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林先生酣畅淋漓,有感_风闻
长风-2020-09-22 15:23
汪海林先生的这段说,精彩、酣畅、且深刻,但是,我觉得还有些未尽之意,也借着这个由头,说说这个“演艺圈”。
汪先生对“偶像”、“流量”、“粉丝”的厌恶,我感同身受,但是对于这个现象本身的分析似未见骨,那么汪先生设想的遏制方案,也只能治标不治本。
以色、艺为标的的“偶像/粉丝”现象古今中外都有,无论男女。只要人类有爱恶之欲,这个现象就是非常自然的。但是,现在的“偶像/粉丝”现象已经与那个自然的、只相关于爱恶之欲的“偶像/粉丝”现象完全不同了,这是个有组织的、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具备一定自洽性的、稳定的组织体系。
这个体系,源头是亚伯拉罕诸教的宗教组织架构。偶像——宗教领袖,粉丝——教徒,宗教领袖是绝对正确的、需要绝对服从的,教徒要无条件维护宗教领袖、以宗教领袖为自主意识的精神寄托,将宗教领袖、教徒替换为偶像、粉丝,你看合不合适?关键是,这里面有实打实的经济利益。亚伯拉罕诸教教会组织要向教徒收智商税(十一税),这是单向的,这些税金,只用于教会组织自身,就是教会组织的“私有财产”,可不会像国家的税收还会通过转移支付以整个社会体系为对象做投入。偶像/粉丝的利益链要更隐蔽一些,但是显然,偶像的经济利益,就是正相关于粉丝的单向付出,(当然,有谁要分一杯羹是另外一回事,下面说。)而且与宗教智商税一样,偶像基于粉丝的单向付出的所得利益,并不会对粉丝形成反馈。
这个体系的问题,更关键之处在于,这个体系默认了“不平等”的合理性。这个体系下,宗教领袖/偶像与教徒/粉丝显然是不平等的,宗教领袖/偶像是单向命令的,教徒/粉丝是单向服从的,闭环。这个架构的组织体系,于内没有平等的交流,那就没有是非对错,只有教徒/粉丝对宗教领袖/偶像的无条件“拥护”/“维护”(如果把文过饰非视为维护的话),于外同样没有平等的交流,只有绝对的、单向的顺者昌、逆者亡。身处这个组织架构当中习以为常,那么什么“平等”教育就只能是扯淡,他们的默认人际关系认知基础,就是“敌我”,不可能再是是非对错,他们就是要论是非对错,也会基于先验的“敌我”认定。
不辨是非对错,这才是偶像/粉丝现象在精神上的根本之殇;其内部运作中绝对不平等的经济利益单向输送,才是偶像/粉丝现象在现实社会中的根本之殇。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的是,打碎既有的组织实体。组织实体要运作,必有经济利益驱动力。这本来就是个人对色、艺两件事的爱恶之欲的自然表达,那么就让事情回归其本来面目。你要喜欢就喜欢,但是不允许因为这个喜欢而轻易单向投入巨大的现实利益或参与巨大的利益操弄动作,更不能允许形成稳定的组织实体。爱恶之欲,是单纯的个人性情,不需要组织实体来表达。组织实体,是用来做事业的,不是用来虚张声势的。
关于“日韩模式”、“欧美模式”,并不是岛国文化和大陆文化的区别,美国文化起自英国,英国是岛国还是大陆国?欧美模式,照样有爱泼斯坦,好莱坞里照样大把大把的潜规则施行者和被施行者,比韩国的胜利夜店如何?美国没有经纪公司带着演员陪哪个老板喝酒,那么演员就不需要为了个出演机会就陪酒陪睡?那韦恩斯坦们还混啥?你以为“怀疑经纪人跟制片公司勾结出卖我的利益”就可以向演员工会投诉,就意味着他们不用陪酒陪睡了?在欧美国家,任何组织想要存在的唯一边界,就是别打扰了资本集团所有者们的兴致,只要别让资本集团的所有者们失掉兴致,那么随便怎么别人“捍卫自己利益(与资本集团所有者们不冲突的利益)”。欧美国家没有潜规则??你信?欧美国家的潜规则,高明之处在于通过洗脑培养和塑造了“性自由”的认知标准,普遍层面的人,对于“性侵犯”行为已经钝感,资本集团的所有者们予取予求所应受到的本能的反抗意识都已经日趋泯灭了。
至于经纪公司、制片公司、电影公司各司其职不能越职,那是脑满肠肥、毫无业务素养的资本集团掌控全局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什么公平。一个不学无术的非专业人士要“统御”专业人士组成的组织体系,只能靠“分权、掣肘、制衡”的手段,这就别说什么公平,对于资本集团的所有者而言,公平值几个钱?那也并不意味着没有腐败。
汪先生对于国内闭环的互联网公司的指斥,力度足够,但未及根本。腐败,是自然现象,相比“维持生机”而言,腐败是必然、自然现象。想要维系自洽蓬勃的生机体系,是刻意而为,但是腐败却是“自然状态”。因为宇宙大势是趋于混同,但是任何一个具体存在,特别是复杂体系的存在,都是悖于宇宙本身大势而成。我身体的每一个原子都是宇宙的一部分,本来各有无目的、无规范的运行轨迹,机缘巧合之下,聚集而成我的意识载体,并且在我的生命过程中需要维系一个相对独立于宇宙背景的具体存在。它们形成我的意识载体是偶然,是悖逆于宇宙大势,但是它们每一个个体重新回归宇宙背景,才是必然。
