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十问受害者,舆论的道德义愤遭遇法律困境_风闻
曲静通幽-网上发表的文章点击量过亿。2020-05-02 06:33
文丨杜虎
自从最高检表态监督鲍毓明涉嫌性侵案后,这一广受关注的案件没有进一步消息披露。5月1日下午,微博认证的鲍毓明账号发布“十问韩某”的帖文,对许多方面的事实作了自我辩护式的解释。目前尚不清楚鲍毓明为何选择在此时发声,尽管他的解释涉及许多,但网友仍不接受他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这个事实。
其实,这不是鲍毓明第一次集中发声。4月12日,财新网的报道就通过书面采访的形式访问了鲍毓明,当时他辩称的许多内容都与最新公布的重合。财新因为不满意报道的质量问题,还因为写稿记者的私人表达过于随意,受到舆论强烈谴责,报道发表当天就撤稿处理,并作了致歉声明。
鲍毓明微博截图
细看鲍毓明十问的内容,其指向是明确的,核心就是否认他与受害者的收养关系,自证双方处于一种恋爱关系中。此外,他要辩解的另一个关键问题,他没有禁锢或控制受害者,没有控制她的通讯以及与外界联系,受害者是来去自由、自主行动的状态。数年之间,他与受害者见面相处不过几十天。
除财新之外,其他拿到第一手材料的媒体在定性鲍毓明与母女关系时,给出的定性基于后者的讲述。第一种说鲍毓明与受害者是收养关系,但这个很容易被证伪;第二种说法是,鲍毓明在与受害者母亲以处对象名义认识,见面后觉得不合适,进而结识受害者,才发生了后来的这一切。
现在看来,受害者母女没有直接面对媒体访问,都是通过舆论代理人处理媒体事宜,这有可能对她们不利。实际上,鲍毓明和受害者是不是处于一种特殊的关系中,关系重大,甚至会影响到罪与非罪的定性。鲍毓明的最新解释着重否定任何意义上的收养关系,暗指恋爱关系,在开脱的同时,对受害者不利。
舆论愤慨的是,鲍毓明是有算计的,他掐着受害者年满14岁的时间点,与后者发生性关系。而在法律上,与年满14岁的发生关系不算是强奸。如果要够得上强奸罪,年龄不再是问题,问题是有无违背受害者意愿。此前有媒体报道,女方曾表示鲍毓明威胁她,其实就是围绕性同意问题展开的较量。
鲍毓明
简单来说,受害者与鲍毓明发生性关系时年满14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可以作道德上的谴责与声讨,但确实不再是判定此案罪与非罪的重点。重点就是两条:第一,鲍毓明与受害者算不算特殊的收养关系;第二,受害者有没有受到某种胁迫。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鲍毓明才构成强奸罪,否则只能算是违背公序良俗。
身为资深律师的鲍毓明一定掌握上述定罪的尺度。从他十问的具体内容来看,他是要推翻构成犯罪的两大基本条件。他不承认收养关系,暗示存在着不伦但事实上的恋爱关系;他花了大量篇幅否认“胁迫”受害者,用意也很明显,就是消解受害者“被控制被迫发生性关系”这个关键。
在鲍毓明最新解释之后,网上仍是一边倒地谴责他,代表性的追问立场是:“有没有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实事求是地说,与年满14岁未满18岁的受害者发生性关系,鲍毓明从未否认这个事实,所以网友谴责的力量只能局限在道德层面。鲍毓明惧怕的是构成犯罪,他并不怕道德谴责。
舆论谴责已经产生了至少两个方面作用,一是在司法判断鲍毓明的行为之前,他失去供职机构的岗位,以极其迅速的进度陷入了社会性“死亡”;二是最高检介入,为办案提供也许是周全检视的压力。问题是,不论是公安、检察,但凡围绕定罪展开,就无法回避上述两条,以及是不是存在“特殊关系中的胁迫”。
舆论中最强烈的义愤,也绕不开这个困境。鲍毓明不管是通过财新发声,还是用自媒体辩解,都让事实变得复杂起来。他与女孩的关系,很可能无法顺利地导向“特殊收养关系”,恐怕也难以牢固地确定“胁迫”的存在。这就让本案的走向变得不那么确定,有义愤有同情都没错,可最后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值得注意的是,鲍毓明在“十问韩某”中透露,受害者至今没让他看身份证,还说两人2015年10月初见时,受害者身高一米七、体重一百来斤。他之所以提及这些信息,可能想表达的是:受害者看起来不像是未成年人,他与其发生性关系有误判的意思。这个事实需要交叉验证,因为鲍毓明甚至想推脱“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这个事。
总之,鲍毓明通过微博账号连发十问,每个问题精心设计,指向明显,都在以自辩的方式否定强奸罪的基本条件。鲍毓明顶着舆论恶评,在信息发布上主动出击,都让这起涉嫌性侵案的面貌变得更复杂,也让本案走向“事实各自表述”的困境。鲍毓明究竟只是道德败坏,还是真的构成犯罪,舆论审判不算,仍要静候司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