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台湾基本法》_风闻
青山斜阳-2020-04-01 06:38
1949年,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将其1946年在南京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在内的“六法全书”也一并带到了台湾。此后,大陆一直准备解放台湾,而台湾也一直嚷着光复大陆,内战状态一直延续。1979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提出应尽快结束分裂局面,统一中国,结束两岸军事对峙、扩大两岸交流等方针。这是大陆方面第五次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本次反响最为强烈。
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提到“台湾当局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立场,合作的基础”。后来台湾李登辉抛出“两国论”,2000年5月民进党在台湾执政后,推动“台独”分裂活动升级。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这是大陆第一次采用法律手段解决台湾问题。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通过,2016年修订)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民事法律不同,这是大陆第一次采用法律手段解决台湾问题的宪法性法律。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名称不采用“统一法”,而定名为《反分裂国家法》,是基于和平统一的美好愿望,是努力争取的前景,但如果因为“台独”的分裂活动导致国家分裂的事实,就必须采取非和平手段解决国家统一问题,这是国家意志的坚定体现。
台湾问题是内战遗留问题,与当年解决香港澳门殖民地问题性质完全不同。《反分裂国家法》第三条规定: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现在,美国不顾忌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先后通过台北旅游法案、维护台湾邦交法案。台湾内部反中抗中声浪高涨,似乎台湾人真不是中国人了,甚至对大陆吹鼻子瞪眼。台湾民进党所推行的“反中”、“抗中”法案,都以“立法院”通过的法律呈现。
美国用法案打台湾牌,民进党亦用法律的形式反中抗中。大陆也应当以十四亿人民的意志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台湾基本法》。
既然是内战遗留问题,今天的台湾问题就应当从1949年连接起来,就应当将反中抗中的台湾政客视为反革命分子予以对待。
台湾问题不同于香港澳门问题,解决台湾问题要用内政的手段。对待反革命分子,大陆已按“危害国家安全罪”予以刑事处罚。解放台湾后,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6条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102条规定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03条规定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湾政客亦用法律手段对抗“一个中国”,因此,我们就必须用“一个中国”的法律解决台湾问题。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台湾基本法》,需要从政治制度安排、国家结构形式、国防、外交、经济、文化以及所有反“台独”及惠台的举措都融入这部基本法予以法律上的界定,改变当前采用政策宣示的“软弱”状况。基于治理香港澳门“一国两制”的经验,和台湾的现实状态,以维护台湾人民的民生利益为中心,作为制定统一台湾法的出发点。既然是内战遗留问题,就是要用革命的意志摧毁反革命的意志,因此,所谓的台湾政治诉求是不存在的。
台湾问题是大陆人民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针对“台独”问题,大陆人民的武统声浪亦很高。正如法院依据法律作出判决需要国家的暴力机关予以强制施行一样,统一台湾基本法的强制施行也是要靠国家的暴力力量予以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就是施行统一台湾基本法的暴力力量。当祖国统一大业完成后,就可以通过国家立法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称为中国国防军。国际上就不用担心中国人民要用解放军去“解放”他们了,实现中国不称霸的庄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