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岁少女为保清白跳楼,警方竟称犯罪分子邀约其卖淫_风闻
柠檬木聚糖-长岛大学生物学院助教-长岛大学生物学院助教/知名科学科普作者2020-03-30 19:12
不久之前,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发布了一则通报,公布不久之前某十五岁女性因不愿受胁迫卖淫而跳楼的事件。通报中指出,犯罪嫌疑人施某和洪某邀约十五岁受害人耿某到洪某承包公寓卖淫,耿某不同意,施某指使他人使用武力手段胁迫受害人耿某卖淫,耿某为保清白从该公寓五层跳下,侥幸存活。
但警方通报中,对于邀约卖淫这个词汇的用法,颇有不当。咱们理性分析一下为什么昭阳警方不可以使用“邀约卖淫”这种叙述。首先,受害人15岁,无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了什么协议,这个行为都是诱骗或者胁迫。
受害人不被认为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不被认为有足够的行为能力,所作出的任何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都应归咎于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受害人不应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所做出的任何损害自身利益的承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仔细阅读通报就会发现,关于受害人耿某是如何进入公寓的描述极为含糊。显然,我们先分两种情况考虑。耿某究竟是在提出不同意卖淫的观点之前进入公寓,还是提出之后进入公寓。
如果是先提出观点,后进入公寓,显然很可能涉及了武力手段,甚至可能是绑架行为。如果使用了武力,显然就不是警方所谓的邀约,而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邀约这个词汇在这里并不准确,甚至有为犯罪分子洗脱罪名的嫌疑。
如果是先进入公寓,后提出观点,则又有两种可能。那就是进入公寓前是否知道即将卖淫的安排。如果不知道,那么就是非常显而易见的先诱骗后胁迫。如果知道,但不完全,也属于诱骗范畴,比如只是摸一摸就给钱这种谎话,就是非常常见的诱骗未成年少女的手段。那么,如果说受害人完全知道被犯罪嫌疑人安排卖淫的事实,然后跟随犯罪分子前往公寓,这种情况似乎可以用邀约解释。但是,法律上讲15岁少女不认为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即便是受害人知道这件事,并且同意了,她也属于被犯罪分子诱骗。何况,这其中还可能存在各种武力或非武力胁迫以及可能的利诱。但是,考虑到她后来跳楼的事实,我不认为受害人完全明晰了卖淫的安排,即便知道一些,也可能并不完整。有必要考虑犯罪分子劝诱或者说诱骗该受害人的情况。
如果说,这件事发生在一位成年的卖淫女身上,邀约卖淫的措辞并没有什么不当。买卖双方明晰,各自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违法,但是可以算邀约。而昭通警方使用“邀约卖淫”的论述方式,涉嫌意指未成年受害人在已知去卖淫的情况下,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邀请千万公寓。也就是说,警方刻意强调她同意卖淫了。“邀约卖淫”本身就是对受害人的污名化,无论受害人是否同意,受害人只有15岁,这只可能是诱骗或者胁迫。我认为这有为犯罪分子开脱的客观可能,是极为不正确的措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