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你不需要知道决定你生死的人是谁_风闻
刑事律师-2020-04-15 12:25
“贺军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法院未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剥夺了当事人的回避权,应当发回重审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原审法院已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胡律因办案所需,最近关注刑事诉讼中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回避的问题。搜索案例时发现的裁判文书网一份刑事裁定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刑终165号)就该问题做了上述阐述。
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你不需要知道决定你生死的人是谁——这是该论述给胡律留下的最直观的印象。
审判委员会是什么?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3)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4)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5)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6)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委员适用回避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章回避第三十二条规定,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当一个刑事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参与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适用回避制度,这是毋庸置疑的了。
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如何启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更明确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由此可见,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是启动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方式之一。
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逻辑起点
既然审判委员会委员属于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申请回避的对象,那么申请回避的逻辑起点必然是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知道其所涉案件是否会提交审判委员会了,参与案件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是谁。
谁有义务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
胡律认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
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的确,上述规定只列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那**“等”**字作何解释,难道最终决定案件判决结果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包括其中?
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哪些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案件的讨论决定。除了办案法院谁清楚?
法院不应当告知,谁应当告知?
法院不告知,如何知道案件是否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院不告知,如何知道审判委员会哪些委员将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决定判决结果?
法院不告知,如何知道是否需要申请特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
法院不告知,回避制度的意思何在?
解释法律,更需要一颗真诚面对法律的心。
简单的法律规定,简单的司法解释,简单的推理,只要稍微关注回避制度的宗旨,顾及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都能得出合理的结论。这本就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无需旁征博引深入论述。
解释法律,更需要一颗真诚面对法律的心。
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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