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所云、缘木求鱼的“现代文明”的“法制”_风闻
长风-2020-07-21 10:40
在“现代”社会,政治、法制领域,从业者们都虔诚的以“西方”、特别是英美一系为圭臬,浑然不觉这一系“文明”体系在政治与法制层面的混乱和不知所谓,反而以教徒般的虔诚,精心的“呵护”着其不知所云、缘木求鱼一般的扭曲逻辑。“西方”,尤其是英美这一系,于“法律”上,在运作过程当中的每一个节点都违背了“法”的宗旨!今天就追溯一下这帮法盲对于“法”的认知根本。
英美昂撒一系,对于“法”的认知,是对立于“公权力”而存在的。比如,“我们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人都有阴暗一面,任何人组成的机构都有腐败的趋向”,“法制的基本理念,就是不相信任何一个人,我们只相信制度本身”,……。这种话术,大家都耳熟能详吧?这套话术,是所有“法制”相关理论的标准铺垫。这也是英美这一系对“法”的认知的根基。
话说,严谨的“西方现代先进”的“法学”业者们,你们到底有没有严谨的理性的分析分析这些不知所云的废话?
你们知不知道啥叫“我们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你们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的权力,要不要限制?你们说的“限制”,目标是啥?干脆取消那权力不就好了?
还有“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这tm的是个什么屁话?有钱导致腐败,绝对有钱导致绝对腐败,你觉得这个逻辑的严谨程度比你这个“导致”如何?
权力干嘛要导致腐败?这个东西怎么就必须导致腐败?这要是不导致腐败,还就不行了?是不是要是要是权力没导致腐败,那就是应该导致腐败了?那么这个逻辑是否成立:吃饭导致得病,暴饮暴食导致暴病。
所以,你们这个逻辑是要表达啥?因为绝对权力导致腐败,所以权力就有原罪了?因为暴饮暴食导致暴病,所以饮食就有原罪了?有错的,到底是“绝对”,还是“权力”?致病的,到底是“暴”,还是“饮食”?你们严谨的分析了没有?
最后,啥叫“绝对权力”?这世上存在“绝对的权力”么?中国古代皇帝的权力“绝对”么?那么张居正辅佐的万历的权力绝对么?嘉靖朝,谁的权力是绝对的?杨金英的权力绝对不?赵武灵王、齐桓公的权力绝对不?他俩被饿死的时候,权力绝对不?刘协的权力绝对还是曹操的权力绝对?谁的权力是绝对的?刘协之前是皇帝,后来是山阳公,他在两个阶段的“权力”是否一样?
你们能想明白啥是“权力”不?你们以为权力就是古罗马执政官手里的“法西斯”么?是个实物?有那个实物就“有权力”?没有,就“没有权力”?你们以为“权力”是因为某个“实物”的存在,因此固化到某个具体的人的身上的?
权力,是组织体系就组织事务的组织意志在某个具体组织成员身上的具体体现。任何一个组织事务,都要有具体的组织成员代行组织意志,“权力”,就标识这个组织成员伸张组织意志的过程。这是个事务过程当中的临时性标识,这不是个具体存在!不存在一个叫做“权力”的具体对象。
整天“公权力”,你说的是“公权力”?你说“XX官员贪赃枉法”,然后说因此要“限制公权力”,话说“贪赃枉法”是“公权力”?一个官员的“贪赃枉法”,那是在行使“公权力”么?是贪赃枉法是公权力,还是查办贪赃枉法的权力才是公权力?你要限制哪个公权力?你要限制“贪赃枉法”的“公权力”,还是要限制“查办贪赃枉法”的“公权力”?哪个才是“公权力”?你分清楚了没有?
对于公权力的运作,要督促其正常运作,而非异常运作。其运作过程若有异常,我们需要将其恢复正常,而不是要适应其异常状态。有人贪赃枉法,那是“枉法”,那是“矫枉”法律,那是失常状态,需要的是将其恢复正常,恢复正当行法的过程。而不是把那个“枉法”当成必然现象,去适应它。病了,要治病,而不是把病态当成常态,把吃药当成正常生活方式。
还有“我们不相信任何人,只相信制度本身”~
话说,一则,你们倒是绝对相信你们自己呢;二则,你们相信制度本身?你们不都以利用法律漏洞为生财道路么?你们相信制度?你们相信的是制度的漏洞吧!三则,制度都是人制定的,你们既然不相信任何人,那么你们怎么相信不被你们相信的人所制定的制度的?四则,制度,是人来执行的!制度本身不会自己执行,都是要通过人来执行。人才是决定制度执行效果的唯一变量。对喽,那些个不被你们相信的人,才是制度执行的关键。美国最高法大法官,你们信任不?你们不信任,又如何?只相信制度~你们那制度,比如那个“绝对真理”的“美国宪法”,也得那九个你们不信任的人去解释呀。你们不信任?那么,所以呢?
人都有阴暗一面~
那么显然,人必然也都有光明一面。所有的社会体系,都是基于足够的人的光明一面的运作才撑持下去的。就是在你那所有人都不被你信任的社会体系,其社会体系的骨干,也是无数的主动尽忠职守的人,比如法官、警察、陪审员、公务员、事务官等人撑持起来的,哪怕整个社会体系趋向于泯灭这些人的光明,但是在彻底泯灭他们的光明之前,社会体系就是靠他们运作的,知道社会体系彻底泯灭其光明为止。
罚,有轻重。罚分轻重,这不是什么“限制公权力”,若这是“限制”公权力,那么你的意思是,“公权力”随心所欲任性妄为才是“不限制”?关键是,“限制”这个动作的施动者是谁?是“公权力”自己么?人家自己设置的级别,这是为了“限制自己”?
更重要的问题是,那还是“公权力”么?法,定的是条理,区分行为的轻重缓急,界定行为边界,有轻有重,不是为了限制,那是规范,那是规矩,那是情理!公权力的执行,本身就是整个组织体系若干体系的协作结果,那从来都不是单个的独立成员的绝对行为!
华夏之外,特别是那个英美一系,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法!瞧瞧美国还为别的国家的国内事务“立法”,还为挑拨别国家内战“立法”,话说他是不是只要“立个法”,太阳都能成为他们的执法区域了?他们根本不知道何为边界,而法,就是要确定边界。于“法”,这等无知无耻,也敢自居“法治”?也是滑天下之大稽!倒是颇现“无法无天”的底色!
何谓法?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