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禁食野生动物立法之二:司法正义_风闻
自走鱼-2020-04-11 22:15
最近某部,某些省,某些市都在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条例,继续蹭热度,本文是系列的第二篇。
首先,这个事情关系有多大?不同的人体会肯定不一样。如果说,这是关系到14亿人,全球五分之一的人口,的蛋白质摄取权。你会品出什么?为什么这么说?在中国,吃肉的多或是纯素食的多?吃肉的里面又有多少人吃水产多过吃陆地脊椎动物?可见这事应该不小,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蹭。先不说阿猫阿狗这看起来像是吸引火力的敏感话题,本篇讨论司法正义。
既然要全面依法治国,司法正义就是国家的柱石。什么是正义这个命题太大,可以单开一系列。而“司法正义”的衡量标准相对简单,难在尺度的把握和背后利益的驱动。
衡量司法正义的标准,一种观点是司法要保护,守法的,弱势群体的利益。
如何做到司法正义?笔者较为赞同一个相对简单的说法,对于弱势群体,即所有的普通国家公民,法无禁止则视为授权;对于强势群体,特指国家公权力,法无授权则视为禁止。具体到操作上,就是在符合司法正义的前提下,在立法,执法、监察过程中贯彻对弱势群体法无禁止即授权,对国家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为什么?因为有限的文字无法描述无限的世界。如果弱势群体的行为需要文字授权,文字未能描述的部分,公权力执法的边界就不再受限制,必然能侵害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那么这次关于野生动物的立法,最有可能出问题的地方在哪里?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国家为了保护珍惜动物,“三有”动物,制定了一系列条款。注意,之前列出各种保护动物,实质是列出了一个“禁止”的目录,符合“对弱势群体法无禁止即授权”的原则。而今年征询的号称最严的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政策,一些省市也跟进出台了相关条例,其中一些,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直接禁止了所有陆地脊椎动物,然后给出了“白名单”,或者叫“目录”也是一样的意思。**本质上,是对弱势群体采用了“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因为针对弱势群体推出的任何“白名单”,实质上是给公权力部门的“白名单”,名单以外的执法空间是很难受控制的。**再结合上文所说,所谓陆地脊椎动物,实质上已经几乎是人类蛋白质摄取权,这一最最基本的权力了。条例的长远影响,可以推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