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案多人少是表象,法院只有案件数量多,才能申请更多的财政、人员编制等资源_风闻
老黑-2020-12-05 09:17
法院目前的财政保障体制是地方财政保障(尽管规定省级财政保障,但基层地方必然配套),人员编制有政法专编、行政专编、事业编、合同编(也需审定),资源获得多少最主要依据就是案件数量。所以法院自身天然就有增加案件数的冲动。法院内部审判管理考核中,三个指标最重要:收案数,说明法院的工作量大小;结案数,说明法院的工作成果;平均办案时间(审限),说明法院的工作效率。现实中,真正属于疑难杂症的复杂案例并不多,但法院要实现办案数量的扩张和缩短办案时限采取了各种办法。一是在案号上做文章。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如果起诉到法院申请了保全,就分别立商字案号和保字案号,然后保字案号再移送执行局去执行保全,执行系统又可立个执行案号,这样一起纠纷变三个案件。如果这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需要再立强制执行案号予以强制执行。如果在年度内案件未能执行到位,法院一般终本执行。等到第二年恢复执行,又在系统内立个执恢案号。这样一个案件就变成5个案件。年底统计案件数量就激增;二是在缩短办案时限上,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都设有诉前调解中心,需起诉的案件经立案大厅人员初步审查过后,除非疑似重大复杂或特殊案件,法院都先不立案而是移交诉前调解中心处理,如调解成果,再立案出具调解书,当天立案结案,系统大幅度缩短办案时间三是法院和司法局一起,在各乡镇、部门(交警队、总工会等易发纠纷的地方)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基层已已解决的纠纷推出司法确认,从法律上确立调解协议的效力。这类案件进入法院的系统,可以确保法院三大考核目标的提升。我并非对法院的做法提出批评或异议,但在司法改革中,法院的法官收入、待遇、地位其实已经得到质的提高。同样在基层,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的收入比乡镇一线、比承担安全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收入已经高出很多,而责任,只要不贪污不受贿不收礼,不去吃不该参加的宴请,我从未听说那个法院的法官会因办案不及时而受到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