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着回家看患癌父亲,男子拉拽大巴司机致车辆晃动!法院判了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0-06-04 22:37
来源:北京晚报
2020-06-04 21:36
男子侯某酒后乘坐北京开往石家庄的省际大巴,行驶至京港澳高速时,侯某认为车速太慢从而拉拽司机,导致车辆发生晃动。
庭审中,侯某辩护律师认为综合案件情况,侯某适用缓刑;而公诉人则认为实施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记者今天获悉,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呢?
着急回家看望患癌父亲
醉酒男子嫌车慢拉拽司机
对于当时车上发生的一切,侯某在多次供述中称,“不清醒,酒喝多了,断片了,记不得了。”

侯某今年32岁,2018年时,他在北京顺义区一建筑工地当小工。此前,他和妻子离异,8岁的儿子由自己抚养,父亲67岁,母亲已去世。
“2018年8月25日晚上,我知道父亲患肺癌住院了,第二天一早我去六里桥长途汽车站买票回河北老家。”侯某说,候车的时候,自己喝了一斤白酒。“我家庭条件不好,自己也没有什么本事,借酒消愁。”
当日13时许,在高速路上,侯某认为车速缓慢而要求司机停车,后又拉拽司机手臂致车辆发生晃动。 司机将车停至路边对侯某进行劝阻时,侯某将司机颈部抓伤。 后司机打电话报警。
民警到场后,侯某仍处于醉酒状态,说“我爸明天做手术,我得回石家庄” ,之后开始大哭,且不配合民警工作,之后躺在地上。
庭审定罪无异议
控辩双方对量刑有争议
庭审中,侯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侯某实施了拉拽正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司机的胳膊,并导致车辆发生晃动,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处罚。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这一定性没有争议。
控辩双方有争议的是侯某的刑罚裁量部分,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能否对侯某适用缓刑。
侯某的辩护律师 认为,综合本案案发的原因、侯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其家庭情况,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但检方公诉人 认为,根据“两高一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实施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检方建议法院判处侯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
于法于情 法院最终判决缓刑
法院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进行了审判。
从法律规定看,侯某拉拽司机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综合侯某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性,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那么,是否适用缓刑呢?
法院认为,
侯某当时没有拽住司机胳膊不放,其行为仅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晃动,并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侯某当庭表示认罪,非常后悔,属于有悔罪表现;
法院曾委托侯某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司法局评估意见为侯某适宜进行社区矫正,再犯罪的危险性不高。
综合上述几点,法院认为能够认定侯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

从情理方面看,
侯某之所以实施妨害司机驾车的行为,因其着急回家看望患癌症的父亲,其孝心可鉴,情有可原;
侯某的家庭情况困窘,如对其判处实刑,将会导致其年幼的孩子无人抚养,身患重病的父亲无人照顾,委实不妥。
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法院认为对侯某宣告缓刑最符合其家庭实际需求,也符合中华民族孝老爱幼的优良传统。
最终,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希望侯某能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下决心改掉喝酒闹事的不良行为,真正承担起孝敬长辈、抚育下一代的责任;同时,也要在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确保不发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判决书最后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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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骂人罚钱了!还有人被行拘来源:新闻晨报
2020-06-04 15:08
近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引发广泛关注。
被告王某在村民微信群辱骂原告孔某,
侵害孔某的名誉权 ,
最后被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微信群中骂人泄愤 除了公开道歉还得赔钱
据悉,王某和孔某系同村村民,两人曾因投资发生纠纷。2019年12月,王某在两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里(微信群共有70人)中多次发表“孔某断子绝孙……败类”等污秽性言语,辱骂、侮辱孔某,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020年1月,孔某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20年4月,奉化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多次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已经损害了原告孔某的名誉权。
法院结合王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王某在微信群向原告孔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微信群里骂人 鄂尔多斯一男子被行拘
据内蒙古晨报报道,就在上个月,内蒙古达旗公安局王爱召派出所查处了一起利用微信群发泄心中不满,肆意辱骂他人的案件,而违法 人员王某某已被行政拘留3日。

据悉,4月24日8时许,王爱召派出所接到了村民杜某的报警,称有人在村务公开群内对其进行辱骂。经查明:4月23日21时,王爱召镇村民王某某因日常琐事与村委委员杜某发生争执,并在村务公开群中通过发语音的形式,多次对杜某进行辱骂、侮辱。
法官说法:网络社交活动不能为所欲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 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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