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操控舆论下的大众法律意识(二)_风闻
芋头微波-以治病救人为业,以揭发、玩弄伪科普为乐。2020-10-19 13:57
芋头看谭攻击洪毛被刑拘的舆情事件(原谅我故意打错字)中,媒体的“法治”作用
作者:芋头微波;
发表时间:2018年04月29日;
在谭某某因在其美篇文中攻击鸿茅药酒为毒酒而被刑拘事件里(以下简称“此事件”),大众更多的是关注鸿茅药酒是否有毒,商家是否动用了公器来左右普通民众的言论自由。而我在此事件中,看法和很多人不同,我看到的是媒体操控舆论下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变化,以及国家对国民法治建设的成效。正因如此,我深深对此表示忧虑……
公权力需要监督,法治需要进步,民众法律常识需要建设,媒体在这些方面都扮演着监督、普及、引导的重要角色。媒体既然是法律之外的一种监督,那么我们看看此事件里,媒体给我们法治建设、法律常识普及、公权力监督带来什么?
……书接上一文

二、法律常识缺失,引导大众质疑公检法
1**、引导大众揣度警方非法拘捕**
媒体故意引谭某某一方话说警方抓捕谭某某时并未出示逮捕令,对此媒体并未进行法律解说,如此故意引导的痕迹就很明显了。
这个我可以很负责任告诉大家,就现有信息来看,警方一点问题也没有。
鸿茅公司报警后提供重大损失证据和涉案嫌疑人线索,警方充其量就是受案后、立案前劝说鸿茅公司改为民事纠纷,去法院起诉。如果鸿茅就不干,在表面证据成立、未能证明损失与谭文无关的前提下,警方只能立案侦查,否则就是玩忽职守。
【2017年12月22日,鸿茅公司到凉城县公安局报案】
【2018年1月2日,凉城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此案】
“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看清楚,报案到立案,整整差了11天多,刚好拖到第七天,最后一天才立案。
这就是媒体误导大众的“官商勾结”、“地方保护主义警犬”、“企业打手”的办事效率。
这还说明不了问题?
那么简单的事,却被媒体、某法律事务部说什么呼吁公权力机关“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这是什么?这是完全不懂司法程序和法律的言辞!
谭某撰文直接攻击鸿茅是毒酒,什么叫毒酒?正常使用量下致死或者致人严重伤害才能叫毒酒吧。谭某拿证据说明是毒酒了没有?没有。那么鸿茅公司只要抓住这点,并提供重大损失的证据,警方能依哪条法律法规按民事纠纷处理?
此案警方接受的是刑事表面证据,在被害者坚持下,法理上警方不可能最终以民事纠纷处理的。除非存在明显逻辑漏洞/证据指向不明/证据严重问题,否则就要立案侦查。
也就是说,此事件除非警方违法陷害谭某某,否则何来“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接受涉及刑事证据而不立案就是违法,不作为!玩忽职守!
依法办事立案抓捕嫌疑人,又被媒体贴上“干预民事纠纷“、”地方保护主义工具”的标签!
王大记者们,你们告诉我,警察以后办案就先咨询你们,你们认为该怎么办警察就怎么办,好不好?
呵呵!
这么常识的内容,我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都知道,调查记者们和某法律事务部会不知道?!
无它,引导大众向自己要的“目的”走而已。

暗示引导,操纵舆论
一旦立案就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则刑警必然要干活——查证证据、线索和嫌疑人身份。
如果警方找出嫌疑人并认为证据充分,就可以在公安局/厅办拘留证,抓人后再在3天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检察院一般要在7日内作出“逮捕/取保/释放”决定。如是批准逮捕,则由公安局局长签发逮捕令宣告正式刑拘,而此同时进行审讯和刑侦调查。
就是这样一个程序。
●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鸿茅能指挥当地警方,左右公检法;
●刑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也就是说,公安可以依法先拘留后申请逮捕令,抓捕时没有逮捕令很正常!
●批准逮捕,不予取保/释放决定的,是检察院不是公安机关,更不会是鸿茅公司。
如此司法常识,媒体不应当调查一下,或者咨询一下专业/业内人士?职业操守何在?
