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聚仙饭店坍塌的责任困境_风闻
葱葱读史-2020-08-30 15:30
昨天上午,9时40分左右,老家临汾一个宴会厅发生坍塌。截止今天8月30日3时45分已全部结束,救出57人,其中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事情的经过,在相关新闻中,已经描述较为清晰。时值民众在此举办80寿宴,故此伤亡惨重。正如在场群众所言,如果在中午开席之际坍塌,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我远在他乡,也十分关心家乡的动态。在报道的评论里,看到了诸多无端的猜测与攻击,却很少有人从制度的角度,去思考这场事故中的责任问题。查阅相关资料可知,这场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有关农村建筑、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细化与完善。谨就网友关注的2有代表性的问题稍作阐释。
1.建筑是否为违建。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从这个定义出发,如果我们要确定该建筑是否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其中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一般情况下,在农村建设中,农民自建房完全符合“小型工程”的定义。因此工程规划的角度,“违建”之说难以成立。
相比之下,占用耕地兴建“宅基地”是农村中最为普遍的违建形态。多数情况下,是农民对自己承包的土地改变利用方式。村集体对农民的个人行为很难有强制的约束力,多数情况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临近拆迁的村庄则管控相对严格)。聚仙饭店与村庄主体部分距离较远,显然是路(002乡道)而至,换言之,其宅基地极有可能是占用耕地。不过这次事故中涉及的“聚仙饭店”已经经营十余年,很难说饭店是否违规占用耕地。因为在农村管理实践中,对农村占用耕地建房,在多数情况下均采取事后默认的方式,办理相关证件。
2.事故责任人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果按照这一规定处理,聚仙饭店的负责人显然是本次事故的第一责任人。但是,本次建筑物坍塌不同于以往的类似事故(年初泉州酒店坍塌),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其一,本次坍塌的饭店是首先是生活与经营一体的场所(即农村自建房)。其二,饭店历经十余年中间历经多次的改扩建。不同于城市建筑物完善的法律法规,目前关于农民自建房的法律法规极不完善。前文已述,农民在建筑房屋过程中无需住建部门审批,国土资源管理所只负责审批宅基地是否合法,并不关注建筑物本体。农民自己负责房屋的设计、规划、监管,包工队(一般为本村或附近的相亲)作为承包商负责建筑房屋。事实上,包工队的在从事建筑房屋过程中,都是根据经验建房,缺乏严格的应力计算。房屋主人更是缺乏“监管”的能力。换言之,聚仙饭店的老板也是“受害人”。负责改建施工的“包工队”不可能、也做不到详细的计算。
上述问题,其实是老家农村自建房存在的普遍问题。宅基地确权登记,近几年才开始。在此之前的农村建房,处于一种经济社会发展下的自由发展模式中。有一些住宅的二层是,在一层建筑物使用十余年的基础上加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自然是无从监管。甚至于农民自己也不知道自己住的是否为危房。截止目前尚未看到“责任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报道,可以看出农村自建房坍塌的“责任人”困境。
《建筑法》管城市不管农村,《土地管理法》管地不管房。所以当事故发生时,只好农民自己担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