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边境基础设施建设,捍卫国家生物安全
作者:赖华夏
今年初以来,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确诊病例持续上升,威胁国民生命健康,也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产生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在全力抗击疫情的同时,生物安全法立法提速,生物安全被提升至国家安全层面,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制度蓄势待发。制度发挥效用离不开配套的国家能力建设,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监控、拦阻设施等技防物防建设,是捍卫“国门安全”、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和其它非传统安全风险跨境扩散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履行生物安全领域国际法义务的关键举措。
生物安全风险攸关民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是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非传统安全难题。人类迈入二十一世纪后,已经经历非典、甲型H1N1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非洲猪瘟、新型冠状病毒等多次公共卫生危机。而这些疫情病毒的传播往往都伴随着跨境走私犯罪的出现。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的外来有害生物对生态环境、人类生存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侵害。因此,建设完备、先进和系统的边境检疫和管控设施对于辨别生物安全风险、预防风险扩散至关重要。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流行性疾病爆发期间,边境检验检疫和隔离可以有效预防、抵御和控制病毒的传播。此外,完善边境监控管理设施,例如边境口岸的信息自动采集和实时共享,也是有效打击走私贩毒、非法移民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有效措施。俗话说,篱笆筑得牢,邻居处得好。加强边境基础设施建设将为维护边境地区良好秩序、促进睦邻友好关系发挥切实功效。
同时,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也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是严格履行生物安全领域国际法义务、积极向国际社会提供生物安全公共产品的重要保障。《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公共卫生领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条例》规定,缔约国负有法律义务发展国家能力对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发现、评估、通报和报告”;当缔约国通过人员和货物的出入境信息确认境外存在国际公共卫生风险时,负有法律义务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中国是《条例》缔约国,依据《条例》附件的规定,应完善检疫通道、隔离留验场所等基础设施,确保边境口岸基础设施有效监测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物安全领域的另一部重要的国际公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国作为缔约国,根据《公约》要求需完善边境口岸检测检疫设施,对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进行严格监管,预防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中国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建设边境管控设施将有力遏止濒危动物非法贸易、预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风险。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急速变化的国际环境与突发的生物安全风险相互交织,对国家安全构成严峻挑战。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重在防患于未然,对生物安全风险引起的公共危机未雨绸缪。
我国幅员辽阔,2.2万公里的陆地边界线和1.8 万公里的海岸线组成了一道漫长的“国门”。边境基础设施建设应区分地段,因地制宜。人民生产生活来往多的地段,应加大信息化设备等设施的建设投入,完善数据采集,建立起边境管理的数据库,为建立风险评估和智能预警系统打好基础。对于安全风险高、人员来往少的重点地段,宜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等设施,不断增强边境管控力度。(作者赖华夏是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