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建联发言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不适用于中联办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842262-2020-04-20 09:03
据香港大公文汇全媒体4月19日报道,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19日凌晨在回应传媒查询关于中央政府在港设立的机构时表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
民建联司法及法律事务副发言人叶俊远律师19日接受采访时表示,政府新闻稿对中联办的理解,指中联办并非隶属于“中央政府各部门”,而是“中央政府的本体”。

民建联司法及法律事务副发言人叶俊远律师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不适用于中联办。(受访者供图)
叶俊远律师解释表示,在法律上一个国家的代表是政府,因此遇有任何司法问题被控告的对象都只会是政府,如同特区政府决策受司法覆核监察。但香港是情况特殊,殖民地时代的香港是无法控告英国政府的,这样的情况一直沿至回归以后,因此以往的法律及所有的条例都只可以控告香港政府,而非中央政府。
叶俊远指出,根据基本法第22条规定中央政府各部门需遵守香港法律的约束,若中联办属“中央政府各部门”所设,须先征得特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政府批准。中联办的前身为新华社香港分社,是新华通讯社的香港分部兼亚太总分社,所以不能享有中央驻港机构的权利。直至2000年正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即不适用于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
叶俊远指出,当年正名原因部分涉及回归初期的一宗刑事控告,当时刘慧卿曾经以私人传票方式,以刑事法控告新华社香港分社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虽然基本法中没有提及中联办的驻港机构地位及享有的法律豁免,但及后通过的《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已确认包括中联办等驻港机构可获豁免被刑事起诉的权利。以机构为个体虽被豁免受香港特区行政区的刑事规管,但其驻港人员不被视为驻军或外交人员,所以个人个体以言仍定受香港法律约束。中联办的工作人员在香港需要遵守香港的法律,可是中联办作为中央政府的本体无需受法例约束。叶俊远指出,改名以后,中联办定性为“中央人民政府”的一部份,因此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的情况亦不再适用于中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