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虚构销售医用口罩诈骗600余万,获刑13年半_风闻
心之龙城飞将-2020-03-28 12:58
厦门金额最大涉疫口罩诈骗案判决 被告人判11年罚10万
中新网福州3月27日电 (郑江洛)日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疫口罩诈骗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十万元(人民币,下同)。
据福建省检察院27日披露,该案是由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厦门市起诉金额最大的“口罩”诈骗案件,系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三起防疫物资诈骗案。
“我买口罩被骗40多万。”2月13日,被告人蓝某某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派出所报案,谎称买口罩,被诈骗,卖方不予发货且不退还40余万货款,蓝某某并提供了支付宝转账记录的证据。
转账记录显示:2月6日至12日短短7天,被告人蓝某某就向对方账户,转账76笔共计90余万,期间,对方也陆续给蓝某某转账40余万,双方转账数额均在3000-50000元不等。
原来,今年2月5日至2月13日期间,被告人蓝某某发现疫情爆发后口罩是稀缺资源,买方在未见货物的情况下也会事先打款预定。于是,被告人蓝某某在没有货源和供货经验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防疫口罩可出售的虚假信息,宣称货源充足、发货及时,以每只人民币3元多的价格,诱使他人向其订货并支付全款。得款后,被告人蓝某某编造各种理由对发货进行推脱,或以每只5元多的价格买入少量口罩发给催货较急的被害人,所得赃款大部分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据了解,2月13日,蓝某某在被害人催货情急的情况下,自己向公安机关报假警称被骗。经查,该107条转账记录全是赌资交易记录。截至案发,被告人蓝某某先后骗得林某某等四名被害人口罩款人民币745980元。
据省检察院介绍,案发后,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加快案件推进;针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该院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梳理和查找涉案电子证据,夯实证据体系,形成证据锁链;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对涉疫情案件快速流转,优先办理;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牢靠的证据锁链迫使被告人无可辩驳,认清自身行为性质。
在检察官的教育和劝导下,被告人最终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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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宣判五起涉疫类刑事案件:其中3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来源:京法网事
2020-03-27 16:53
近日,北京法院再次宣判5起妨碍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三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1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这5起案件包括抗拒疫情防控寻衅滋事案、虚构销售口罩信息实施诈骗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案等。

在海淀法院审理的李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与朋友饮酒后驾车回家,行至其家所在本市海淀区圣华寺路某小区时,因未携带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出入证,被保安拒绝入内,后李某将车堵在小区门口处,并下车翻越栏杆进入小区。适逢被害人翟某进入小区,见状对李某的行为口头表达不满,李某遂上前对翟某进行追打,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李某又返回车中拿出一把金属刀,持刀将翟某左面部及左手划伤,两处伤口均深达肌层,清创缝合共计32针。经法医鉴定,翟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检查,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两罪予以数罪并罚。李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依法对其所犯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石景山法院审理的郭某寻衅滋事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3月7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小区门口,因对防疫值守的保安员要求其测量体温产生不满,回到家中取菜刀后返回现场,并持刀对保安员郭某某、崔某某多次进行追逐。后郭某返回小区门口,采用刀砍、踢踹等方式,损毁防疫点帐篷、红外体温计、对讲机、桌椅、展板等以及小区门口的闸杆。经评估,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33元。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检查,为发泄个人情绪,逞强耍横,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郭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门头沟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其住处,通过微信群聊添加被害人刘某微信好友,在自身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虚构从泰国进购口罩的虚假事实,骗取刘某购买600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人民币19 200元,后用于赌博和还债。2月8日,经刘某索要退款,张某某于当日退还刘某人民币1500元。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拥有口罩货源、销售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其他2起案件,分别是平谷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某因不满出入检查点工作人员检查致2人轻微伤的寻衅滋事案,海淀法院审理的北京某药房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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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男子虚构销售医用口罩诈骗600余万,获刑13年半来源:澎湃新闻
2020-03-28 11:55
庭审现场
3月28日报道,据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3月27日上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疫情防控期间虚假销售口罩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疫情防控以来,山西省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为获取赌资,加入多个防疫物资微信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自己有河南华裕牌医用口罩物资,自己为该公司销售人员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微信实施六起诈骗行为,涉及五名被害人,涉案款项高达661.78万元人民币。2020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郭某某工商银行卡内65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钱共计人民币661.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原题为《太原一男子虚构销售医用口罩诈骗600余万,被判十三年六个月》)