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国安法要来了,祸国乱港分子离受到法律严惩的日子不远了_风闻
邹律师的思想空间-2020-06-21 15:01
6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港区国安法”的立法进程,一旦该草案正式通过,“港区国安法”就将在港区实施,去年以来在香港持续了一年之久的祸国乱港分子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维护港区国家安全事务
(1)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2)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相关权力
(1)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2)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3)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四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必须受到严惩
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恐怖活动罪——《刑法》规定了七种恐怖活动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港区国家安全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管辖
(1)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2)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
——香港特别行政区惩教署作为监狱管理机构负责香港法院已作确定判决的刑事罪犯的惩教监管。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实施,香港的治安形势会逐渐好转,“一国两制”会得到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好的体现,外部势力借搞乱香港从中牟利的机会将大大减少,“东方之珠”会焕发出更加夺目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