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长臂管辖权为所欲为,全球人神共愤却又无可奈何_风闻
邹律师的思想空间-2020-05-27 21:28
美国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为所欲为,是因为美国具有军事霸权、科技霸权与美元霸权,但实际上,美国也将它的司法管辖权延伸到世界各地,诞生与派生出了司法霸权,即长臂管辖权。
A.美国司法长臂管辖权的渊源
美国在独立建国之前是大英帝国的北美殖民地,1776年,北美的13个殖民地不满英国的残酷压榨而联合起来宣告独立,经过8年战争建立美利坚合众国。1787年,各州代表在费城制定成文宪法,建立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联邦制国家。
美国联邦与各州都有自己的三权分立机构,都有自己的独立司法系统。如果有人或组织在本州遭他人起诉,但该人或组织位于外州,就会产生本州是否对该案件具有司法管辖权问题。长臂管辖权就是解决州与州之间的司法管辖权的。它最初来源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就是让美国一个州的法律,对与本州具有最低联系的的事务行为,不管当事人是否在本州有住所,该州法院都有权去管辖。所谓“最低限度联系”是指契约在本州签订、付款方或款项接收方在本州、侵权行为发生在本州等等,总之只要案件与本州有一定联系,本州都有案件管辖权。
随着美国国力的一步步强大,美国的全球贸易迅速在世界展开,利益也遍布全球。尤其是二战以后,美国国力空前高涨,美元成为世界货币,美国的利益分布全球,除了利用军事实力保护本国利益外,对于不够或者不便于军力保护的,美国发明了全球法律治理的新方法——司法长臂管辖,将美国司法管辖权延伸到国外。所谓“长臂”,就是将管辖权从本州延伸到外州,从本国延伸到外国。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因素与美国有关,就与美国发生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法院就可以主张管辖权。一个企业不需在美国设立,也不必在美国有业务经营,只要企业经营行为与美国市场、美国企业、美国机构等有联系,即使是付款用了美元,企业用美国电子邮件地址或使用美国的电子邮箱等等,就属于“长臂”管辖范围,如果法院认定企业或者企业高管存在违反出口管理、贿赂腐败、资助恐怖主义等行为,即使不是发生在美国,也同样受到美国“长臂”的制约。

长臂管辖权最早的一个标志性案例发生在华盛顿州。该案中,国际鞋业公司成立于特拉华州,其主要营业地在密苏里州。1937年至1940年间,国际鞋业公司在华盛顿雇佣了本州居民为本公司推销员。该公司在华盛顿州没有办公室,除了让这些推销员在华盛顿州为其征集订单外,公司在华盛顿州没有其他商业活动。推销员有时在该州租用房间作为公司产品的展室,租金由公司报销。华盛顿州政府依其法律将国际鞋业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试图基于该公司付给居住在本州的推销员的佣金向公司征收失业救济基金。被告在一审败诉后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其不是华盛顿州的公司,在华盛顿州也没有“营业活动”,因而被告没有“出现”在华盛顿州,华盛顿州法院对其不享有管辖权。1945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虽然被告不是在华盛顿州成立,其主要营业地也不在华盛顿州,但由于涉及本案的交纳义务直接产生于被告在华盛顿州的活动,故该公司与华盛顿州已有足够联系。因此,华盛顿州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是符合宪法的,华盛顿州胜诉。
后来,美国各州又出现一系列法案,给最低限度联系赋予新含义,巩固长臂管辖权的法律基础。1955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出台的《长臂管辖权法》,算是世界上最早的长臂管辖权成文法。
长臂管辖权在美国确定后,经过不断的发展变化,内容日益丰富。美国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使长臂管辖权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将长臂管辖运用到侵权、合同、商业经营、家庭关系与网络等不同领域。
B.美国司法长臂管辖权的建构
美国要将联邦内的长臂管辖权延伸到一国之外,没有配套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措施也是无法进行下去的。为此,围绕长臂管辖权,美国在几十年内逐步建构了一系列配套法律与执行措施。
1.《反海外腐败法》。这是美国为了配合在国外实施司法长臂管辖权而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事出美国内部发生的两件行贿丑闻:一件是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为向日本卖出200架战斗机,向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行贿数百万美元,从而让同为美国企业的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惨淡出局。另一件行贿丑闻是美国联合商标公司为向洪都拉斯进口香蕉用250万美元贿赂时任洪都拉斯总统的奥斯瓦尔多·洛佩斯·阿雷利亚诺,事发后该公司总裁伊莱·M.布莱克自杀身亡。
1977年9月,美国国会的一份报告显示逾400家美国企业曾有可疑或非法的转账交易,“不少企业供认曾对外国政府领导人、政客或政党行贿,金额累计超过3亿美元”。大部分涉事企业的贪腐行为都不是为了和外国企业竞争,其目标往往是本国的竞争者,这些经济把戏玷污了美国的国际形象。
