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操控舆论下的大众法律意识(三)_风闻
芋头微波-以治病救人为业,以揭发、玩弄伪科普为乐。2020-10-23 10:41
芋头看谭攻击洪毛被刑拘的舆情事件(原谅我故意打错字)中,媒体的“法治”作用
作者:芋头微波;
发表时间:2018年05月05日;
在谭某某因在其美篇文中攻击鸿茅药酒为毒酒而被刑拘事件里(以下简称“此事件”),大众更多的是关注鸿茅药酒是否有毒,商家是否动用了公器来左右普通民众的言论自由。而我在此事件中,看法和很多人不同,我看到的是媒体操控舆论下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变化,以及国家对国民法治建设的成效。正因如此,我深深对此表示忧虑……
公权力需要监督,法治需要进步,民众法律常识需要建设,媒体在这些方面都扮演着监督、普及、引导的重要角色。媒体既然是法律之外的一种监督,那么我们看看此事件里,媒体给我们法治建设、法律常识普及、公权力监督带来什么?
……书接上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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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导大众认为警方超时刑拘**
如果警方找出嫌疑人并认为证据充分,就可以在公安局/厅办拘留证,抓人后再在3天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检察院一般要在7日左右作出“逮捕/取保/释放”决定。如是批准逮捕,则由公安局局长签发逮捕令宣告正式刑拘,而此同时进行审讯和刑侦调查。
现有信息可知,
●1月10日,凉城县公安局予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1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谭某正式逮捕,同时检察院作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调查是否还存在其他因这篇文章而取消订单的情形)。
●3月13日,凉城县公安局作出《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23日,检察院退查,发《补充侦查决定书》(要求补充侦查文章点击量和转发量是如何认定的等6个方面),未变更强制措施。
●4月9日,凉城县公安局补查后重报。
●4月17日,检察院再次退查,要求警方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至此,谭某取保候审,停止羁押。
刑拘谭某整个过程,警方未见违反程序,或者违法的地方。

刑事案件起诉前流程时限表
看上表。
没有违法超时刑拘!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也就是说,当谭某被刑拘不到两个月,警方就已经完成侦查并提案给检察院了。
十日后,检察院退查时并未要求变更强制措施,警方依法依据检察院意见继续羁押嫌疑人侦查,并于退查后第16日就补查重报了。此时,谭某羁押时间虽然已经超过二个月,但依然合法。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后,如果检察院之后不退查,就会起诉谭某某。如果退查,那么当日谭某某就会被不起诉/取保候审,停止羁押。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而且,只要不被决定起诉,依法最晚于4月25日,谭某也会被取保候审,停止羁押。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整个程序一目了然,依法合法。
没有违法超时刑拘!没有违法超时刑拘!没有违法超时刑拘!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4**、恶意误导大众认为警方听从鸿茅指令办案**
在说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学习一些法律知识:
“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可以因当事人和解而撤销?没错,只要符合法律要求的范围就可以。
此事件完全符合当事人和解撤销公诉案的条件,但为何双方从开始到现在都没有可解呢?
我认为可能是这样的:
●开始时,鸿茅要借谭某某来杀一儆百;
●期间,鸿茅坚决不和解 / 谭某某方坚决不接受鸿茅的和解条件;
●后来,媒体强势介入引发舆情,鸿茅和谭某都被逼向绝对对立的局面。这样,和解的互信基础基本被破坏,都怕谁先提出和解,或者和解过程中的细节和内容被对方 / 媒体利用,从而陷于被动局面。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办案程序》
好了,看到这里,我们可以来看看媒体在此事件的报道里玩了什么把戏。
“据刘璇(谭某妻子)回忆,她曾在春节前跟警方申请取保候审,想让丈夫回家过年。警方则表示,需要获得鸿茅国药的谅解书。”
为何这样的话不说是谭某的律师说,而是谭某妻子的回忆?
原因很简单:
律师如果说这样的话,警方就可以要求这个律师拿出证据来,拿不出证据的话,这个律师就是故意散布谣言,妥妥违法被抓现行,特别是这事闹得那么大的情况下。如果是当事人妻子那么说,大可以说自己不懂法律,当时理解错了,或者直接说记错了,就可以糊弄过去了。同意和解的谅解书从来就不是取保候审的条件,当事人谅解了,只要符合法律及程序,直接撤销案件!还整什么取保候审?
