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0号感染源”刑责之前,应该把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事实弄清_风闻
人生的天与地-勿忘历史,不负英魂!2021-01-29 13:37
据“吉林检察”公众号消息,2021年1月12日通化市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经查,此次疫情系因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某于2021年1月9日聘请黑龙江籍人员林某某(该人系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通化市疫情“0号传染源”)到通化市东昌区为其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引起。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于2021年1月17日对该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2021年1月22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对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源升品质生活坊”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那么是否构成犯罪?我和同事也研究了,我个人认为是构成犯罪的。也有同事认为不构成。好好分析一下。
通化地区到底采取了什么措施?这是非常关键
《关于做好黑龙江黑河市返通来通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三、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不扎堆、少聚会、少聚餐,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
通化市东昌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排查管控的通告》来 源:东昌发布 时 间: 2020-05-15 08:37
七、各超市、餐饮、药房、蛋糕房、熟食店、母婴用品店、粮油副食店、蔬菜水果店、干洗店、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性经营单位,要大力推行扫健康码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员工和顾客佩戴口罩、保持合理间隔距离等防控措施。
总之,上面我说的这些措施,包括没列举的,算不算是“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算的话,我也是天天违法呀(当然没犯罪)。如果要求经营机构落实通风、消杀、戴口罩和人与人之间隔离距离的防控措施,不算是强制性措施,那你凭什么让社会去遵守?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防疫工作就太抽象了。
所以,必须把这个问题厘清。我已经感到了阵阵的后怕,“高标准立法、普遍性立法、选择性执法”的法治环境,仍然存在,也可能长期存在,就像悬在自己头上的一把利剑。
好在,这个案子的事实并不复杂,就看各自的理解了。反正,请司法机关和广大群众,以公心为重,以自己来换位思考,应该如何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