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子評論|香港特首為「三權分立」正本清源_风闻
灵子-讲真港真,新手上路,请各路同行先进多多包涵!2020-09-04 16:40
特首林鄭月娥本週出席行政會議前回答記者問題時為「三權分立」的問題正本清源。
近日因教育局修改高中通識教科書中有關「三權分立」的內容引起社會熱議,有一小撮法律界人士質疑,教育局的做法與事實不符,有誤導學生之嫌。惟特首林鄭月娥本週出席行政會議前明確指出,香港的政治體制並非「三權分立」,《基本法》第十二條亦清楚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的高度自治並不是全面自治,而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並不是與中央分權的憲制制度,而是來自中央政府的授權。此番表態可謂是為「三權分立」的問題正本清源,有助消除社會對相關問題誤解的同時,也有望解決通識科長期存在誤導學生,刻意淡化國家意識及《基本法》內容的沉痾痼疾。
香港從未實行過「三權分立」
事實上,無論在回歸前還是回歸後,香港一直都沒有實行過「三權分立」制度。要知道,在殖民時期,港督是由英國政府直接任命,香港市民不能投票選港督,而獲英國政府委任的港督會成為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的主席,且對所有議案和法案皆有最終否決權,同時司法機關人員和立法局議員都是由港督委任,香港的終審權最終需要由英國的樞密院決定。由此可見,在回歸前香港已沒有實行「三權分立」的制度,更甚至連投票選港督的權力亦沒有。
在回歸後,香港依據《基本法》實行由中央政府授權的行政主導的政治制度,特首既是特區的首長,代表特區,也是特區政府的首長,負責行政事務,即特首林鄭月娥回應時所指的「雙負責」制度。而《基本法》也列明,「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權包括是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如果香港的司法機關是完全不受制於這個政治體制,就不存在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有這個功能」;同時,行政長官可以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換句話說,立法會有些工作都要得到行政長官的批准才能夠進行。這說明了行政長官獨特的政制位置。
中央早已多次說明無「分立」
事實上,如筆者般親身見證過中英談判和香港回歸整個過程的老一輩媒體人早就知道,所謂的香港「三權分立」制度,只不過是一小撮有心亂港人士編造出來蒙騙市民及年青一代的偽命題,而中央領導人及官員多年來已經多次向外界表明,香港從來都沒有實行「三權分立」的事實。其實,在當年《基本法》起草的過程中便曾有人提出香港特區要設立「三權分立」的制度,惟前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明確地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這番表態字字鏗鏘,不但從《基本法》起草之初就確立了不照搬西方制度的指導思想及政策大方向,亦明確地陳述了香港一個半世紀沒有「三權分立」的事實。
其後,在2008年,時任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訪港期間就提出過「三權合作論」,並指出﹕「管治團隊要精誠合作,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珍惜我們來之不易的這樣的一個香港繁榮穩定的大好局面」。之後在2017年時,習近平以國家主席身份訪港時進一步表明﹕「不論是行政機構主要官員,還是立法、司法機構負責人,都要有國家觀念,在開展政務活動和處理有關問題的過程中,要善於站在國家的高度來觀察和思考問題,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履行自己對國家的責任。」
而在2015年時,時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出席《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時指出﹕「『三權分立』這種通常只是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形態、基礎的政治體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頂多只具有參考和借鑑的價值。香港無論在回歸前抑或回歸後,都不是實行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行政長官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法律地位」。由此可見,香港沒有「三權分立」既符合香港制度的發展傳統,亦是一貫且普遍認可的事實。現在特首的表態只是正本清源,撥亂反正而已。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在香港一個多世紀的發展過程中,一直都不存在「三權分立」,若反對派及亂港分子仍對這個偽命題念茲在茲,根本就是庸人自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