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反对镇长调任法院非法官领导职务_风闻
曲静通幽-网上发表的文章点击量过亿。2020-04-02 08:57
3月27日,“抚州微先锋”对外发布两名干部的任前公示,其中,江西黎川县德胜镇镇长钱永明拟提名为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院长人选。这引发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抚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回应称,钱永明大学的时候学习的是法律专业,符合任职条件,目前仍在公示期。
当地组织部门及时做了回应,虽值得肯定。但从舆论反响来看,当事人“大学是法律专业”的简单回应,不仅没有消除公众忧虑,反而在网上掀起一股更大的舆论风波。
镇长和法院院长职务分属行政、司法两个系统,任职要求有不小差别。特别是把一个行政系统的正科级官员,直接提拔到法院院长这样的县处级位置上,在当前基层干部的任免常规当中,可说绝无仅有,选拔过程中是否掺杂有其他因素,不得而知。因此,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在所难免。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任职法院院长,首先应该具备法官资格。鉴于《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及初任资格的规定是相同的,为利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上述人员经调入方考核合格者,即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任命或者提请任命相应的法官、检察官职务。除此之外,调入人民法院担任法官的,都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因此,钱永明大学时候学习的虽是法律专业,却不具备法官资格,仍不符合任职条件。
还有,目前中国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以下,共设四等十二级。其中,基层法院院长一般为四级高级法官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所以,不是法官的钱永明,更没资格担任人民法院院长。
《法官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基层法院院长对具体案件,不像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那样相对超脱,而是应当“程序性”地过问“一部分”案件,甚至直接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担任具体案件的审判长参与办案,主持由庭长及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更是家常便饭。院长在审委会中一言九鼎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不具备与职务相适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在讨论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院长要么插不上嘴、当花瓶,要么独断专行、搞“一言堂”,不仅无助于审委会开展正常工作,还会造成对法律的伤害。
由于法院系统内部存在着事实上的行政化结构,并且近年更有强化之势,对此问题,笔者没有深入研究,不便置喙。因此,不反对镇长调任法院非法官领导职务。文/郑智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