复作出违反法律或规章的行为,行政长官可以批示废止其逗留许可,未来如何执行等。
而保安司司长办公室的官方网站,也刊登文章,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引入中止计算拘留期间的制度,以解决现行规定和警方实际执法所需不协调的弊端,有助于消除因释放被拘留的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人士所带来的治安隐患,进行了诠释。
这当中的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已经以各种原因合法逗留或非法入境,以及以非法手段(如假结婚)获得合法居留权利的内地居民的身上。这除了是必须遵循《澳门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及澳门特区的有关规定,包括正在立法会审议,希望能赶及在四月间完成立法程序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法律》之外,也应参照内地的国家法律及法规。
国务院一九八六年颁布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是中国管理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方面最早也是迄今最重要的一部法规。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随后颁布了一些《暂行管理办法》的解释性规定,如:一九八七年《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港澳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等。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据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信春鹰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读》一书解释,该条文所指的国务院规定,在港澳范畴,就是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颁布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这些法规建立了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的专门管理制度。这一专门制度的重点是「大陆单方审批」,「定额审批」,「严格申请进人港澳条件」,以及「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区别待遇」等四大原则。
「大陆单方审批」是指大陆单方负责大陆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的审批工作,港澳政府无权审批。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这一特殊管理是源于中国对香港、澳门地区的主权。
「定额审批」有两层含义,其一,公安部确定全国赴港澳配额,其二,在全国配额基础上,公安部根据不同省级地区和港澳地区亲密关系的实际情况向各省级地区发放具体配额。《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此后,大陆方对定额审批斯度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各省级地区配额不同意味着各省级地区居民因为其户口所在地的不同从本质上享受不同的待遇。如二零零四年《大陆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办法》中,广东和福建省的居民配偶移民到澳门的通过分数是255. 7分(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居的),中国其他地区配偶移民到澳门的通过分数线则是I82.7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是分居的)。此后,分居日期不断缩短,但广东和福建在比例上仍占有优势。「」
「严格申请进人港澳条件」。为了确保审批依照定额进行,掌握进入港澳地区的确切人流情况,大陆方设计了严格的进人港澳地区的条件。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陆居民,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各地可根据当地的申请人多少和名额使用状况,自行规定夫妻分居的年限;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必须由大陆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大陆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必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大陆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很明显,现在澳门特区实施的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办法,是严重抵触作为国家法规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尤其是其所揭橥的「大陆单方审批」,「定额审批」,「严格申请进人港澳条件」原则的。这不但是与「中央享有对特区全面管治权」的精神相悖,而且也干扰了内地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实际上,公安机关在批准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发出单程证时,是取消其内地户籍,收回其身份证的;而循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渠道获得澳门居民身份证者,却仍然保留其在内地的户籍及身份证。正因为如此,才发生有不少此类人士,长期不在澳门居住的情况,等于是「两头攞着数」,甚至是形成「高考移民」,对仍在内地读书者的同学极不公平,冲击国家的高考政策。
因此,贸促局要求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必须每年在澳门居留一百八十三天以上,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其实,即使是澳门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在享受某些福利时,同样也受到这种限制。比如,在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方面,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前一历年内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当然,会有豁免条件,包括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程度课程; 因伤病住院;年满65岁并以内地为常居地;受雇于已在该基金登录的雇主,且被派往澳门以外地方工作;因长期患病或卧病,又或全身或半身瘫痪而常居内地;负担在澳门特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等。但发生这些情况的人士,原来就是澳门永久性居民。这与并非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的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有着质的不同。
实际上,内地居民以投资移民或技术移民的渠道,取得澳门非永久居民身份证后,就应当在澳门管理其投资项目,或在澳门从事技术工作,与澳门保持连续、持久、不间断的联系。并非拿了身份证就跑回原居地。这是为了防止发生非澳门人利用澳门居民身份谋取利益,而不对澳门尽义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