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与冒用企业资质的法律认定》研讨会在京召开
作者:孙敏
原标题:专家认为:冒用同类企业资质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制日报-法人网 孙敏
6月29日下午,“不正当竞争与冒用企业资质的法律认定研讨会”在北京市京师律师大厦举行,与会专家就“不正当竞争与冒用企业资质的法律问题如何认定”等进行了深入研讨。
主持人王蕾介绍了参会嘉宾及研讨会主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双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经济法学部主任、硕士生导师、北京开发区法治建设研究会副会长刘炫麟应邀参加此次研讨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共法律服务事务部主任陈亮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兴洲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IP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黄熊律师等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前不久北京朝阳法院受理了一起正在被媒体热炒的案件,被告是现在炙手可热的燕窝销售品牌“小仙炖”,原告是佳明佳(北京)绿色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佳明佳”)。2019年,佳明佳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小仙炖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小仙炖涉嫌冒用原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多个资质,并且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销售近4年。佳明佳也曾由于小仙炖的生产行为受到食药监局行政处罚。佳明佳公司认为,小仙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佳明佳的企业名称权,影响了佳明佳的商业信誉,要求小仙炖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根据类似案件的情况,主持人王蕾总结了本次研讨会的几个议题: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企业不正当竞争与冒用企业资质的法律问题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委托生产加工?针对以上问题,研讨会现场展开了讨论。
刘双舟教授认为,按照常理来讲,消费者购买一个产品,应该是看生产厂家而不是商标,所以,消费者如果有投诉或者有维权的话,找的肯定是生产厂家。
朱巍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明文规定,被委托生产加工的企业应该有相关的资质,应该有生产许可证。如果冒用他人资质,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那么关于如何认定委托生产加工?朱巍说,不能单凭协议就认定委托生产加工成立,要看实际的加工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食品里面必须有严格的闭环,全程都要监管。《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规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侵权产品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刘炫麟教授认为,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食品委托加工关系,它最终取决于两层证明:一层是形式上的证据;第二层是双方在事实上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在实质上符合食品委托加工法律关系。
研讨会上,主持人王蕾和与会专家学者及律师结合执业经验,也提出了多个议题,并展开讨论。
京师律师团陈亮律师说,如果是冒用他人的厂名或者生产许可证的话,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我认为这是属于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另外,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进行出借、出让、出租、转让以及伪造涂改。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
马兴洲律师说,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必要查清和澄清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事实。不仅要看委托加工协议,核心还是要看委托加工的事实是否存在。
黄熊律师说,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弱化了“竞争关系”这一前提,而落点在“竞争行为”,冒用同类企业的名义,可能在事实上形成“竞争”,以及导致“混淆”,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此类案例是一个切入点,希望通过对类似问题的深入研讨进一步地理清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对于不正当竞争与冒用企业资质法律问题的认识;同时,也为类似案例提供借鉴,避免更多不正当竞争事件的发生,来维护社会的公平竞争,保证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编辑 谢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