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中国中央政府可依法管理台北故宫文物_风闻
九龙侠客-万物并作,吾以观复。胸怀全球,心系九州。2020-11-30 13:13
近日,台湾民进党当局有意对台北的“国立故宫博物院”(National Palace Museum)进行改名及改制,使该博物院从一个由台湾当局首脑所直属的特任机构,改为一个法人组织(即所谓行政法人或财团法人,类似中国大陆的事业单位或基金会等)。
无容置疑,多数媒体都认为这是民进党“去中国化”的动作之一,但实际上,这种改制有着更深刻的政治、法律、文化及经济意涵,也为中国大陆在必要时采取相关行动提供了新的法律理由。
首先,将该博物院改制为法人组织,将剥夺其作为中华文明的国家级典藏馆的身份。因为依据台湾地区《行政法人法》规定,行政法人是“具有人事及财务自主性的公法人”。 “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理)事會通過”。
当台湾当局试图通过改制来以“法人”的方式来管理该博物院时,实质上就将这些中华国宝及文物的管理交给一个“法人”,并依照这个“法人的董事会自拟的章程来管理”。
众所周知,该博物院的绝大部分典藏原为中国历代皇室收藏品。根据国际法及主要国家法律,这些文物属于中国、属于中国中央政府和中国全民,而不属于任何法人机构。
第二,以“法人董事会方式”管理该博物院,不但使民进党通过制定“亲绿法人章程”来安插亲信长期把持该法人(即使国民党日后上台也难以改变该法人董事会及其内部管理章程中的亲绿既成事实),**也很容易削弱对中华国宝的妥善管理之有效监督。**因为一切依照法人团体自己制定的内部管理章程,完全可设计一个漏洞百出的监管机制,这可极大地方便民进党贪污、倒卖、调换甚至破坏中华文物。
第三,国际上,各主要国家都有保护本国文物的法律。即使像美国这样历史不是很久的国家,也有专门的法律,如《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和《Archaeological Resources Protection Act》规定美国国土上埋藏的年代超过100年的古物属于国家,其发掘需要政府许可。
而对于已被当今时代发现的文物及古物(如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认定这类文物属于其最初发现地所在国之政府(the artifact discovered in a country is the property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因此中国应该积极关注民进党的这个危险动作,若其将该博物院改制为所谓法人机构管理,则可在必要时,公开依法对台湾当局提出若干要求:
**1. 中国中央政府及全体国民依法拥有该博物院所有中华国宝及典藏文物的所有权 (Ownership)。**当台湾当局将这些中华瑰宝转为所谓“法人及其董事会”依其法人自设章程管理之时,由于存在很大的监管漏洞风险,根据国际通行的“预防措施” (Preventive Measures),限期要求台湾当局及该”法人”向中国中央政府提供该馆典藏文物的完整清单及明细。
2. 台湾当局及该”法人”必须定期向中国中央政府汇报所有文物的典藏及状态,若有任何重大状态改变,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并说明原因。
3.中国中央政府根据文物保护情况,可限期要求台湾方面全部或部分移交文物给中国大陆典藏保管。
4. 对于拒绝配合、甚至转移、贩卖、藏匿或破坏典藏中华文物的机构和个人,将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依法打击,并终身究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