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案战略战术均错误当然会被否决_风闻
林昶-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0-11-07 05:14
澳门立法会昨晚全体会议一般性讨论及表决直选议员苏嘉豪、高天赐提交的《工会团体基本权利法》法案,多名议员以政府日前已将《工会法》谘询文本交予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为由,以七票赞成、二十三票反对、两票弃权,再一次否决法案。这次回归后立法会第十二次否决《工会法》法案,也是高天赐第八度提出《工会法》法案被否决。
这是可以预料的事。多名议员提出的应该由政府提交法案,而且政府已经将《工会法》谘询文本交予社协讨论,并将进行公众谘询的理由,符合基本法设计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也能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保持澳门特区的繁荣稳定。而高天赐却明知故犯,要以劳方单方提交法案,罔顾「一国两制」的「两制」是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的政治现实,撇开资方单独拟制及提交《工会法》法案,也排除作为统筹协调劳资双方利益的特区政府的参与,而且即使是以「劳方」单方的面目拟制及提交法案,也剔除了更具代表性的建制派劳工团体工联总会的四名议员,这本身就是犯了战略错误。
而且,高天赐今次还加码犯下战术错误,邀请了政治反对派议员苏嘉豪连署《工会法》法案。这就使得本来就不被看好的《工会法》法案,更是笼罩上浓厚的「反对」政治意味,从而迫使建制派议员阵营,必须立场鲜明地予以杯葛抵制,投下反对票或弃权票,就连也曾多次提交《工会法》法案的工联总会的议员中,有两名间选议员「投鼠忌器」、「瓜田李下」地投下了弃权票。而曾经在今年三月对同一个法案投弃权票时曾明言「投弃权不代表放弃」的直选议员宋碧琪,今次也转投了反对票,并宣称「投反对票唔代表反对立法」,认为由政府主导立法较为合适。高天赐端的是「聪明反被聪明误」,适得其反。
此,今次是对《工会法》法案投下反对票最多的一次表决。而在七个多月前,立法会一般性表决高天赐第七次提交《工会法》法案时,是以十三票赞成、十六票反对,三票之差遭到否决。其中,在十四名直选议员中,有十一人投赞成票,两人投反对票,另一人缺席。因此,这次在表决前,高天赐就「点名」这三位直选议员,意图以「激将法」使之就范。但正因为此手法过于卑劣,令人反感,而且特区政府已经宣布,将政府版的《工会法》谘询文本提及社协,更加上高天赐拉来苏嘉豪「壮胆」,焉知这更是犯了大忌,因而议员们纷纷与之「割席」,反对派由上次的十六票增至二十三票,其中投下反对票的直选议员新增了四人。而投赞成票的,也由上次的十三票下跌为七票。
高天赐明显地是在「玩野」。他利用立法会中有四名议员是属于建制派工联总会,其中有两人是经由直接选举产生,背负着选票压力,而且工联总会的议员也曾先后四次提交过《工会法》法案而同样遭到否决的「尴尬」情况,还故意捎带上苏嘉豪连署法案,迫使他们「向我靠拢」,也要投票支持,为政治反对派「背书站台」以推动建制派的分歧以至分裂。再发展下去,建制派议员尤其是其中的直选议员,为了选票考量,迎合民粹,可能会做出比反对派还要「反对派」的激进行动。建制派的撕裂就不可避免。实际上,今次仍然有个别建制派直选议员对他们最不喜欢的反对票议员苏嘉豪、高天赐提交的法案,投下了赞成票,就在客观上形成部分建制派议员与反对票议员「统一阵线」的奇特现象。
澳门由于历史的原因,劳工力量已经足够高涨。尤其是从「一二•三事件」到中葡建交的一段时间,内地实行改革开放之前,澳门劳工奉行「工人阶级领导一切」,实力已经够强。现在再单方提案以保护劳工利益,却不顾资方利益,就势必让澳门特区实行左倾的劳工制度,与「一国两制」和《澳门基本法》关于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的核心方针背道而驰。
高天赐可能是出于其葡裔居民的族群背景,在草拟并提案《工会法》法案的过程中,其思维定势较为趋向于规范劳工权利的国际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等,并在向立法会全体会议引介该法案时,特别强调了这几个国际公约。这本身无可厚非,因为两个「国际公权公约」已由《澳门基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其「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不过,只是援引国际公约,是并不足够而且带有片面性的,还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澳门及其邻近地区在《工会法》立法方面的立法习惯,使两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才能趋于更为全面、系统,更为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并使《工会法》的落实执行更具容易操作性。
实际上,将高天赐拟制的《工会法》法案与海峡两岸的《工会法》作比较,最明显的差异,是在于海峡两岸的《工会法》,宗旨明确,条文内容详尽、严谨,而高天赐版《工会法》法案的宗旨,则是「为立法而立法」,而且其条文内容简单。比如,同样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台湾地区的《工会法》规定,工会以保障劳工权益,增进劳工知识和技能,发展生产事业,改善劳工生活为宗旨。工会的对外任务,是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进行团体协约的缔结、修改或废止。对当局的立法、司法及行政活动的辅助,包括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劳工法规的有关建议以及对劳资纠纷的调处。而工会的对内任务则是以举办增进会员利益的事业为主,具体包括:一、辅导会员就业;二、举办会员储蓄;三、组织生产、消费、信用等合作社;四、举办会员医药卫生事业;五、举办劳工教育及托儿所;六、设置图书馆、书报社及印刷发行出版物;七、举办合法康乐事务;八、调处工会或会员纠纷;九、调查工人家庭生计及编制劳工统计;十、促进劳动条件及会员福利的改善;十一、符合工会宗旨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事项等。
而高天赐所拟制的《劳工法》法案,其宗旨则是确保及促进包括公共行政人员在内的受雇于他人的劳工在结社权方面的工会自由,以维护和促进职业利益。工会的职责是:一、捍卫劳工的权利;二、参加三方社会协调机构;三、命令罢工;四、参与劳动法例的制定,并就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以及其他关于工会自由和劳工权利的国际法文书延伸适用澳门被征询意见;五、行使集体谈判订约的权利,缔结集体劳动协议;六、对会员提供经济、社会性质的服务以及法律资讯。
比较起来,高天赐所提《工会法》法案的内容,确是较为单薄、空白,而且其要与国际协议相衔接的外延性较强;而海峡两岸的《工会法》则较为实在及内在性,着重的是工会会员的自身权益,及工会组织的社会责任。
反差最为强烈的是,高天赐版《工会法》法案中有关「命令罢工」的职责规定,与内地《工会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及台湾地区《工会法》的任务之一是「劳资间纠纷之调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另外,高天赐的法案是倾向公共行政人员和警察,都有权成立工会,而台湾地区的《工会法》则在其第四条明文规定,「各级政府行政及教育事业、军火工业之员工不得组织工会」。一个是对抗及激烈,一但是协调及和谐。很明显,前者的立法倾向,是脱离了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及澳门居民的善良意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