还是说,已经调查过了、咨询过了,就是故意玩这一手?
2**、引导大众认为警方跨省拘捕是违法/**不合常理的
媒体强调跨省抓捕,无非是为了暗示内蒙古警方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刑拘谭某。事实是这样吗?
在我国,跨省拘捕在刑事案件里非常常见,只要不是需要当地警方帮忙抓捕,一般是不需要知会当地警方,没这法律法规要求。也就是说,内蒙古警方如果手持内蒙古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无需知会当地公安机关就可以直接抓捕谭某带去内蒙古。
但是,我们知道,内蒙古警方当时是将谭某带去广州的派出所的?怎么回事?
根据现在公开的信息来看,我认为所谓跨省抓捕的过程最大的两种可能性:
●a、内蒙古刑警来广州找到谭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办案程序》)第一百九十三条 出示工作证,传唤谭某到其所在的广州市车陂派出所协助调查(无需出示拘传/拘留/逮捕书)。
●b、内蒙古刑警来广州找到谭某,依据《办案程序》第七十四条 出示工作证,将谭某某拘传(需要出示拘传证)到谭某所在的广州市车陂派出所进行讯问。在调查中,根据掌握的证据和谭某口供(据说是认罪口供),警方认为符合逮捕条件。
警方依《办案程序》第一百五十三条 作出拘捕决定,办理手续,带回内蒙古,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局局长签发逮捕令,正式刑拘……
内蒙古警方当时将谭某带去车陂派出所是已经证实的事情,也就是说,决定拘捕,应该是拿取谭某口供后,警方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决定的,并不是刑警从内蒙古出发前就带着拘留证。
这是跨省侦查后决定拘捕,而不是跨省抓捕!
无论哪种情况,以现有信息来看,根本就看不到警方在整个抓捕犯罪嫌疑人谭某过程有什么问题。跨省侦查后决定抓捕?那样写怎么可以突出警方是企业打手咧?!不行,要把“跨省侦查后决定抓捕”缩写成“跨省抓捕”,就强调跨省抓捕,也不多说,让群众们的想象力来帮助他们去完成他们想要的警察形象……
……
了解司法程序和刑警办案的人都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外省,只要是办好了刑事强制措施手续,刑警就可以跨省拘捕嫌疑人,这是非常非常常见的办案情况。但此事件里,各大媒体不约而同地强调“跨省”抓人,为什么这么做呢?
原因其实很简单——
“如何影响群众的想象力呢?
……万万不可求助于智力或推理,也就是说,绝不可以采用论证的方式
……采取的形式都是令人吃惊的鲜明形象,并且没有任何多余的解释
……影响民众的想象力的并不是事实的本身,而是它们发生和引起注意的方式
……掌握了影响群众想象力的艺术,也就掌握了统治他们的艺术。”
——《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
通过隐藏关键信息、偏向性报道和暗示性误导,树立非常规办案、违法办案、地方企业打手、官商勾结的办案警察形象,就可以利用群众想象力,制造出尖锐矛盾冲突的事态舆情。一方是不畏强权的正义“医生”形象,一方是充当企业打手的“黑警”形象。刺激民众想象力,发酵大舆论事态,再来媒体“狂欢”式报道推波助澜,就能迅速炒作起来。
不要问我调查记者们为什么那么做。
……
此事件里,大媒体报道强调后,新媒体就纷纷跟进出马,什么“大队人马千里追凶”啊、“非常主动,特别积极”啊、“横跨半个中国抓捕谭医生”啊、“跨省追捕不正常”啊……网络一片法盲哗然。
呵呵,前面批驳这种完全不懂法的言论不再说,就说说跨省抓捕(实为跨省侦查后拘捕)合不合理。
首先,依据《办案程序》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其中犯罪地包含了犯罪对象被侵害地。鸿茅公司在内蒙古凉城县公安局报案,除非是非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和特殊情况,否则原则上就是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的。
本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在外省,跨省传唤/拘唤/拘留/逮捕嫌疑人,不仅正常得很,还非常常见。大家不信可以问问当刑警的亲友同学,是不是这么一回事。别说跨省,嫌疑人在外国,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警还跨国呢!比如湄公河案件,怎么这就没有人跑出来质疑跨国抓捕呢?这比跨省严重多了,呵呵……
此事件中,跨省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跨省怎么啦?我很想问问那帮法盲新媒体:“你来做警察,就这事,你在合法前提下不跨省给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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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就至今的信息看:
■1.内蒙古警方在立案、侦查、跨省侦查后拘捕犯罪嫌疑人谭某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合情、合理、合法!
