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喝酒不请假,活腻了吧_风闻
骚年老程-2020-06-03 17:19
民法成了典,媳妇熬成了婆,爷们儿们也跟着瞎起哄,说自己终于自由了。
原因何在,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该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意思显而易见,疯传自然成风。
男人们的梦,自然就要做下去了。
于是,工作加班不请假,打球喝酒不报告,似乎离自己不远了,毕竟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再忍忍、再忍忍。小不忍则乱大谋,看你到时候怎么干涉我。
但是,小子们,你可能想多了、皮痒了、活腻了、想死了、没救了。
这条规定可不是本次实质修改的内容,甚至都不是变动较大的内容。
因为民法典这条规定的原版,来源于婚姻法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上下对比,仅二字只差,“另一方”改成了“他方”。只能说用词更加规范,除此之外,无他。
想不通的是,新瓶装了旧酒,咋还咂摸的那么香呢。
唯一的可能是,吆喝着自由了的那些人,要不有严重的男权思想,要不就是本应该承担的责任未承担,应尽的义务未尽。
所以,你要拿这一条来宣誓重获自由,你可能想多了。
其实,不管是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还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的重申,其立法目的是改变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在社会上没有地位的状态而设。
婚姻法第十五条立法释义这样说:
在旧中国,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的地位,作为妻子的妇女更是受到各种约束,参加社会活动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妇女是“从人者”,凡事“皆从男子”,婚前从父兄、婚后从夫、夫死从儿。“女不言外”,妇女被囚禁在家庭的牢笼之中,排除在社会活动之外,在家庭中伺候丈夫、老人与儿女,从事家务劳动,无权过问、更无权参与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为改变这一现状,婚姻法在1950年制定时明确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并在1980年婚姻法中增加了学习的自由。这一规定对妇女积极参加生产和社会工作以及学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事实上,立法释义还对社会活动进行了说明。
所谓社会活动,指参政、议政活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等。
睁大眼睛瞅瞅,没有抽烟、没有喝酒、更没有烫头
而且
婚姻法对夫妻参与社会活动自由权的规定主要是保护妇女的。
所以,你要拿这一条来宣誓自由,你可能皮痒了。
再者,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夫妻的自由以及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立法,并不意味着你可以不顾家庭、为所欲为。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八条)。换句话说,夫妻双方作为民事主体,行使自由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必须做到与其他权利义务的一致。
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还有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当然也少不了赡养老人的义务。
这么多事等着你,你拿这一条来宣誓自由,你可能是活腻了。
民法典还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体现在法律原则上,叫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翻遍所有的立法,我找到了妇女权益保护法,没找到男人权益保护法。
个中滋味,自己体会。
再说说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事。
该法首先申明,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而且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你再翻翻有关男士的组织,有不?
所以,你看,你拿这一条来宣誓自由,你可能是真没救了。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宣誓了自由,夺回了主权,另一方违反了,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了,活不下去(感情破裂)可以离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你看,同等条件下,要照顾女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啥意思,再明白不过了。你要天天爱自由,啥都不管,不仅财产分的少,还得给补偿。
所以,你看,你拿这一条来宣誓自由,你可能是想死了。
记得结婚时,岳父语重心长跟我说:
家不是讲道理的地方,是爱的巢穴。
法律进了家,可能就不是家了。
深以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