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别样的春天_风闻
乌江自刎-2020-06-04 07:56
近日北京市卫健委网站公布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六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和第五十四条的“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文字引起反响,公众提了很多意见,表明公众积极参与意见的征求,相信对该《条例》的完善大有裨益。
公众中有一般公众和法律界人士,意见中有关于法律语言逻辑的,有关于认定“诋毁、污蔑”分寸把握的,有关于执行操作难度的,有关于和上行法律条文相比是否重复、越位的,这些意见除了态度严谨认真,水平也很高。
我对此也想提两条意见,一是第三十六条的“任何”两个字,这两个字太过宽泛,比如“腹诽”、“侧目”算不算“诋毁、污蔑”,如算,怎么取证认定?第五十四条的“诋毁、污蔑中医药”和“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是并列关系还是因果条件关系?如是并列关系,就牵涉到“诋毁、污蔑”的取证认定难度,如是因果条件关系,就是因为“诋毁、污蔑”实在取证认定太难,干脆冠以“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这个大帽子、大筐子予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意见中也有认为该《条例(草案)》体现出权力的傲慢和任性的,傲慢和任性的对象自然是人,如果该《条例(草案)》通过,会有很多人因此而受到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该《条例(草案)》傲慢和任性的对象不仅是人,在既无制度、法律外部制约,又无法治观念、良知内部制约的情况下,它傲慢和任性的对象也包括了权力和法律,一种权力否定另一种权力,一种法律否定另一种法律。
其实该《条例(草案)》之所以傲慢和任性,也是政治正确的结果,一旦中医药上升到政治正确,那傲慢和任性的该《条例(草案)》自然也就会出现。
看来中医药的春天到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