腐败,就是若干个体成员组成组织实体之后,形成了共性的、与组织实体本身规模正相关的现实利益,而其中某个个体成员悖离组织体系、不再以组织成员本身的视角进行利益活动,化公为私、假公济私、以私害公,这就是腐败。话说从自然状态而言,个体本来是没有组织的,参与组织体系是非自然的刻意而行,腐败,也不过是回归其个体本来面目而已,但是,他是以既有的组织体系的整体为前提和平台,其损害了组织体系本身,也因此,是组织体系本身要予以遏制和对抗。反腐败,是组织体系本身的“免疫”行为,但是与其它组织成员个体没有关系。其实,其它组织成员基于自身个体视角,反而会倾向于赞同腐败。普通民众在乎腐败么?有钱就能获得必然结果,不需要排队听天由命,你说作为一个个体干嘛不支持?触发“厌恶”和“反对”的现象,是“不公平”,这个“不公平”,是宏观的组织视野,不是个体视角。
腐败源自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以私害公,其具体表现则是,权力运作者的职责权不匹配。组织实体由若干自主意志组成,需要形成一个唯一的组织意志,并以这个唯一的组织意志进行决策、行为。无数个自主意志要最终形成一个唯一的组织意志,必然需要在若干自主意志当中设定一定的仲裁机制,就好像多线程计算机的CPU的仲裁、网络中信号传输的仲裁、或者就像红绿灯对车流的仲裁,而具体的以个体自主意志经过一定机制代行组织意志,我们称之为“权”。权,是组织体系内部运作的“令牌”,标识组织体系的职责,运作相应的组织资源。这个过程中,需要实现,其调动的组织资源与组织运作过程所产生的增益要对应,而绝对不能脱节。就是说,行权者调动起来的资源,必须与调动过程所获得的增益正相关,否则,那个脱节的空间,就是腐败的空间。我调度一个企业完成某项创造或者制造,那么这个创造和制造所带来的收益,必须要与这个公司的每一个成员正相关,否则,收益只属于我个人,成为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这不就是最典型的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么?这必然意味着,我这个个体,具备了对这个公司的每一个成员的予取予求的“绝对权力”。个体要参与组织体系,就是为了要获取相比单打独斗更大的利益增益,我以个体隔绝了组织体系本身与组织获得的利益增益,亦即以个体凭空获得了公性组织的整体收益。这就是典型的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这就是腐败。这个腐败,将会有无数种形式,比如欺男霸女、予取予求、强取豪夺、……等等。
汪先生说的互联网公司的“天下没有这么爽”的“闭环”,关键也不在于闭环,而在于这个闭环的主导者与这个闭环的其他成员、特别是“演艺人员”是利益互斥的,是“演艺人员少拿一点,我就多拿一点”的互斥利益关系。而是否具有“共同利益”关系,还真没法设置客观限制,任何客观限制都没有绝对的用处,父子血缘都不好使。这从根本上说还就是个“良心活”。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的是夯实、提高社会层面的普遍道德基础,你就是要引入工会,起作用的还是“良心”,指望的是那个“工会”组织有足够的主持“公道”的良心,而不是有那两个字就行了。不过要提醒一下,若社会普遍道德基础低下,那么工会也是很容易被收买的。
说到“分约”,我对汪先生的观点没有异议,就是补充一下。
利益诉求,本质是“礼尚往来”。是我对你有付出,你于礼上应与我有回馈。是先有付出,才有利益回馈。这个“分约”,以及“资本主义”逻辑当中的“资本等价于排他性垄断所有权”,其荒谬之处在于,要为尚未成为现实的“通向未来的渠道”获得现实利益反馈。他们不是因为对对象已经发生了增益与成全行为,而是因为“掌握着你未来的路径”。他们不是因为“我与你有现实增益,你予我利益反馈”,这是“我能坏你的事情,所以你要缴纳保护费”。这与绑票、讹诈是同样性质,而非是“投入帮助、辅助、增益之后获得利益反馈”。曲艺行老师傅带徒弟,学艺期间,师傅管吃住,但是徒弟要伺候师傅,徒弟出师三年要孝敬师傅,这都是基于“师傅教授了手艺”这个既有的已发生的事实,而非是“我掌握着你未来的出头露面的机会”。
设卡收取成为“自家私产”的钱财,那叫剪径,那是强盗土匪。当然,那倒是确实是“爽”,是“再没有这么个爽法”的。
但是,其实,即便是古代,“艺人”的命运,也会受到一些“大佬”的掌控,当然,古代的大佬确实普遍比现在这个时候的人要脸,不至于这么明火执仗,他们还知道什么事情见不得光。
不过,归根结底,以“色艺”为生,总归是摆脱不了身似浮萍被操弄的命运,无他,色艺都是无力之技,不会对掌握实利、实权者形成他们最敏感的“威胁”,也因此必然没有与实利、实权者对等相待的资格,于是就只有作为玩物的命运了。
人有三种要素可以参与社会体系,一为智慧,二为体能,三,为色艺。为自身所求的议价能力,智慧最高,体能为次,色艺,近乎没有议价能力。
色艺,自娱自乐就可以了,娱乐他人,那就必然会成为物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