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社会正义、儿童救助,是否也应考虑人文关怀顾及到个人隐私呢_风闻
折翅的鹈鹕-有图+有注释的《陈氏现代汉语电子辞典》著作权人2020-08-02 06:59
昨天黄昏时节,拜读了7月30日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的《从家暴妆到绞肉机,杀妻事件中那个被遗忘的 11 岁幼女》文章,思绪久久难以平静:
首先,敝人完全赞同并拥护千千律所给予,当下有些关注刑事案件新闻的网民受众,对受害人冷血的“第三者”(视觉)观望、却热衷于消费甚至娱乐其中暴力场景等特别血腥“嗜好”的无情揭露和鞭辟入里的斥责。
但,作者围绕着杭州案所涉的11岁女孩的评论和观点,我却不敢苟同。


自昨晚起,敝人也曾努力克服着砰砰加速的心跳,反复审视、检讨和批判自己的陋识,以期使自己能与作者产生共情;但一觉醒来,却发现这种企图失败了,自己还是无法接受该文的一个观点。此,不揣冒昧地笔录下来,与该文作者和诸位贤哲商榷讨教。
与上文作者根本不同,窃以为:
实际上,媒体或是自媒体对小女孩的“失焦”不失之为“好事”;否则,如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文中所希望的,无疑就是对还心智没有完成的她“伤口上撒盐”、幼小的心脏上插刀了。
请别忘了,小女孩有两个根本分裂、彼此截然对立的身份:



她既是被害人来女士的小女儿,同时,很不幸,她也是杀人碎尸者、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亲生骨肉。
试想,您让,一个年仅11岁,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还需要被监护的孩童,如何去“左脑抗拒右脑”、“左手反对右手”呢?
她又怎么可能经受得了您诸如“事发当晚,她(你)在哪里?”“有否目睹过父母间暴力相向?”“事发后她(你)又去了哪里?”以及,“她(你)是否已经知晓全部案发经过?”等等,一连串残酷又扎心的良心拷问呢?!
当您发表文章时,真的考虑或顾及到她“幼小身心的应激反应如何”了吗?!
您如此的步步紧逼式的追问,是不是过于冷血、甚至是残忍呢?
从字里行间透射出来的只有您律师职业的冷静和超然,而丝毫没有平常人的怜悯和同情。
恕我直言,您该不会再追问小女孩“你更爱你妈妈呢,还是更爱你爸爸?”这样愚蠢无智的问题吧?!
您在主张社会正义、法律尊严的同时,能不能给予深陷“灵与肉”、“爱与恨”参杂交织的人性“善”“恶”矛盾漩涡的女孩一点点人文关怀呢?
想必,您并没有设身处地念及小女孩的心理承受力问题。

难道您真的认为,案发当日的前后几天,小女孩的起居行踪和她对父母双方——也就是杀人嫌疑犯和被害人——的察言观色和心理感受,对案件的侦破和定性定罪有着十足而不可缺少的证据作用吗?
只要能够确凿地证实许某某就是“杀妻碎尸”的凶手,仅此一条就可以给他定罪、判死刑;而根本无须再去考证他之前施没施行过“家暴”。
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您似乎忘记了,出于传统道德理念和家庭关系维系的考虑,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已经取消了对犯罪嫌疑人亲属“大义灭亲”举报检举的法律要求。
更何况,本案中,小女孩具有两个重叠又完全撕裂的矛盾身份;她完全就是无辜、甚至是完全被动又瞬然间“举目无亲”的孤儿。
她父母间的孽爱情仇已经有了最血腥、最残忍的结局,他们的是非恩怨,不应该由他们共同的亲生小女儿再来评判。

如果是真正关心或者担忧小女孩未来的心理抚慰和健康治疗,那么现在、乃至未来,周遭的人、媒体或其他的人,就不应再去打扰小女孩的生活、更不要强迫她去回忆可怕且不堪回首的过去。
只要,当地社会、政府、少工委和教育等有关部门不要忘了她,由相关的他们去通盘商定“由谁进行监管照顾?”就够了。
另外,从,理疗小女孩的身心健康,减少案件对心灵的持续不断的负面刺激,以使她心理创伤尽快得到修复,能日后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等等的迫切现实和长远的影响后果考虑;敝人以为,教育、少工委和社会救助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和媒体等都应该重视起她的隐私保护,而不应再公开的讨论和报道有关的后续处理考虑和安排。
避免对她的“二次伤害”,使她能在不被社会舆论和无关人员“关注”的不再被打搅、“标签”的新的环境下,逐渐恢复平静,重拾本应属于她的正常生活——这才是最关键的!
就让时间去慢慢抚慰、抹平她心灵的创伤吧。。。。
总之,窃以为,杭州许某某的杀妻碎尸案,媒体和社会均等都应该到此为止,后续的,就交由公检法去处理;所有的其他人和局外人士就不要“再添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