■2.媒体、新媒体、所谓科普人士在此事件中,不仅没借此给大众宣传法治精神和法律常识,反而利用暗示误导、隐藏关键信息、恶意质难的方式去报道炒作、操控舆论、哗众取宠。
■3.媒体、新媒体、所谓科普人士在此事件中,成功把警方标签为“企业走狗”,引导大众对警方的口诛笔伐,恶意制造冲突矛盾,分裂社会。
■4.还是那句话,媒体的真正关注点不是警方在此事件是否合法,而是如何让大众认为警方不合法。
让大众认为警方合法而不合情理也成,只要掌控舆情,“情理大于法”即可。
最后我们以自称中国最好调查记者的王志安的自我标榜结束本小文。
“记者接近真相不能以伤害他人为手段。做人比做记者重要,底线比做节目重要。”
——新浪微博@王志安 2015-4-7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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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一些问题(如对警方拘捕谭某没有疑问的,这段可以跳过)
**◆问题一:**谭某为何予以刑拘逮捕而不是取保候审,这合理吗?合法吗?
**答:**合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是否合理不清楚,因为我们都不知道具体案情细节,单从媒体的偏向性报道、谭某一方的避重就轻言论,是不足以得出不取保候审不合理的结论的。别忘了,最后不予取保候审,给予逮捕决定的是检察院审查公安提供的证据后决定的,不是公安机关。
**◆问题二:**为何内蒙古刑警不侦查完全,向检察院拿了逮捕令才来广州刑拘谭某?而是先行传唤/拘留谭某?
**答:**在刑事侦查中,从传唤犯罪嫌疑人是非常正常的办案情况。没见过猪跑总吃过猪肉吧,没看过刑事侦查类的影视节目?
跨省传唤也是正常的,传唤取得口供,完善证据链再决定拘捕与否,没有任何问题。合情、合理、合法!而在逮捕令下来前先行拘留,这种先采取强制措施,再补办相关手续也是非常非常常见的办案情况,完全合法。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问题三:**你们告诉我们学会理智思考分辨,但是为了搭救谭某,抱团取暖并无过错啊。非常之事走非常之法。如果不这样深扒抱团,怎么能在最短时间取得最大的效果和感染力。同情弱者是美德,感同身受再不抱团取暖,每一个都是沉默的羔羊,不是这样吗?
**答:**1、从现有信息来看,谭某是多家公司老板,比起鸿茅当然弱者,但比起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单单经济能力一点,可不弱者。
2、认为不合情理,就要公然反对合法程序操作?甚至用上各种操控舆论的手段,利用大众心理学,玩弄大众?情大于法,就是合情合理?
3、没有依法办事的公检法、没有法律的约束,没有法治建设,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待宰的羔羊,无论你如何不沉默,叫嚷得多厉害。
4、借用@动刀子的夏医生 老师的一句话:文革就是这么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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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持续……
敬请留意下一篇《媒体操控舆论下的大众法律意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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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芋头出品,都是经过细致查证和周密思考的成品,所以经常滞后热点。
码字不易,本文我用了大量业余时间查证和思考,历时N多天写就。
如觉得好,请扩散周知。
欢迎转载!
但做人不要伪科普,无论科普与否,转载标明出处是基本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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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与引用
[1]《深度扒皮鸿茅药酒舆情:苍蝇与有缝的蛋》呆萌小奔 https://mp.weixin.qq.com/s/Rt6DRFxD2WMNlXtSs3hB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