1977年12月,《反海外腐败法》联邦305号法案表决通过,意味着通过贿赂他人排斥竞争对手获得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尽管这种行为对象发生在海外。
2. 《反贿赂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7年12月17日通过《反对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反海外腐败法》只能制裁美国国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人员,但对于行贿的海外对象难以有效,唯一方法是动员各国以公约形式形成一个反腐败法案,内容以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为蓝本。其中有一条是公约国“允许跨国执法。” 这就为美国司法长臂管辖权提供了法律基础。该公约由44个国家批准通过,其中有8个国家非该组织成员,自1999年2月15日正式生效 。

3.**《赫尔姆斯-伯顿法》。**1996年,美国国会表决通过了《古巴自由民主团结法案》(简称《赫尔姆斯-伯顿法》),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为“强化卡斯特罗政府的国际制裁”;第二部分内容是扶持一个向美国俯首称臣的新政府;第三、四部分才是是制裁的具体内容。该法案旨在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与古巴的商贸往来行为,法案称任何与古巴的商贸往来行为均为非法交易,可见此法案就是赤裸裸的干涉他国内政法律。
4. **《达马托-肯尼迪法案》。1996年8月5日,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伊朗与利比亚制裁法》(简称《达马托-肯尼迪法案》), 依照《达马托法-**肯尼迪法案》,任何企业和个人在伊朗或利比亚年投资额超过4000万美元,并且投资将直接或间接扶持两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应当受到惩罚。
5.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即《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2001年安然公司丑闻发生后,美国国会通过金融安全领域法案。依据该法案,任何在美国上市的公众公司必须明示身份:账户要经过验证,由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名并注明日期;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至少3年一次的审核;公布资产负债表外的财务信息;实时更换外聘审计人员等。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无论是美国本土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或者是美国公司的境外子公司,都要符合其要求,并允许审查及监督机构访问所有信息。
6. **《爱国者法案》。**2001年10月26日,由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爱国者法案》,其中部分条款强化了《反海外腐败法》的内容与执行力度,其实质在于扩大安全、监视和情报部门的权力。该法案允许政府机构在获得秘密法庭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获得被怀疑在海外有腐败问题的公司与个人敏感的商业记录。
7. **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出口管理法》(已失效)、《出口管理条例》、《武器出口管制法》、《国际突发事件经济权力法》,禁止任何企业将美国生产的管制设备(比如军事器材)出口到美国禁运的国家,同时不允许任何企业破坏美国的金融制裁。对于违反出口管制法的组织机构,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惩罚措施:剥夺出口权、禁止从事相关行业、对每次违法处以罚款甚至企业法人追究刑事责任。

**8. 知识产权制度。即《1974年贸易法》。**著名的制裁条款有美国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337条款是指在美国进口贸易中,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厂商和产品实施制裁,是直接针对外国生产商的制裁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第301条款,是指要求外国政府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否则即对相关国家施以贸易惩罚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常常以市场恶名单的形式列入“301报告”中,发起对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调查,逼迫相关国家让步。
**9. 政治制裁法案。**即2012年出台的《全球马格尼茨基法案》。美国针对他国重要政治人物,实施冻结其在美资产、入境限制等措施。俄罗斯、朝鲜、委内瑞拉等多名高官都在美国制裁名单上,甚至包括委内瑞拉总统等多名高官也长期被美国制裁。2019年2月,委情报部门负责人、总统卫队司令、国民警卫队负责人、石油公司董事长等多名高官被新列入黑名单。
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始于国家商业领域的反腐败,最初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到后来越来越成为单方面维护美国利益,干涉他国内政的国内法。尤其是9.11事件发生后,长臂管辖越发沦为美国利益优先,打压他国经济发展与科技发展的工具。令人不能容忍又无可奈何的是:对于不属于美国与他国纠纷当事方的第三国,美国也要纳入长臂管辖进行制裁打压。
