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孩案”最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广西高院再审_风闻
懂点法律的小周-观察者网编辑-今天我更博学了么?2020-11-11 16:24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百香果女孩案”的最新进展——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这意味着,那个将10岁女孩残忍奸杀的杨光毅所面临的死缓刑罚,可能发生改变。

2018年10月,广西钦州灵山县平心村,10岁女孩杨晓燕背着刚摘的果子,独自前往离家不过500米的百香果收购点,换来了32元,但在回家途中遭同村29岁未婚青年杨光毅强奸及杀害。
由于凶手手段极其残忍,该案引发大量关注。
然而,对杨光毅的定罪量刑,却发生了一些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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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光毅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被害人系10岁的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从严惩处;杨光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最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杨光毅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杨光毅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原判对其量刑不当。
所以,“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撤销了一审法院“被告人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虽然一审的“死立执”和二审的“死缓”都是死刑,但在执行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别。
“死立执”在经最高法核准后,就要及时执行死刑,而“死缓”在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
被判处死缓”的人,只要在两年的考验期内没有严重的故意犯罪,就将被自动减为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这就意味着,除非启动再审,否则二审结论已成定局。
但是,舆论曝光该案二审改判情况后,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网友们纷纷表示不能接受杨光毅被判“死缓”后基本上“保住了脑袋”的结局。
据观察者网此前报道,上海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平律师5月9日向观察者网指出,二审法院相当程度地加大了自首情节对本案量刑的权重。
观察者网:能否发表一下您对该案二审结果的看法?
**向律师:**对该案二审改判结果,我个人表示遗憾。我认为已决犯杨某对杨晓燕做出的令人发指的残忍行为完全符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刑法规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只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况且,一审法院也曾表示,“杨光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那么,杨某的自首是否足以“自救”,杨晓燕在遇害前又遭遇了什么呢?
据红星新闻援引杨晓燕家属提供的法院判决材料报道,2018年10月4日,同村青年杨某心生邪念,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施暴时遭遇其反抗。
之后,女童遭杨某掐脖、昏迷,并被装入蛇皮袋带进山;她醒后,双眼及颈部又被杨某用刀刺伤,并遭其奸淫,32元钱被拿走。
受害人最终被装入蛇皮袋,以****滚、搬等方式被带下山,又被浸泡在一水坑中,之后被抛弃在一处山坡。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尸检报告显示,杨晓燕的死因是在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而气管又被锐器刺破,造成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最终导致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据广西新闻网报道,让杨晓燕一家无法接受的是,事发次日,在他们寻找失踪女儿的时候,曾碰到嫌疑人一家三口在地里除草,询问对方是否看见过杨晓燕,嫌疑人杨某毅全程淡定,谎称没有看到。

遇害的10岁女孩杨晓燕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11月11日,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经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高院对杨光毅强奸案再审。
这意味着,原本二审“死缓”判决可能被推翻,杨光毅也可能再次面临被判处“死立执”的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