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目视女孩溺亡?冷静_风闻
已注销用户-中国政经第一刊2020-12-07 21:33

作者 | 吕德文
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12月4日,安徽望江县一名17岁的高中少女投河自杀。
事发当时,当民警正在苦口劝说时,女孩突然一个前冲,一头扎进深水区。民警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未能施救成功。
这一幕被围观者拍摄下来,很多媒体以“警察目视女孩溺亡”为题进行报道,从而引起了社会的激烈争论。
在围观者的视角下,民警有不作为的嫌疑。不少人质疑:民警在劝解过程中,为何不抓住时机控制女孩?女孩刚跳进水里的时候,为何不及时扑救?那么多民警在岸上,为何像慢吞吞的,以致错失时机?
一句话,民警为何不跳下去?
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对两名现场处警的民警和辅警作出停职处理,并开展全面调查。
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做法,这是可以的。但这一回应,很大程度上是被围观者视角所逼迫的。

安庆望江公安局警情通报
从当地公安机关的内部视角,或是在对110接处警有点经验的人看来,说“警察目视女孩溺亡”,怕是有点误导了。
女孩在众目睽睽之下溺亡了,这是一个悲剧,但就此判断民警不作为,恐怕也不是事实。
民警作为是有限度的。这个判断标准,是建立在主客观条件的匹配的基础之上的。
民警没有采取人们期待的行动,如果是在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说是不作为。但如果是客观条件不具备,民警没有采取人们期待的行动其实符合规范要求。
这次事件中,民警有没有表现出积极作为的主观意愿?一些围观者之所以有质疑,是因为画面显示,民警慢吞吞的。尤其是在女孩落水后,民警还在试探能否下水。在更多的围观者的期待中,民警不仅要表现出积极作为,还需要有英雄气概。为了救人,哪怕是牺牲,也是符合道德期待的。
但如果加入客观条件的分析,围观者的判断也许会发生改变。
在笔者看来,处警民警尽到了职责。一是,民警第一时间到达了现场,并采取了劝阻等必要的救助措施;二是,从视频看,现场处警的民警应该也是第一时间向上级通报了情况,并请求增援了警力;三是,即便是女孩跳水后,民警并非无动于衷,还是尝试组成人链开展救助,不成功以后也跳水救助了。
也就是说,处警民警在特定的条件下采取了特定的措施,且在不断创造条件积极救助。

警情通报的微博评论中,甚至出现了指责女孩的声音
事实上,从技术视角看,确保自身安全,坚持近岸器械救援,不轻易下水是处置溺水警情的基本原则。
有专业救援人士指出,综合当地的水流状况、气温条件,没有专业救援设备,并不具备跳水救援的条件。在很多情况下,民警因为救援装备不齐,甚至连游泳技能都没有,突遇群众溺水,其实很难有效施救。
溺水警情能否安全处置,不仅取决于处警民警的专业技能,还取决于处警民警的冷静程度和智慧。
不难发现,围观者的道德期待和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则之间是有差距的。在公安机关的工作规范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自身安全,并不是一对非此即彼的选择。
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谈得上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在涉及到极其重大的安全事件的时候,哪怕是条件不太具备,公安机关也会冒险执行任务——这通常并不发生在个别的紧急救助的案件中,而是发生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
就笔者的调查经验,围观者从情理上去推断当事警察不作为,虽然情有可原,却不符合现实。
女孩自杀和民警救助的现场被完整录制下来,具有极强的视觉冲击,使得绝大多数看了视频的围观者都有极强的代入感。视频中,围观者着急忙慌地说快点,快点,难不成现场处置的民警不懂?
从情理上看,人们不太愿意接受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在自己眼皮子底下消失,何况是在有警察救助的情况下。事实上,参与紧急救助的民警,面临的心理压力,肯定要大于绝大多数围观者。

央视新闻微博评论截图
笔者访谈过一些民警,他们对自己曾经参与过的失败的案情处置,都还耿耿于怀。而无一例外的,哪怕是有一丁点的质疑,公安机关都会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如果有处置不当的瑕疵,轻则调离岗位,重则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制裁。只要被处理过,这些民警怕是一辈子都没办法释怀。
从公安机关内部视角看,它是一个有极高的政治要求的纪律部队,一些比较高的政治要求,很容易转化为法律的规范要求。
比如,《110接处警工作规则》里,明确列有群众求助的类别。这源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公安机关提出的“四有四必”(“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口号。
当“四有四必”这个本来是为了解决特定时期公安机关政治形象的口号,转化为其内部的职责要求后,公安机关反而面临巨大压力。
直到今天,公安机关也基本上成了各地处理各类疑难杂症的兜底部门。
客观上,群众有求助,公安机关是没办法推脱的。很多基层派出所的主要工作,并不是打击犯罪,而是帮忙调解纠纷,开展救助服务。而各地的110警情,非警务警情占了绝大多数。
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其实出现了关于公安机关救助失败的判例。有些地方法院判定公安机关没有责任,有些则判定有责任。这主要源自于对《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不同解读。
比如,第五十二条规定,“ 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110专用警车应当统一喷涂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大多数的县一级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是110处警单位,他们其实并不一定非常专业,也未必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比方说,南方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可能会常备绳索、游泳圈等常用设备,民警也多少有游泳技能,但北方的公安机关则未必。
在这起事件中,有律师第一时间发声,警察有责任。其理由是,《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已经规定了公安机关有紧急救助的责任。哪怕是不具备条件,公安机关也得提供条件,如派会游泳的民警等。但大多数律师则认为,警察没有责任。无论如何,这是公安机关政治定位和职责规定之间的错位导致的结果。
关键是,这种政治口号,已经成功地输出到了社会之中,这让围观者有过高的期待。
客观上,在公安机关处置过的紧急救助案情中,不成功的占相当比例。但一般而言,这一面并不会被宣传。
这次事件提醒我们,专门机关在大力塑造其政治形象,褒扬英雄主义的组织文化的同时,也要向公众传递其工作规范和专业要求,使公众理解过高的期待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是实际存在的,道德义愤也并不能填补这种差距。
不管怎么说,这是一场无人愿意看到的悲剧,无论是围观者,还是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