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制作邪教宣传品在肇庆获刑_风闻
国际邪教研究-国际邪教研究官方账号-珍爱生命,愿天下无邪!2020-04-19 23:44

2020年3月3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彩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作出对黄彩芬作出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彩芬,女,广东省肇庆高要人,于2017年至2019年,在肇庆市端州区家中下载、打印邪教“法轮功”资料。2019年7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从黄彩芬处扣押了234本书、2个印章、2块书签、5张宣传贴纸、15个利是封、1个笔架、10张书皮、26张宣传单张、2本笔记本、7张光盘、53篇文章、1个U盘(内含64个视频、92条音频、280个文档、164篇文章)等物品。2019年12月24日,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彩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判决。
另查明,被告人黄彩芬于2012年7月13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彩芬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法轮功”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黄彩芬能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黄彩芬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九条的规定,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第九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