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进行澳门立法会选举是严峻考验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1-02-11 05:07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昨日举行会议,会后选管会主席唐晓峰向传媒表示,选管会成立至今已一个多月,期间召开了多次会议,并积极约见多个不同范畴部门,共商优化各项选务工作。今年选举的一大挑战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就此,选管会已开始与卫生部门密切沟通,探讨竞选活动及投票日所需的防疫措施,倘若届时本澳疫情仍然维持现况,则选举相关的防疫措施将与现行的整体措施基本一致,进入投票地点或参加竞选活动前需要测量体温、全程佩戴口罩等,投票地点亦会设置消毒用品。选举防疫措施会因应本澳疫情变化而作适当调整,卫生部门表示会全力协助选管会。此外,选管会亦分别与廉政公署、印务局、环境保护局、交通事务局、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等举行了会议,就不同范畴的选务工作进行了交流。
唐晓峰抓到了今年立法会选举的「牛鼻子」,那就是疫情对选举可能会造成的影响,及研拟必须采取的对策。这是因为,在选举的注意流程中,无论是竞选宣传活动,还是投票,都是群聚行为,与防疫要求的「少聚会」相悖。实际上,即使是因为澳门防疫工作大有成效,被列为低风险地区,社会生活已经恢复常态化,但一些重要的社交的,为了遵循「少聚会」的防疫指引,其规模都大为缩水,就连澳门中联办的新春酒会也是如此,而且还是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不过,随着疫苗的接种,这有利于至今已经三百多天没有发现本土疫情的澳门,进一步巩固低风险地区的有利定位。在到立法会选举的正式程序开始时,估计已经有相当多的市民接种了疫苗,初步建立了免疫群体,因而选举过程中的群聚活动,应是不成问题。但也不能松怠,还应当继续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尤其是戴口罩,勤洗手等,而某些大型聚会的场所,包括投票站,在入场时必须出示绿码。
疫情对投票的影响,还反映于在大湾区生活的澳门居民的投票权益的问题。现在在大湾区居住的澳门居民,除了是日间在澳门上班,夜间回珠海居住的通勤人员之外,不少是已经基本在当地生活的退休人士。就此,工联总会、街坊总会,都设有广东办事处,并设立了分办事处。妇联总会也酝酿设立广东办事处。而 这三个团体,都是立法会选举中的直接选举的重要参与者,这些在大湾区居住的退休人士,就是这些团体的「铁票部队」。在抗疫仍然未有穷期之下,如何方便他们行使投票权利,就是一个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香港特区政府正在思考是否采取「不在籍投票」的方式,亦即是在当地投票,或通讯投票。这种方式,当年台湾地区也曾提出过,主要是国民党考虑到在大陆地区投资、工作、居住、读书的台湾居民,多是国民党的支持者,他们为了参与各种公职选举投票,必须乘搭飞机返台,虽然可籍此机会与家人团聚,但却花费不少,虽然当地台商协会协商航空公司给以提供优惠投票,但总是一笔额外的开支。而且,也需请假。
但在大陆的台湾居民,也并不尽然支持国民党的候选人,也有不少是「赚人民币,投民进党票」者。另外,还有居住在欧美的「新侨」或「台侨」,是民进党的铁杆支持者,倘实施「不在籍投票」,更有利于这些倘是返台投票,机票更贵,搭机时间更长的「绿色选民」。
「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在当地设投票站,二是通讯投票。在当地设投票站,就像日前的葡国总统选举,在葡国总领事馆设置投票站那样。因此,可能是在工联总会和街坊总会的广东办事处设置投票站。但广东办事处或是在三郷,或是在香洲,只是方便于在该地居住的澳门居民(当然也是澳门居民较为集中之处),但还有一些澳门居民居住得更偏远,前往这些投票站同样是路途遥远,甚至还不如返回澳门投票。
这可能会对其他参选团体造成不公平。虽然在理论上,其他参选团体的支持者,同样也可以在这些投票站投票,而且因为投票是秘密及无记名的,当然可以不受投票站是设在竞争对手的会所的影响,但毕竟仍然还是在心里上会有「毛毛的」感觉。
延伸开来,各参选团体能否在大湾区的澳门居民群聚地进行竞选宣传?会否抵触内地的法律?如果建制派团体可以,反对派团体是否也可以?否则就未能体现「一碗水端平」,甚至可能会引发国际舆论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在主要的建制派团体在内地设立了办事处,进行竞选宣传活动具有先天性的有利条件,这对其他参选团体,包括未有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的建制派团体,显得并不公平。
通讯投票,是选务机关提前将选票寄给事先进行选择享受该项权利的选民,而这些选民则将已经圈选好的选票邮寄回选务机关。现在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采取了这项措施,让分散居住在各地的选民,也能充分享受公民的投票权利。
比较起来,倘是实行「不在籍投票」,通讯投票比在当地设立投票站,更为公平,更为方便散居偏远地区的选民。进一步扩延开来,不但是可让在内地居住的澳门居民享受政治权利,而且还可让居住在世界各地的澳门居民享受这项政治权利。而且,也不会像在当地设立投票站那样,可能会对当地的政治环境造成滋扰,甚至违反当地法律的困扰。
过去,笔者曾经提出不少建议,包括参选者必须缴纳保证金等,获得接纳,在修订立法会选举法时增订了相关条款。但也有一些未于接纳的,笔者认为仍然有必要考虑接纳,尤其是在香港特区发生系列选举怪现象的情况下。
必然,应当注意确保候选人的参政素质,严格规定被选举权的取得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程度。这是因为,不论政策决定、行政运作,都必须运用知识,依赖知识。候选人如果目不识丁,如何阅读文件、审议法案?又如,应当禁止政府官员、司法官、警官、公共机构成员及宗教司祭等介入选举活动。其中,更应籍此机会,对博彩企业是否属于公共机构,予以厘清。尤其是在新一届立法会将会修订幸运娱乐博彩法的情况下,博彩企业可能会为了参与竞投赌牌创造有利条件,而对立法会选举施加影响力。再如,应当明确限制某些「擦边球」活动。现行选举法虽然有规定,提名委员会被公职局确认后,所有竞选活动都应以提名委员会名义开展,但由于很多提名委员会背后都是社团支持,而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或界定提名委员会与社团之间关系,尤其是部分参选人亦是社团中的领导层成员,往往难以界定其以何身份出席活动,因而被利用作为「擦边球」的宣传行为,对其他没有社团背景的参选者形成不公平,因而应当予以明确介定。另外,也宜适当处理当选人「出缺」问题,对当选人在就职前死亡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必须定期补选。并适宜明确规定,参选人即使是已经当选并已出任议席,倘被法院判决贿选罪名成立,其议席就随之被褫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