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赔偿企业1.8万元,法院的判决是在打自己脸!_风闻
已注销用户-2020-05-02 14:29
查了一下判决书,这两个员工(常学红,石纪美),2016年因为拒绝加班被企业(群发公司)辞退。
随后二人进行了劳动仲裁,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群发公司向二人分别支付工资148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0元及加班工资2432元。
也就是说,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二人被公司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赔偿二人每人41400元。
群发公司提起诉讼,2016年,一审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败诉。
群发公司继续上诉,2017年,二审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判决公司败诉。
二审判决书里面明确指出:
群发公司提供两份《购货合同》及索赔报告,认为公司系因生产任务紧迫才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根据上述规定,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群发公司认为常学红拒绝加班系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七十四条第四项,即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但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定,群发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常学红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群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常学红对主管人员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群发公司工会向公司领导所发的函亦认为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对群发公司认为常学红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所以,加班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群发公司因为劳动者拒绝加班而将劳动者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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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公司二审败诉,又采取了另外的方法。公司将两名员工告上法庭,声称员工拒绝加班给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要求员工赔偿。
这次,一审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每名员工赔偿公司1.8万元。
而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判决书里是这么写的: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
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为之前员工曾经同意加班,现在员工就必须同意?不协商一致也没问题了?
指责员工“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又是个什么鬼?
对比一下之前的判决书,法院是在自己扇自己耳光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