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高天赐「抢滩」,还是澳门特区政府「截糊」?_风闻
林昶-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2020-11-05 04:54
澳门特区立法会将于明日召开全体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引介、一般性讨论以表决直选议员高天赐第八次提交的《工会团体基本权利法》法案。而昨日,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发出新闻稿称,特区政府已经完成草拟《工会法》法案的谘询文本,并送交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讨论,听取劳资双方委员意见,再适时公开谘询。新闻稿指出,特区政府参考了多个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澳门的社会现况,建议按循序渐进方式,透过专门法律确立工会的法律地位,规范工会团体的组成及运作,以及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谘询文本中构思的《工会法》,除「工会登记制度」外,也包括「集体协商制度」。
这是一个怎么样的「因果关系」?究竟是高天赐在知悉特区政府已经完成草拟《工会法》法案的谘询文本,并送交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讨论之后,为了「搏眼球」也是为了明年新一届立法会选举积累政治资本而「抢滩」出风头,抢在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请《工会法》法案之前再次提交《工会法》草案,还是特区政府得知高天赐又将「炒冷饭」每年一度上演提交《工会法》草案之后,而宣布政府已经草拟好《工会法》法案,要夺回行政主导权?
但无论是何种情况,两者都是长期运作。高天赐是「锲而不舍」,连续八次提交《工会法》法案,但在「屡败屡战」下,每次提交的法案的文本基本都是基本一样,甚至连标点符号都没有更改。
今次,高天赐使出了「激将法」,在立法会大会引介、一般性讨论以及表决其提交的《工会法》法案之前,公开发声,声称上次在一般性表决时,虽然有十三名议员支持,但因且却欠缺三票而被否决。因而他「点名」三位屡次对同一法案投下反对票的直选议员麦瑞权、郑安庭及梁安琪,「可以明白事理,他们都有公司,应该知道该法律的重要,应该支持该法案」。
由于遭到高天赐「点名」的三名直选议员,都是属于建制派阵营,因而相信将一如既往,不会为作为反对派代表人物的高天赐「站台背书」,因而将会继续投下反对票,拒绝被高天赐「牵着鼻子走」,跟随其「指挥棒」起舞。倘果如此,高天赐就将是「八走麦城」,而并非由特区政府提请的《工会法》法案,也将第十二度闯关失败。
诚然,按照《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澳门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另外,《澳门基本法》第四十条也规定,《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而《国际劳工公约》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制定《工会法》,包括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区的一九四八年通过的《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第八十七号公约),及一九四九年通过的《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第九十八号公约),可被视为是对第八十七号公约的补充,按道理是可以制定《工会法》。但问题是,是谁发动立法权?《工会法》的内容包括甚么?
实际上,《工会法》涉及到劳、资双方的权益,及政府的执行权力,按道理应是由作为执行机关的政府提案,而不应由作为「利益相关方」中的一方的劳方代表议员以个人议员身份单方提案。这是捍卫基本法揭橥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必然,也是平衡澳门特区各相关利益方的利益最大公约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因此,即使是由政府提案,在研拟法案的过程中,也应广泛深入地谘询劳、资双方的意见。在经过官、劳、资三方充分协商讨论,求同存异,并付诸社会进行广泛的公众谘询,达成最大公约数后,才由行政长官将法案提请立法会审议表决,而不是由劳方单方提案。而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昨日发出新闻稿所指的流程,尤其是将《工会法》法案的谘询文本送交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讨论,听取劳资双方委员意见,再适时公开谘询的程序,就是符合各相关利益方的利益的最佳途径。
但高天赐却只凭个人之勇,连同是劳工界代表的几名工联总会背景的议员也排除在外,这多少也就显示他的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八地提出《工会法》法案,个人「做秀」的成份高于为工人兄弟争取权益,甚至还含有扁抑建制派正统工会团体之意。尤其是高天赐在「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而且自己所提交的《工会法》法案连续七次被否决,但却在未作修改后,又再次提出,必然是浪费立法成本。一方面,他老是批评立法效率不高,另一方面他又却老是提交已经多次遭到否决的法案,无效占用立法会的时间和空间,端的是自相矛盾,甚至是刻意刁难。
何况,即使是澳门需要一部《工会法》,也须注意与《澳门基本法》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相吻合。比如,高天赐的《工会法》法案中有关工会有「命令罢工」权的陈述。诚然,《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澳门居民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既然是「自由」,就应该是双向多元的,亦即澳门居民既有参加罢工的自由,也有不参加罢工的自由。澳门居民享受这两方面的自由,是不能以政治或行政的手段去「命令」、强迫的。但《工会法》法案却赋予工会团体「命令罢工」的权力。「命令」也者,按《现代汉语辞典》诠释,是「上级对下级有所指示」,及「上级给下级的指示」。所谓「一切行动听指挥」,「有令即行,有禁即止」,故命令是必须执行、不可抗拒的。在军队及警队中,违抗命令还是一种罪行,必须予以军法惩处。既然如此,工会所拥有的「命令罢工」权力,是仅对工会会员有效,还是其效力及于全体在职工人?如果有工人或工会会员认为自己享有「不参加罢工」的自由,不参加工会团体「命令」的罢工活动,是否算作「违命抗令」?倘答案是肯定的话,工会团体将会对他施以甚么样的处罚惩戒?按常理,工会能作出的最高处分,是开除会籍而已。倘有工会向其施以超逾「开除会籍」的处分,如罚款甚至是限制其择业权等,是否酿成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权?
因此,这个「命令罢工」条文,相当「超前」,连香港、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都无此规定。既然「超前」,就离开了实事求是的土壤,必然会与全体「澳人」的利益脱节。实际上,就是连高天赐所强调的《工会法》法案的法源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通篇都未见工会拥有「命令罢工」权力的规定。相反,《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国际公约》的第八条,对「罢工权」倒是这样表述的:「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绝无任何「命令罢工」的字眼甚至是意涵。该条条文还进一步规定,「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的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因此,所谓「人权卫士」,其实其本身就在侵害部分人的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