C.美国司法长臂管辖权的重要抓手
司法管辖权若没有抓手,“长臂”就无法实现,为实现管辖目的,美国重点打造以下四大抓手——
**一大抓手是检察官主导查处结果。**美国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指控,法官则负责裁判,而在美国司法部发起的国际经济案件调查中,全程都是检察官主导,能上法庭的案件很少,法官沦为摆设。司法部一旦盯上了某家外国企业,就会派出检察官去查处这家企业,要求企业认罪认罚。若企业认罪认罚,检察官就与企业通过和解结案,嫌疑人有可能得到一个相对轻一点的处罚,不必再走费时费力费钱的法庭程序。在美国,有95%的案件都是通过这种协商的方式直接在检察官的办公室里解决的。美国司法部审查此类案件已经运用到炉火纯青,驾轻就熟的程度。
**二大抓手是美国情报系统插手商业活动。**美国的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在长臂管辖权的行使中扮演了极不光彩角色。他们不仅从事政治活动也进行经济侦查,中央情报局会定期会见美国大型企业的领导人,和他们一起分享讨论经济情报。上世纪80年代,美国总统签署了第12333号美国情报活动行政命令,主要内容是允许美国间谍和美国公司相互配合一起谋划组织海外行动,且无需随时向美国司法部长汇报行动进展。后来里根又陆续签署了两份命令,允许情报机构在非官方部门的掩护下开展秘密活动,即美国的情报人员可以伪装成商业机构人员从事间谍活动。这些情报人员多次在美国国内和海外以诱导交易的方式取证或获取经济情报。除了派遣情报人员参与商业活动,美国还拥有一套完善的全球监听系统,通过系统拦截各种媒介的通信情报,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在线通讯等等。
1997年《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Practices Act,简称FCPA)
**三大抓手是运用SWIFT系统追踪美元资金流向。**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成立于一九七三年,是一个由美国操控的国际银行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同时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和美国纽约分别设立交换中心。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多数银行已使用SWIFT系统,通过该系统使用,使银行间的国际结算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与自动化。全球200多个国家已接入SWIFT系统服务,接入的金融机构超过8100家,每日处理划拨资金以万亿美元计。美国通过董事会和接入SWIFT系统的CHIPS(美元大额清算系统),控制全球每笔5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美元交易。所有的国际账户信息都会在SWIFT系统中经过严格的审查,若被该系统认定为洗钱、恐怖资金、破坏美国“国家安全”以及属于长臂管辖范围内的资金,都将会被冻结,使得该系统成为美国对其他国家进行经济制裁的重要工具。制裁手段包括:冻结美元账户,使得资金无法正常使用;从该系统中除名,使得该国或者接入系统的银行无法与外国银行进行支付往来,无法再进行正常贸易结算等。
**四大抓手是美国的审计机构对赴美上市企业进行审计。**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任何在美国上市的公众公司必须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至少3年一次的审核;公布资产负债表外的财务信息;实时更换外聘审计人员等,其中的“必须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至少3年一次的审核”是指包括接受包括美国四大审计机构(德勤、安永、普华永道、毕马威)在内的财务审计。该法案让公司高度透明化,并允许审查及监督机构访问所有信息,审计机构要将所有信息向相关主管机构呈报。这意味着,在美国开展上市业务,一切商业机密都受到美国政府支配和监督。一旦发现上市公司经营中有属于美国法律禁止的经营项目或禁止的商业往来,不管上市公司直接涉事还是间接涉事,都是长臂管辖权范围。
近年来,美国通过上述有效抓手进行长臂管辖捞取了巨额利益:2004年,美国政府利用长臂管辖权对外国企业的处罚所得仅为1000万美元,而到了2016年则猛增至27亿美元。特别是“9·11”事件之后,美国政府以反恐名义大规模监视外国企业及其员工,从而便利美国司法部门收集证据,惩罚了很多与美国企业竞争的商业巨头。比如,2010年处罚英国宇航公司4亿美元,2014年处罚法国巴黎银行89.7亿美元,2017年处罚德意志银行72亿美元。
D.美国司法长臂管辖权为所欲为,全球人神共愤却又无可奈何
美国乐意彰显它的长臂管辖权,并从中牟取巨额利益,已经达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
