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直接转板上市制度正式发布有望带动新三板企业质量的提升
【环球网 记者 刘晓旭】6月3日,为建立转板上市机制,规范转板上市行为,统筹协调不同上市路径的制度规则,做好监管衔接,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丰富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上升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原则。建立转板上市机制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的原则。二是主要制度安排。对转入板块的范围、转板上市条件、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三是监管安排。明确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对转板上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将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项具体制度安排。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做好转板上市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试点情况,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安排。
对此,接受环球网财经采访的多位人士指出:“转板制度打通精选层企业的上市通道有利于完善市场功能,长期看有望带动新三板企业质量的提升。”
博星证券研究所所长邢星在接受环球网财经采访时指出:“证监会快速发布《指导意见》,新三板转板制度落实,对新三板精选层个股转板科创板或创业板,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这将改善新三板被动局面,提升活力,加大新三板制度性建设等起到积极作用。这也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打通转板通道,助力中小企业不断壮大,增强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重要环节。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中,中小企业需要金融行业的大力支持,新三板分层设计,精选层转板法律保障,形成一套完整的运行体系,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落下实锤。《指导意见》的出台,不光利好于新三板的建设,将吸引大量优质公司入驻新三板,同时也会淘汰劣质公司。对于涉及创投类公司和券商股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粤开证券研究院新三板研究负责人殷越在接受环球网财经采访时指出,此次公布的正式稿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监管安排三个方面,对转入板块范围、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售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可关注五方面要点:
第一,转入板块范围为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新三板与科创板、创业板的改革相衔接,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也有利于有效控制风险;
第二,转板上市条件方面,规定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必须是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企业需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第三,转板上市程序方面,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四,转板上市保荐方面,转板挂牌公司按交易所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保荐要求和程序可以适当调整完善。
第五,股份限售安排方面,在计算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
另外,殷越进一步分析认为:“允许精选层公司转板A股,预计新三板拟IPO公司将更多转向申报精选层转板制度作为此次新三板深改政策的核心之一,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提升了市场的流动性;对企业而言,为优质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拓宽了融资渠道及发展空间。预计后续新三板拟IPO公司将更多转向申报精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