欺负大众不懂法是不是?怕到时候被法律人士打脸就报道“据谭某妻子回忆”,这个“回忆”二字简直就是神来之笔啊,进可攻,退可守。
然后来一句:“对此,张警官表示,警方是在按照程序办案,“他们有律师,应该也清楚”。”
接着就不多说什么,让不熟悉法律的大众去自行想象,引导大众认为警方是听从鸿毛指令办事的,连谭某的取保候审都要鸿茅同意才可以。
……掌握了影响群众想象力的艺术,也就掌握了统治他们的艺术。”
——《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
通过暗示性误导,树立非常规办案、违法办案、地方企业打手、官商勾结的办案警察形象,就可以利用群众想象力,再一次制造出虚假的尖锐矛盾,把事态舆情再推高一把。
不要问我调查记者们怎么会不去调查清楚就报道,怎么不去咨询法律人士和专业人士?我可是很相信他们的专业水平的,他们肯定是调查清楚的,深度咨询过专业人士的。那为什么不借此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甚至还写出这么暗示满满的报道?
这里我一个法律外行也能作出比较合理的推测:
谭某被正式逮捕后,谭某妻子和律师一起申请取保候审,警方这边估计觉得取保候审够呛,就善意提醒谭某妻子和律师,看能不能和鸿茅谈判,只要鸿茅同意和解,书写谅解书,按程序办理手续就可以依法撤销案件了。
结果善意的提醒换回来媒体介入后的挖坑,我都可以脑补画面:记者拿着录音笔怼向警察问有没有要谅解书才批准取保候审的事。
警察莫名其妙,只好说警方是在按照程序办案,“他们有律师,应该也清楚 ”
把这些法律常识告诉民众,并不能达到部分媒体人需要的目的。此时装不懂法律是它们炒作最好的选择。
“据刘璇(谭某妻子)回忆,她曾在春节前跟警方申请取保候审,想让丈夫回家过年。警方则表示,需要获得鸿茅国药的谅解书。”
……
“对此,张警官表示,警方是在按照程序办案,“他们有律师,应该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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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芋头很懒,还是那句话:
公权力需要监督,法治需要进步,民众法律常识需要建设,媒体在这些方面都扮演着监督、普及、引导的重要角色。
但此事件中,部分媒体根本就没有履行其在国家法治建设里角色的义务,反而很明显在利用其角色在玩弄群众。
它们不在乎群众的法律意识学习,它们的真正关注点更不是警方在此事件是否合法。
它们的关注点从头到尾都是如何让大众认为警方不合法。
哪怕让大众认为警方合法而不合情理,只要掌控舆情,“情理大于法”即可。
最后我们再次以自称中国最好调查记者的王志安的自我标榜结束本小文。
“记者接近真相不能以伤害他人为手段。做人比做记者重要,底线比做节目重要。”
——新浪微博@王志安 2015-4-7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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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问题
**问题:**鸿茅为什么要借谭某某来杀一儆百?
**答:**此事件发生前后,恰恰就是鸿茅公司上市的关键时期。
作为医药公司的鸿茅发现那段时间有很多不利于鸿茅的网络文章发表,因此采取行动可以理解的。
至于为什么找出谭某某来开刀,我觉得,不是鸿茅的公关能力弱智,就是里面有着更深一层的资本家相互倾扎的原因。别忘了,谭某不仅是多家医疗公司的老总,还是广告策划公司的老板之一。
没错,我认为这事按常理不应该搞成公诉案。
鸿茅一开始执意要这样做,不是弱智,就是真的想杀一儆百,狠狠整。
至于具体原因,恐怕我们这些局外人最多就是作作合理推测,过去、现在、未来,我想我们都不太可能知晓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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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持续……
敬请留意下一篇《媒体操控舆论下的大众法律意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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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芋头出品,都是经过细致查证和周密思考的成品,所以经常滞后热点。
码字不易,本文我用了大量业余时间查证和思考,历时N多天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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