**法国阿尔斯通案。**2013年4月14日,法国阿尔斯通集团锅炉部全球负责人的皮耶鲁齐,在抵达纽约肯尼迪机场时被被美国联邦调查局探员逮捕。这场抓捕不仅仅是针对他个人的行为,而是美国政府针对法国阿尔斯通的系列行动之一。
逮捕皮耶鲁齐的理由是阿尔斯通用“不公平”方式取得数十亿美元大单,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在埃及、沙特阿拉伯、巴哈马群岛、印尼等地区总共支付了至少7500万美元贿金,从而赢得价值40亿美元合同。之后,大约有30名高管收到公司警告,被告知不要前往美国,以免重蹈皮耶鲁齐的覆辙。
经过多次交涉和沟通,2014年12月22日,阿尔斯通最后跟美国司法部达成认罪认罚协议,被处罚金7.72亿美元。阿尔斯通的电力业务,最终被行业内的主要竞争对手——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收购。阿尔斯通这家曾经横跨全球电力能源与轨道交通行业的商业巨头,因此被美国人“肢解”。皮耶鲁齐于2018年9月走出监狱,恢复自由。
出狱后,皮耶鲁齐将这一黑幕写成《美国陷阱》一书,详细记录了美国司法部是如何逼迫他认罪认罚,借打击腐败为名,行肢解、收购阿尔斯通公司资产之实的过程。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案。**因涉嫌掩饰与被美国制裁国家伊朗之间的交易,三菱东京日联银行遭美国司法部查处。据称,该银行在2002-2007年间,为伊朗经由纽约处理了2.8万笔、价值约1,000亿美元的商业“不当”交易,期间系统性删除了作为收款方伊朗公司的信息。2013年6月,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在美国司法部调解下向纽约州金融服务局支付2.5亿美元的和解费。2014年11,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因为伊朗等受制裁国家非法汇款一事,再次被追加罚款3.15亿美元,理由是该行向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施压。
类似因与美国受制裁国家交易而遭到美国司法部查处的案例还有法国巴黎银行。该银行被控在2002-2009年的8年间,通过美国金融系统,帮助受制裁国家如苏丹、伊朗和古巴等受美国制裁国家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数额超过88亿美元的交易清算活动,其中43亿美元交易涉及到美国特别指定的必须严格与美国金融系统切断联系的机构或实体。法国巴黎银行最终不得不与美国当局达成和解,同意支付89.7亿美元罚款并承认犯刑事罪,同时终止特定美元结算业务一年。
**中国中兴公司案。**2012年,中兴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一批搭载了美国科技公司软硬件的产品出售给伊朗最大的电信运营商伊朗电信(TCI)。2016年3月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最后的调查结果和意见:彻底改组中兴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美国监管机构人员进驻中兴督改,采取更高规格的安全保障,确保遵守美国法律;中兴公司将投入更多资源,购买更多美国公司的产品;缴纳总计认罚金与和解金至少22亿美元。中兴公司得以继续在行业内经营。
**华为高管孟晚舟案。**据外媒报道,从2009年至2014年,华为“涉嫌”利用其在香港子公司与伊朗开展业务,违反了美欧对伊朗的制裁协议,从事了与对伊制裁相抵制的业务。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温哥华国际机场停留时被捕。孟晚舟在正式逮捕前遭到加拿大海关的搜查和盘问,整个过程长达3小时。加拿大是美国盟国,与美国签有引渡条约。得知加拿大拘捕孟晚舟后,美国要求加拿大司法部门引渡美国,由美国处理。据最新消息,法院若认定孟晚舟行为既触犯了美国法律,又触犯了加拿大法律,加拿大法院将会作出有罪判决,否则将会予以释放。
类似的案件还有,2016年9月27日,美国司法部以朝核为借口,对辽宁鸿祥实业发展公司提起刑事诉讼。2017年6月29日,美国财政部以中国丹东银行为朝鲜非法金融提供渠道为借口,宣布将相关公司和个人列入制裁名单。
美国实施的长臂管辖权,受害最深的当属欧盟国家的企业,而且大部分是银行。2004—2014年,只有一家美国银行(摩根大通银行)被处以罚款,金额是8800万美元,而在此期间,法国巴黎银行受损失90亿美元、英国汇丰银行19亿美元、德国商业银行15亿美元、法国农业信贷银行7.87亿美元等。
近年来,中国企业也成为美国长臂管辖权实施的重灾区。最近美国对华为芯片的制裁与限制实质上也是运用的所谓长臂管辖,即任何企业使用美国公司的技术与产品或零部件生产出芯片供华为公司使用的,都属于美国法律制裁范围,同时刚刚又公布了33家受制裁的中国企业和机构。

**美国司法长臂管辖权恶名昭彰,天下苦美久矣,但因美国实在强大而霸道,均缺乏有效的破解办法。**早在1998年,欧洲就制定了阻断美国长臂管辖权的法案。该法案分为四部分:抵制性立法,即严禁欧盟内居民服从美国法律;制裁性立法,即对服从美国法律而不是欧盟法律的机构和个人实施制裁;否认性立法,即欧盟不承认美国法律效力,否认以美国法律为依据的裁决;补偿性立法,即对欧盟内的企业个人遭受美国制裁的,欧盟支持他们在欧洲法院起诉美国相关机构讨回损失。欧洲国家还自建银行电子结算系统,以期绕开美国制裁。不过,尽管这样,因美国对欧盟分而治之,加上欧盟各国并不团结,效果实在乏善可陈,最终只好屈服认栽。
看来,对付美国长臂管辖的唯一办法,就是自强不息,将中国建设成为世界第一强国,无论是经济实力、科技实力还是军事实力都做到与美国相当甚至世界第一,到时候美国制裁中国企业的同时,自身损失更大,那时候它就再也不能轻易实施长臂管辖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