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一些意见_风闻
王铁蛋-2020-09-08 00:33
第六条、
草案没有定义什么是住房,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比如像蒙古包这样的移动性居住空间是不是算住房?
很多老房子建造时候的工程强制建设标准和现在是不一样的,那么用哪个来合规合法,草案没有说明。
农村很多自建房是没有经过政府验收符合工程强制建设标准的,也没有或没有强制执行建设标准。那么这个情况如何处理?允许出租不符合本条规定,不允许那那房主也不应该被允许居住,除非经过强制合规过程。
既然要求满足强制性要求,那么政府应该设立或责任相关部门检验确定房屋的合规合法。这样还可以扩展政府职能,带动相关就业。
供水供电要求很多时候很难被满足,但当地人就是这么生活的,比如供水,在没有自来水的地方,所有住房都不能满足,有些甚至要去很远的地方打水使用。比如供电,假设是全国已经没有不通电的地方了,这个不一定能够完全满足。
还有在冬天特别冷的地方,是不是还应该有供暖的要求?
第七条、
地下储藏室无法界定,一个房间可以用来储藏也可以用来居住。
“厨房、卫生间、和地下储藏室(房间)等非居住空间”,完全可以是居住空间。现有的一些旅馆房间完全或部分符合这个条件,那肯定是合法合规的,出租房也应该没问题。国外有一种公寓格式就是厨房卫生间和居住空间都是开放联通的,如果在地下,就完全符合上面不许出租的条件了。
如果要保证出租房的居住质量,应该限定面积要求,或加入其他限定条件,比如不能住在封闭厨房和卫生间,比如有炉灶或卫浴设备的房间至少多大才可以出租。
地下室居住应该完全没有问题,这在全世界应该都是可以接受的。
第十五条、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应该可以要求警察协助强制腾退,不需要和承租人协调。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应该在此得到体现。
第四十七条、
罚款金额应该应该有最低数量,但上限和租金或房价联系,成比例或倍数,否则在一地可能很少在另一地会很多。
第五十条、
和四十七条类似,罚款金额上限应该和获利或潜在获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