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 很多大家关心的问题_风闻
keytam-乱耳丝竹奏静心,劳形案牍书博闻2020-04-02 19:53
第六条【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
土地调查结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这一条可以更好管理大家觉得烂尾的,废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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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占补平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和提升耕地质量。
这个是大家之前挺关心的粮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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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征地补偿费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单独列支。
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这是很多村改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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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第五节宅基地相关,我就不复制了。以后就不能到处选地建了,大家集中一起,通水通电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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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进城落户,也看一下下面的。
第四十七条【宅基地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四十八条 【宅基地登记和权益保护】 依法登记的宅基地及农民住房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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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还有其他处罚方面,基本上不要贪小便宜,不要乱搭乱建,做事之前问清楚就好。
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AqSE46a2XeYHjNbiy4tH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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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最近有很多法律征求意见,不要又有节奏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