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制思想从根本上背离法制的核心价值,需要从根本上反思并批判西方的法制思想_风闻
肆意追风-只聊常识,别吹技术。2020-10-30 11:15
【本文由“挖宝贝的农夫”推荐,来自《翁鸣江:香港的“高水平法治”为何出现悖论》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西方世界的法制体系乃至根本逻辑就存在本质缺陷。在西方国家,由于司法部门与政府相一致,法律就是统治工具;在香港,司法部门与政府不一致,法律就是社会乱根。
西方法制思想从根本上背离法制的核心价值,需要从根本上反思并批判西方的法制思想,不应该人云亦云、亦步亦趋。但是在中国司法界很多人都不愿意面对这一点。
我认为西方司法故障的根源在于所谓的“三权分立”,但是三权分立即使在西方的社会体制中也是不合理、不应该存在的,然而这种不合理的体制又事实上存在,而且被默认为正常的、正确的、正义的,这就是悖论了。
首先,议会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代表,是西式“民主”的具体体现。议会和政府理论上应该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独立或制衡的问题,当然在事实上是另一回事。
其次,议会作为立法机关,其地位天然性的高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公务机关,其人员应由议会任命。那么,人是我派的,规矩是我定的,你凭什么独立,又凭什么制衡我?
合理的三权分立本来就应该是议会管制之下司法与行政之间相互独立。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种合理的结构。
西方法制体系的第一个不合理之处就在于法官和律师事实上掌握了法律的解释权,这就把议会的立法权抢走了一半了,如果再考虑到西方议会的立法效率极其低下这一事实。那么西方法治体系就结出了第一个恶果:法官事实上高于法律。西方法制有一个高尚的口号: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但是这句话有一个被忽略的前提:人民(通过议会)制定法律。但如果法律的解释权掌握在法官手里,那么就变成了法官之下人人平等。
西方法治体系的第二个不合理之处在于,他们的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一般都不由议会任命。我之前说过在西方社会体系中议会是代表人民的。一个小区里面由业主委员会请来的物业,这个大家都能认可,但是如果外面跑来一个物业公司直接管理我的小区,他们自称自己是最专业的,一切规则由他们说了算,收费还没得商量。这是什么法官?这不就是黑社会吗?
西方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对立性在制度上是存在的(某些国家政府事实上拥有最高法院的任命权,这就从制度上消除了对立性,但是形式上的对立性一直都是存在的)。但是由于双方在实际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双方一般是合作关系。所以可以看到西方最高法院极少有对政府的严重违法甚至违宪行为做出反对判决的——不是没有,只不过都是象征性的反对,如果政府下决心强推,那就基本上没有二次三次反对的。
然而在香港,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就是完全对立的,所以它就成了整个香港的毒瘤。它事实上是香港的另一个政府,它的实际任务就是给香港政府拆台。它不代表香港人的利益,它致力于损害香港人的利益并将这种损害最大化和永久化。
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其约束的对象应该是所有人。但是在西方法制思想中,法律约束的首先是政府,司法与政府的对立在西方世界里有很长的历史源流,略去不提。从现实意义来说,司法部门通过对政府的约束体现自身的独立性,体现司法部门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权力。中国司法界中向西方看齐的声音,未尝没有同样掌控国家权力的目的在内。司法对行政的约束,本来是防止行政违反法律。然而政府与议会同样是人民权力的代表,而且与司法同样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那么司法对行政的约束一旦被滥用,就会变成直接反对政府代表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司法部门本身具备对法律的解释权的时候,司法部门就一下子具备了彻底摧毁社会秩序的能力。那么这一下司法就直接违背了法律的核心价值:维护社会秩序。
现在的香港法制出现的问题就直观的表现成这样:
没有人能够制止香港司法部门的恶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