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制度的结局几乎总是导致社会分裂(大国法律的雷区)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895926-2020-04-19 11:56
事件起因:有一个和我一起背单词的中学生,深受墙外宣传的影响,向我质疑中国是否属于司法独立的国家,崇尚美国法律体系,并嘲讽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我认真的考虑了各国的历史实践后,写了若干有关对于此类问题理直气壮的论述。
投票制度属于典型的多数人暴政,特别是简单多数的投票原则,会制造严重的社会分裂。社会分裂路径分为两种:
1. 简单多数原则诱发抱团建党现象 -> 形成党争局面 -> 党争误国
2. 多数族裔滥用议会多数决原则,对少数族裔在立法权上进行欺凌 -> 相对聚居的少数族裔分裂议会 -> 多民族国家解体
对中国的启示:绝不能照抄欧美国家代议制的立法原则,应有合理创新,防止多数人暴政带来的恶果;需警惕各种形式的立法权分裂倾向。对于港澳台,应在合适的时机,收回其立法权和终审权,进行彻底的统一司法改革。
本文只总结以往的经验,讨论应避免怎么做,不试图具体讨论应当怎么做,那应当是社会科学学者在论文里应当讨论的事情。
TL;DR
路径1:简单多数原则诱发抱团建党现象 -> 形成党争局面 -> 党争误国
此路径主要发生在大国的主流族裔之中,通常国家发达后,社会上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思想流派,从而形成不同的道德观念。在国家基本法律逐步完善后,一些议员就会开始无事生非,把一些有钱有宣传能力的NGO所推崇的小众道德观念,试图上升为国家法律。与此同时,日渐激化的社会矛盾,也会使既得利益群体试图将自身的利益诉求上升为法律。
此类法律通常具有极强的争议性,为了使法律通过或者避免法律通过,各国都逐步出现了抱团结党,以应对重大争议性话题的局面。
随着争议性话题的增加,社会对立加深,抱团结党长期化,就会自发的形成针对对立政党的,相互攻击的局面,也就是各类帝国中期的党争局面。党争局面会使大国陷入严重的内耗,同时会严重破坏大国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党争持续,会使大国对外攫取利益的能力下滑,随着大国力量衰退,大国内部的妥协空间会日渐逼仄,从而使党争发展到极端党争。党派之间崇尚道德攻击和人身攻击,国家议事近乎停滞,最终就是党争误国,大国自毁。
现代政党制度相比传统的中国党争,主要的进步是组织性。除此之外,几乎都是在重蹈中国历代党争的覆辙。
对于大国的社会治理而言,统一思想,凝聚人心,是远比在议会中玩弄多数人暴政更加重要的东西。
路径2:多数族裔滥用议会多数决原则,对少数族裔在立法权上进行欺凌 -> 相对聚居的少数族裔分裂议会 -> 多民族国家解体
参考奥匈帝国、西班牙哈布斯堡帝国、联合王国。多民族大国内一定会存在相对少数的族裔,自中世纪后期传承而来的代议制+多数决立法,带来的主要问题是在议会中占据少数席位的族群很难阻止多数族群对自身的立法欺凌。
因而上述大国的议会几乎都会最终分裂,每个少数族裔聚居区都会出现分裂的立法机关,以保证在他们的社区中,可以形成独立的法律,不受大国核心议会所形成的法律的欺凌。而独立的立法机关,又会加剧少数族裔的聚居性,有害于民族融合。
有了独立的立法权,就会要求独立的行政权和自治权,在国家的衰落阶段,几乎无法避免独立的立法机关,在同一个国家元首的治下,形成独立的王国。
当国家元首无法平稳继承时,独立王国就会谋求分裂,最终导致多民族国家解体。
结论:
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欧美传承自中世纪的三权分立+代议制+多数人暴政投票制度,简直是分裂国家的最好武器。对我国的启示就是,这种东西绝不能照抄。
那么对于我们的立法程序,就一定要注意上述演变过程,需要在立法问题上对立法权进行制约。个人认为至少应有如下原则:
1. 警惕任何实质形式的地方立法权行为。即使因改革等原因赋予地方实质性的立法权,也必须由中央立法机构进行最终审议,否则此类实质性法律(地方法规)应视为无效。长期看,已经赋予的地方性立法权也应逐步收回。
2. 多民族国家的立法,应当是社会协商后的最终审核,具有巨大争议的话题,不应强行通过多数人暴政的形式形成法律法规。在立法工作前,应该先有统一社会思想的过程(反驳别人的橡皮图章说法)
3. 争议的法律不如人治,所谓人治,指的是在法律因争议而暂时不能形成的条件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工作方式。
4. 涉及到多数族裔或少数族裔生产方式、生活习惯的问题,在教育和现代化消灭其特有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前,不应将相关问题形成执行性法律。对于不同族裔间存在巨大不同的情况,只应在中央层面出台原则性法律。
5. 需要明确意识到法律仅是治国工具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路线、方针、政策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治国工具,警惕法律独立、法律万能的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