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删帖我一直都有思考,希望利益相关者能够推动作出一些改变_风闻
山前山后-2020-11-30 10:15
【本文由“天下我嘴笨”推荐,来自《媒体人曝光,资本控制舆论,十年前就开始派卧底》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我不确定作者会不会看到我的回复,关于删帖这个现象我一直都有思考,希望作者作为利益相关者能够推动一些改变。
首先民法之精神在于自治,所以对于删帖作者应该主动诉诸于法律武器。
其次,当用户使用所谓的平台程序,实际上就是和企业建立一个合同,企业未经同意的删帖行为就是违约。
三,我们在侵权领域有一个所谓的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那是一个企业的免责条款,最终是无法成为企业违约的免责是由的。所以一切以侵犯他人为由的删帖依然是不合法的。
四,国务院有一个平台服务商监督违法信息的行政管理条例,但它也是在对企业施加义务,而不是企业对自己合同相对人违约的正当事由。基于合同之相对性,任意一方之违约不因是第三人造成而减免其对被违约方的责任。
五,企业通常都在使用协议中重申所谓的违法信息删除权,实质上是一个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这里也有两个漏洞,一为格式条款天然的不被法律认可,这种条款违背公平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二为即使解除权条款生而解除行为也未必是有效的。
六,舆论平台企业删除行为大面积发生,个体或不通晓自己权益,或缺乏时间精力维权,本人真诚希望有先行者能够站出来,这种诉讼完全具有典型意义,或许还能带动一场群体性诉讼,那将是对这些走狗的重大打击。如第一款所说,自治之原则限制审判机关不可能主动审理,唯赖利益相关者能下定决心积极追求。
七,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中国人不认可漫无边际的所谓自由,这是责任心之体现。所以对违法言论的限制是完全正当合理的,我们的国家机关也是光明正大的作为的,可是在民众与国家之间存在或无知或故意的某些势力,利用这种正当限制,追求不可告人的目的,却一次次加深民众对我国所谓的言论管制的刻板形象,而上位者却未系统性发现这一盗窃,真是杀人诛心。
这种以删除违法信息为借口的权力滥用,正逐逐渐演化为对国民精神的阉割,这一切并不是立法者所认可的,恰恰是别有用心者的生意。韩非子所言刑与德不可移于下,平台企业这是在盗窃国家机关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